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通化市辉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未检查用户燃气设施,导致用户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辉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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