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监管局
京金复〔2024〕201号
保利财务有限公司:
《保利财务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保财字〔2023〕19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次股权结构变更后,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0,000.00元人民币,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一)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800,000,000.00元人民币,出资比例40.00%;
(二)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60,145,871.37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8.01%;
(三)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260,145,871.36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3.01%;
(四)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227,031,991.88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1.35%;
(五)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16,458,567.05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82%;
(六)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00,000,000.00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00%;
(七)保利(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金额72,968,008.12元人民币,出资比例3.65%;
(八)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63,249,690.22元人民币,出资比例3.16%。
二、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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