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交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定贵港市高铁站站前广场(二期)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旅客停车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和《贵港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价费〔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贵港市高铁站站前广场(二期)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港市高铁站站前广场(二期)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为最高限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可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泊位数量、价格举报电话等,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出台新规的,从其规定。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港市高铁站站前广场(二期)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型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
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停放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停放2小时以上 | |
电动车(两轮)摩托车 | 免费 | 1 | 每小时加收0.5元,24小时收费上限5元 |
小型汽车 | 5 | 每小时加收1元,24小时收费上限18元 | |
中型汽车 | 7 | 每小时加收1.5元,24小时收费上限25元 | |
大型汽车 | 10 | 每小时加收2元,24小时收费上限30元 | |
备注: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原免费停放时间一并计时收费。前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2小时之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2.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公务车、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行政执法车辆、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有合法牌照、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并能出示残疾人证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3.新能源汽车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规定循环累加计收。 5.长期停放车辆的停放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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