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11月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唐修璇(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唐修璇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长期在广西任职
公开简历显示,唐修璇出生于1965年,广西兴安人,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6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行政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唐修璇曾任广西兴安县高尚乡副乡长,广西兴安县高尚乡党委书记,广西兴安县溶江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广西全州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广西全州县委副书记,广西桂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委书记,广西桂林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6月11日消息,唐修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与他人串供并转移证据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11月7日消息,唐修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唐修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并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钱款;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毫无纪法观念,把公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唐修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唐修璇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作者/编辑: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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