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电影《窃听风云》的名场面看得让人惊心动魄、热血澎湃,但你知道么,现实中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有可能涉嫌犯罪。
日前,静安公安分局一刑警发现多家网购平台店铺正在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智能眼镜。它的外观与普通眼镜并无二致,但镜框中间位置却装有微型摄像头,具有窃听、窃照功能,这种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3年11月,静安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发现这多家店铺均为同一人设立。5日后,店铺实控人沈某某和眼镜制造商舒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6年,沈某某和舒某某相识于一场电子展。舒某某作为参展商家,生产制造的智能穿戴设备在当天展出。沈某某现场看中了一款所谓的“智能眼镜”,为方便后续合作,便添加了舒某某联系方式。自2017年起,沈某某及其名下L公司开始通过网络向舒某某进货并对外售卖。
舒某某经营的门店
舒某某的W公司主要经营智能眼镜业务,包含可录音录像眼镜、蓝牙眼镜、WIFI眼镜和蓝牙耳机等。一段时间经营后,舒某某察觉到,可录音录像眼镜销量很高,于是便把该款产品作为主推款进行销售,客户源也越来越广。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过程中舒某某始终没有取得此类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许可和资质。
“我不知道”就不算犯罪了吗?
二人到案后对贩卖眼镜的犯罪情节供认不讳,但始终辩称自己并不清楚这款智能眼镜属于窃听、窃照专用设备,试图排除犯罪主观故意。
难道自称不知情就不构罪吗?
检察官并不这么认为。从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不难看出,二人对自己从事的行为,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的对象都是明知且追求的。
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涉案眼镜
“这款智能眼镜在使用时,右侧镜腿内有个很小的电源灯会闪烁,常亮15秒后会自动熄灭,使用者本人用余光也很难看到。”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不止一次提到“摄像头的隐蔽性”,且承认为了更好满足顾客需求,多番“钻研”,专门寻找能够进一步覆盖和隐藏该针孔摄像头的材料,以此作为噱头贩卖。
“虽然严格意义上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需经公安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许对于此类技术标准并不熟悉,但其对于‘售卖可录音录像的智能眼镜’这一事实不存在疑问,并具有主观追求。”检察官谈道,“2023年10月,沈某某便被异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部分产品已被扣押,然而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就此收手,而是继续抱有侥幸心理,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具备隐蔽的录音录像功能,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网络贩卖,因此并不能以‘我不知道’为辩解便排除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终经鉴定,案件中的眼镜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犯罪嫌疑人生产涉案眼镜的操作间
经审查认定
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实际经营W公司,2021年至2023年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两款自行设计的具有隐蔽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穿戴眼镜不少于3000副,销售额超60万元;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实际经营L公司,2021年至2023年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舒某某采购上述眼镜,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销售总计不少于1500副,销售额超70万元。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被告单位W公司、舒某某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L公司、沈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静安区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W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L公司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窃听、窃照设备就像生活中的“第三只眼”,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该类设备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害和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消费者如果购买未经国家批准许可的所谓的 “可录音录像眼镜”,并非法使用,也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小的案件都关系民生、民心,任何一个案件都蕴含法治精神、法律价值。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不枉不纵,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等方面发挥法律监督“基本功”,提升准确认定犯罪“硬实力”,不断推动形成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高质效履职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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