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执法大练兵|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07月31日 17:01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为进一步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严厉打击各类水环境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突出的涉水环境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现公布3起水环境类典型案例。

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卫星遥感影像解译发现,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青浦区拦路港段)存在疑似新建项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经调查分析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桩基项目临时用地范围与影像中新建项目位置高度重合,存在违法嫌疑。2023年12月20日,调查组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0月向区规划部门申请了拦路港大桥东西两侧作为临时用地,并在临用地上新建了员工板房、钢筋存放及加工棚、材料存放场地等大临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员工生活区仍有四、五十名工人在此生活居住,钢筋加工棚内有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产生生活污水、餐厨垃圾、焊接废气等污染物。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场地、制梁场、铺轨基地、施工营地等大临设施,严禁向水源保护区排污。该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并函告相关部门责令其拆除违建项目。目前,违建项目已拆除。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发挥了卫星遥感的“侦察兵”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精准结合,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锁定问题线索,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科技赋能提高执法效能,以科技化、智能化、精准化为导向,探索多源化数据应用,构建体系化异常数据研判模型,进一步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有效提高了违法线索的发现能力,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由“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的转变。

上海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15时10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浦东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对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生产的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公司办公楼南侧为混凝土小试实验区域,该区域有小型搅拌机一台,搅拌机使用后需清洗,清洗废水环评设计的处理工艺为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试实验区域废水收集池东侧墙壁有一排放口,废水正通过该排放口排至围墙外,围墙外再由明渠排放至永丰河。执法人员现场会同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共采集三个水样,分别为河道水、排放水(泥浆状)、排放水(泡沫状)。2023年12月11日,浦东新区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项目编号:XS23013)显示,废水pH值均超过6~9的排放限值。经调查,该公司存在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

案件启示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关于本案中“暗管”的定义: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对于“暗管”的定义,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本案中,该公司的废水通过围墙上的非法定排放口排入围墙外,再通过围墙外的明渠作为临时排污管道进一步排入永丰河内,该行为属于以隐蔽的方式,以逃避监管的目的,通过私设暗管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本案中,该公司意图逃避监管,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影响恶劣。因此,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将本案移送公安。

上海某涂料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2日,某养护单位人员在位于松江区的上海某涂料有限公司厂区外进行污水管道养护时,发现水质存在异常,随即向执法部门反映。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接到线索后,立即联合区监测站前往该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水性乳胶漆和粘合剂混合生产,生产废水主要为洗缸水,松江区环境监测站对污水总排口进行了废水采样监测。2023年11月22日,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中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380mg/L,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污水总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500mg/L的排放限值。经调查,该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案件。执法部门在接到养护单位人员发现的违法线索后,迅速响应,联合区环境监测站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及时固定证据、现场采样,并进行立案查处,倒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本案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环保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的要求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相关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严格按证排污,严禁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对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宣传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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