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7月26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99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柜台。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录。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8、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法律文件及本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 www.stocke.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垂询认购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不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A
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C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代码022000
C类基金代码022001
(二)基金类型和基金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在发售期内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三)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2.00)/1.00=98,816.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可得98,816.23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2.00)/1.00=100,002.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可得100,002.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含60亿元人民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6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
募集末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6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T-1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热线: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热线: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客户服务热线: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热线: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张华阳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1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朴美玲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1、12、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22)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许木根
客户服务热线:400-839-1818
公司网址:www.hyzh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时间为工作日早上9:00至下午15:00。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如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2)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复印件;
3)《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4)《电子签名约定书》(如需);
5)《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6)《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7)《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如需);
8)《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9)《资金划转告知书》;
10)《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1)《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2)《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如需);
13)《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如需);
15)资产证明、纳税证明或金融资产证明(如需);
16)投资经历证明(如需);
17)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下述材料之一:注册登记证书、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银行账户证明文件;
5)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等文件,确保上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如需);
6)《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7)《电子签名约定书》(如需);
8)《业务授权委托书》;
9)《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10)《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1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客户)》(如需);
12)《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13)《预留印鉴卡》;
14)《资金划转告知书》;
15)《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6)《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如需);
18)《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9)《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20)《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21)《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如需)
22)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3)产品户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下述材料之一:注册登记证书、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银行账户证明文件;
5)《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6)《电子签名约定书》(如需);
7)《业务授权委托书》;
8)《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9)《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10)《预留印鉴卡》;
11)《资金划转告知书》;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如需);
1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4)《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5)产品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16)托管协议(如产品合同中无托管人公章,则需);
17)机构关于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18)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产品户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签字/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55867733185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考《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二)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及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热线:9534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徐海锋
电话:(0571)87903367
传真:(0571)8790258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 85085000
联系人:倪益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3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4年9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3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浙商汇金红利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于2024年9月23日在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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