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贝壳财经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笔者认为,要切实贯彻落实《意见》规定,从根本上破除资本市场造假“生态圈”。
赶巧的是,7月6日江苏舜天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包括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由此公司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相关当事人也被处行政罚款及市场禁入。
《意见》出台,为做好今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意见》规定的举措,对A股现实问题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下一步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对此笔者认为有关各方应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是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举。首恶一般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首恶具有实施财务造假的主观恶意,从中攫取的利益也最多,追究财务造假主体法律责任,最主要追责目标应是首恶,而不应将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首要追责目标。帮凶不仅包括参与或协助造假的证券中介机构,更包括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甚至是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要加大对第三方追责力度,让其也付出惨重代价,打消其协助造假后可以事不关己、隔岸观火的想法。
其次要强化立体化追责。对财务造假,要行政、刑事、民事追责一起上,要充分发挥刑事追责的震慑效应,让造假责任主体牢底坐穿,包括配合造假的第三方;要推动民事追责充分到位,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提高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水平。
其三要强化各方协同。资本市场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对于经济社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打击财务造假,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包括在造假线索发现、信息通报、调查取证、联合惩戒等方面都要加强协作,要推动形成联合打击财务造假的协同工作机制。
其四要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系统打击。财务造假本身难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财务造假牟利往往还需要后续的利益输送、高价圈钱、高价减持等运作。打击财务造假,需要与打击追责上市公司利益输送、大股东高位减持等联合行动,要做到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全覆盖重拳打击。
比如,虽然最新减持规则规定,股东被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不得减持,但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个发现的过程,等相关主体被立案调查、处罚时可能已经减持了不少股份。财务造假让股价处于虚假繁荣,此时大股东高价减持,无疑可以获取大量不法利益,为此不仅要追究相关主体财务造假责任,还应追讨大股东高价减持攫取的利益,这方面或应完善《证券法》,明确大股东吐回不法减持利益、划归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
其五要强化对经济责任的落实。对违法违规主体追究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经济责任,有些主体可能通过转移财产来予以逃避。为此要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追回相关财产”等规定,依法依规将违法违规主体攫取的利益追讨回来,要掘地三尺尽可能追回不法财产,不能让相关主体通过违法违规获取任何利益。
其六要对相关主体予以行政处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当事人,除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当事者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行政处分似乎也可跟上,这或可有效遏制国企财务造假。
作者/熊锦秋
编辑/岳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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