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一《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
经查,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27.69万元,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直至2024年3月16日才予以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张能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冬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胡苏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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