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猎捕蒙古兔等野生动物被判缓刑。
基本案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展某与被告人相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禁用捕猎工具非法狩猎环颈雉、灰斑鸠、蒙古兔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展某、相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1020元。
审理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展某、相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展某、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展某、相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展某、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相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野生动物死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狩猎工具均依法没收、被告人的个人手机变价后折抵各自赔偿款;二被告人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就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在北京市大兴区区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
法官提示
对野生动物的乱捕滥猎等行为破坏了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进而破坏了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承办法官提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捕猎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是对依托于野生动物形成的捕猎—收购—贩卖的黑色利益链条的有力打击,承办法官呼吁广大群众不要贪玩贪利,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维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远离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避免破坏生物多样性,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供稿:大兴法院
编辑:赵铭瑄 石阳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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