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0后”操纵股票,被罚没2.7亿元!

一“90后”操纵股票,被罚没2.7亿元!
2024年04月04日 06:24 上观新闻

证监会日前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位“90后”因操纵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约9027.51万元,并处以约1.8亿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2.7亿元。

“90后”因操纵股票被罚没2.7亿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王斌操纵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光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证监会于2023年2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斌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为男性,1990年1月出生,是一名“90后”。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经查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电光科技”股票。操纵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个交易日(占比53.5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个交易日(占比70.09%)。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个交易日(占比59.82%)。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占比23.66%),超过30%的有28个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64.07%。账户组卖出“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80个交易日(占比35.71%),超过20%的有51个交易日(占比22.77%),超过30%的有30个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51.49%。

(二)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数量超过5%的有224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100%,超过10%的有219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为17.11%。

(三)连续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12个交易日交易了“电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1个交易日(占比58.48%),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71个交易日(占比76.34%),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35个交易日(占比60.27%)。

(四)连续拉抬股价

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8.34元最高涨至13.53元,股价涨幅62.23%。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58.34%,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16.51元最高涨至19.21元,股价涨幅16.35%。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39.07%,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7.09%。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达37.75%。

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电光科技”25,538,460股,期间买入149,945,307股,买入金额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股,卖出金额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275,100.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办公场所相关资料、执法记录、相关软件安装包及使用说明、交易设备取证、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是王斌并未操纵“电光科技”。据王斌供述,操纵“电光科技”的并非王斌本人;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纵“电光科技”。另外,根据证监会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操纵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综上,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2.7亿元。

监管机构严厉打击操纵股票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对操纵股票行为不手软,进行严厉打击。

比如今年3月,莱茵生物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证监会认为,王洋、秦本军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决定对王洋、秦本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万元,并处以414.55万元罚款,其中,对王洋处以207.28万元罚款,对秦本军处以207.28万元罚款。

今年2月,证监会也披露多则操纵股票的罚单,其中一则罚单中,自然人张顺平因使用证券账户组操纵股票,被证监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850,067.90元,并处以62,550,203.7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83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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