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4年06月1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且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4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独立董事华金秋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15)。

  4、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5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7)。

  5、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作废的原因

  1、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52,237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因为2023年公司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导致当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鉴于2023年作为第一个业绩考核年度其归属比例为20%,其当期拟归属的829,553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3、超过12个月未明确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1,200,000股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没有授予激励对象,该预留权益失效,由公司作废。

  (二)作废的数量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81,790股。

  作废处理上述2,681,790股限制性股票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50人变更为124人,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00,000股变为3,318,210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律师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附件

  (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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