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讯员 范春郁
家住南湖区新丰镇的叶女士曾购买了镇上的一套住房,已经住了20余年。但就在她要过户时,发现这套房子竟被房东卖给了他人。那么,这套经历了两卖的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未过户的房子竟被二次出售
2003年,范先生将一套位于新丰镇约120平方米的拆迁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叶女士。因当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故双方在签订的合同里约定:如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一切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各支付50%,如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叶女士就支付了15万元房款,范先生也出具了收条。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叶女士管理使用,其间水、电费用均由叶女士缴纳。
2022年,范先生终于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叶女士得知消息后,便催促范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范先生一直推托,不肯配合办理过户。之后叶女士了解到,原来这房屋被范先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双方还办理了过户手续。
自己等了这么久的房子竟被房东以低价卖给了第三人,叶女士实在气不过,将范先生告上了法庭。
存在恶意串通,判定合同无效
南湖法院法官调查发现,2023年,范先生将这套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于当天就办理了过户手续。第三人称购房款来源于父母,得知范先生要出售房屋后当即决定购买,当时未到现场查看房屋具体情况,范先生也没有交付房屋钥匙。
此外,法院发现范先生与此人相识近十年,此人还在范先生经营的店铺从事服务员工作。范先生不仅将房子卖给了他,还将自己经营的店铺转让给了他,范先生自己则仍在该店内帮工。
法院审理认为,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在购买案涉房屋时是否故意损害叶女士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案涉房屋是否可以过户至叶女士名下。
对此,法官认为,第三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既未进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也未向范先生核实房屋目前的真实状况,更没有对案涉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书面约定,就草率签订合同,并于当日完成签订合同、交付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一系列购房流程,与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及一般常理不符。
其次,案涉房屋在2023年期间市面流通中均价未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而第三人与范先生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折合每平方米仅为3000余元,此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第三人与范先生相识已久,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期间,范先生还将自己的店铺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双方仍在该餐饮店内工作,可见该转让行为仅是为了变更工商登记信息,而非真正实施转让行为。
因范先生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具有明显恶意,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角度,可以认定范先生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存在损害先购房人叶女士利益的行为,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行为应属无效。范先生需配合叶女士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双方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
中国人向来重视“居者有其屋”,认为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购买房子不仅关系买房者的个人权益,更直接影响着整个家庭。现实中,因政策或双方协议等原因,常存在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后未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形,这便为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埋下了隐患。
“一房两卖”不仅违背了社会诚信,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官提醒房屋出售人,坚持诚信原则,切勿一房多卖。也提醒买房者,签订合同前,需要详尽了解房屋产权情况、房屋使用现状等信息,签订合同后,更应要求卖房者配合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若遇一房二卖、多卖情形,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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