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头条
离婚诉讼中,双方争房争车,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有的一线城市的车牌也成为婚姻案件中财产分割领域的常客。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车牌可否作为独立财产进行分割呢?6月12日,山东平阴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小宋和被告小黄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北京限购政策前取得北京车牌一套,登记在小宋名下,因二人未购置机动车辆,故该号牌由小宋按每年1.5万元的租金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20至2023年4月20日。后因感情不和,小宋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黄离婚。庭审中,小黄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北京车牌应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北京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小宋起诉离婚,小黄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小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北京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小宋主张待车牌租赁到期后将购置车辆自己使用该车牌,不同意分割;小黄则主张由其取得车牌后对外出租平分收益或参考北京拍卖车牌的市场价值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案涉车牌不附属于双方享有所有权的车辆,而是由小宋借名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虽然租期现已届满,但期满后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另,对外出租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且案涉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拍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取得,故对小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因双方争议的车牌并未附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不宜单独分割,法院不予处理。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东阿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赵新丽表示,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当然还要看牌照的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
对于限购政策前取得的牌照,此时的车牌就是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限购后离婚的,取得的牌照应属于机动车的从属物,可将车辆和牌照价值一并处理。
对于婚后“竞价”取得的牌照,因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车辆指标,牌照具有了财产价值,可算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车牌归获得车辆的一方,对未获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进行补偿,未获得一方还应配合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对于婚后“摇号”取得的牌照,系夫妻一方通过申请参与指标摇号取得的车辆指标,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无法确定,其作为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附属于车辆的使用价值,分割时应将车辆和车牌一并处置,不宜单独分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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