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4年06月1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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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24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10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6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高赫男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参股公司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申请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期限两年。安徽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且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兴民智通(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部分不动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此次对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4-025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斯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汉口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期限两年,安徽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英泰”)为其提供担保,且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兴民智通(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部分不动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

  2024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此次对英泰斯特提供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用于抵押的资产为兴民智通(武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8号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6号楼部分不动产。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612425223

  4、法定代表人:郭砚君

  5、注册资本:1009.43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4年6月18日

  7、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8号光谷动力节能环保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一期7栋3层01室

  8、经营范围: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计量检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生产线技术改造,电子产品,电子测试设备,环境试验设备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销售,液晶模组信号测试系统、汽车电子测试系统集成、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汽车销售及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关系:公司持有英泰斯特40.66%股权,安徽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英泰斯特59.34%股权。

  10、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上述2023年度数据为审计数据,2024年3月数据未经审计。

  11、其他说明

  英泰斯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失信或受到惩戒的情况。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抵押担保

  2、保证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3、保证范围:主债权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系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具体的担保情况、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累积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5,2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38%;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0,8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3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7%。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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