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话语】又见求职者怀孕后被拒录用 要让女性敢于维权

【丝路话语】又见求职者怀孕后被拒录用 要让女性敢于维权
2024年04月03日 21:20 每日甘肃网

转自: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丁慎毅

  入职前被要求孕检,发现怀孕后如实告知公司,却被“撤回”了offer。入职要求孕检合法吗?用人单位以此取消招聘是否要担责?4月2日,话题词#女子入职体检发现怀孕后被拒录用#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网友热议。(4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非岗位是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否则,孕检就是属于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情形,构成就业歧视。

  早在2019年2月,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就明确: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违反且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019年,女工允某因未按要求孕检,深圳某速运公司不给其办理入职手续,深圳市中院判该公司败诉赔偿允某5000元。

  为何5年过去了,仍有企业要求入职孕检?本案中,被告公司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因发展需要,严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如果求职女性不知道“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则相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但如果女性知道这一规定而拒绝妊娠测试,可能面临的是连offer也收不到。女性是依法维权了,失去的则是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如果女性不拒绝妊娠测试,并将怀孕情况如实告知,企业因此取消招聘岗位,稍好的情况就是获得些许赔偿,但仍然可能会失去就业机会;如果女性隐瞒怀孕情况,等事实暴露后,企业还会以员工不诚信而辞退女性。

  不维权就没有就业机会,所以我们要鼓励怀孕求职者遭到就业歧视后,敢于维权,或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追责。但面对维权后可能失去就业机会,一些求职女性可能就没了维权积极性。

  这就需要各地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比如,怀孕求职者被用人单位歧视后,通过维权用人单位败诉,则可责令用人单位在5年内,除该员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辞退该员工,并为此备案,该员工可随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守诺,则对其实施信用处罚。

  或许有人说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但是,用人单位知法违法在先,就应该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至于女职工“三期”内可能对企业贡献相对较小,这不是女职工的错。企业有困难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不能以违法的方式来缓解困难。

责任编辑:樊醒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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