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2024年06月1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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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9,99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7529号的《民事诉状》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五: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六:陆克平

  被告七:郁琴芬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与工行江阴支行签署了《小企业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99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3月21日。工行江阴支行认为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原告债权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为此宣布解除借款合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9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0万元;

  3、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三提供抵押的无锡市锡甘路78、长江北路259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37526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2,550,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四茂阳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红星路207号不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4,797,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五大江公司提供抵押的江阴市璜土镇上游村、友谊村、天生港村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2,088,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二阳光集团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4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被告陆克平、郁琴芬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应诉。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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