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昌宏投资有限公司凤凰分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杭白菜)案

深圳市兴昌宏投资有限公司凤凰分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杭白菜)案
2023年06月08日 11: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兴昌宏投资有限公司凤凰分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杭白菜)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宝处罚〔2023〕福永64号
处罚名称:深圳市兴昌宏投资有限公司凤凰分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杭白菜)案
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食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第1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王小斌处罚款1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兴昌宏投资有限公司凤凰分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DJ50L7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占**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05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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