转自:学习时报
随着自动驾驶出租车等在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应用,自动驾驶汽车正加速驶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根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数据,目前,全国已累计发放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号牌1.6万张,开放公共测试道路3.2万公里。同时,我国确定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武汉等多个城市已投入实际的测试和使用。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法保障自动驾驶新技术的加速培育和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加快推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陆续开展与自动驾驶相关的立法工作,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准入、通行规则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规定。例如,德国《自动驾驶法》允许L4—L5级车辆上路通行,明确了保有人、技术监督员、汽车制造商的相应责任;日本《道路交通法》允许全程监管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美国已有40多个州通过了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案;英国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等等。不过,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立法模式选择、准入与监管、责任划分等规则制定方面不尽相同。
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迅速,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立法也在不断推进。在国家层面,我国正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上路通行、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规范,明确了试点主体及其参与方式、条件、程序等内容;同年,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旨在引导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的应用。今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基于车、路、网、云、图等高效协同的自动驾驶技术多场景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明确提出稳步推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运营,打造高阶智能驾驶新场景。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目前我国已有50多个城市发布自动驾驶试点示范政策,深圳、上海、无锡、苏州等多地陆续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北京、武汉、广州的法规草案正在审议阶段。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提出建立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为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提供了法规支撑、为更高位阶的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不过,由于上位法依据不足,有些法律保留事项在地方性法规中无法作出规定,一些基础性、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统一明确,积极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立法中应进一步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确保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同时,兼顾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抢抓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既要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又要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科学地管控风险、分散风险。立法中相关制度、机制和程序的建构,需要在充分进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调整好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一是尊重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促进自动驾驶关键技术攻关和算法迭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调整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和产业生态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且通过配套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完善保障更安全地使用自动驾驶技术,进而提高应对未知风险的能力,从而做到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处理好技术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以人工智能驱动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原则,在宪法框架下建构治理规则。一是应当确保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始终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以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为价值基础,关注自动驾驶系统决策、责任承担等基本问题。二是应当确保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能够真正给人们带来更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体验,能够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相关产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能够切实服务于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通过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安全监管、风险防御、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制定公平公正的规则和标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处理好刚性与弹性的关系。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则,以其权威性、强制执行力和普遍适用性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针对自动驾驶这类新兴产业,法律规则不能简单一刀切,要在尊重事物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强调动态协同,通过保持一定的弹性,积极稳步推进适应技术快速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在全面准确把握自动驾驶领域的特殊性和规律性的基础上设置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特别规定的专门章节,就一些基础性的、法律保留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统一认识、凝聚共识,同时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础和依据。另一方面,基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授权条款,为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和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留出空间,以便灵活采取与原则性规定相适应而又符合实际的方式方法。与此同时,发挥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重要补充的作用,鼓励立法条件成熟的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探索依法治理新路径,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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