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
2024年09月24日 10:06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 9月2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现场人大论坛 全媒体记者 王敏/摄会议现场人大论坛 全媒体记者 王敏/摄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

  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第四条对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了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处理和存档等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针对“移送审查工作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尽的职责,还应当把握时效性”的建议,第二十六条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移送修改为“应当及时”移送。

  针对“要区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作为各系统牵头部门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具体职责”的建议,第五十条采纳这一意见,分别对制定机关和各系统牵头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增加两款“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入库审核、报送、清理、更新等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信息,确保通过数据库等各种载体公布或者展示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一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数据库共建共享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入库、更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做好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袁小娟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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