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塘区某拆房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杭州钱塘区某拆房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03月28日 15:40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某拆房公司近日被查处。该案件同时启动了举报奖励和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是人民群众、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方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1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接到群众视频举报,显示钱塘区外六工段直河西岸疑似有企业偷排污水情况。接到举报后,钱塘分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该河段相邻的某化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拆除状态,拆除现场有两个储水池。其中一个储水池位于厂区东侧,紧邻外六工段直河,储水池内暂存着污水,水体呈淡褐色,储水池与外六工段直河之间的空地处有一根蓝色软水管,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并送检。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与某拆房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工程合同,约定由该拆房公司对其厂房、仓库及部分附房进行拆除。该拆房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冲洗地面后,冲洗污水流入了东侧储水池内,其利用水泵和软水管将储水池内的污水打到了外六工段直河中。根据杭州市钱塘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10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水样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673mg/L、氨氮44.1mg/L、总磷2.4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该拆房公司的行为构成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2年12月23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该拆房公司两名涉案责任人员给予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积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态环境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私设暗管行为极具隐蔽性,本案是通过群众举报提供线索才揪出违法“尾巴”。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对举报人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执法监管效能,营造人人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良好共治氛围。

(二)充分发挥行刑衔接司法联动工作优势,共同守护碧水蓝天。本案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高度配合,严厉打击了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示范引领效果,进而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加强社会警示作用。

(三)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让“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宣传,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摸排和办理力度,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及时启动赔偿程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时刻体现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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