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02月03日 18: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6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6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6号)

2022年11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望春门桑枣旺角清粥店使用的小米椒经抽检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望春门王莎蔬菜店销售的豆芽经抽检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的青辣椒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望春门刘乾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经抽检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李中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辣椒经抽检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月山镇万家乐超市销售的香蕉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小米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领取到湘乡市望春门桑枣旺角清粥店使用的小米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2430381570813474后,立即确定我局望春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米椒是2022年10月10日从湘乡市望春门文伍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为6元/斤,购进金额为60元,除2022年10月10日广东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当事人处购买该批次小米椒4.6斤(6.5元/斤,支付29.9元,获利2.3元)用于抽检外其余的均已用于制作小米椒炒肉等菜品的配料,利润无法计算。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保留了进货凭证。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综合裁量,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豆芽和青辣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分别于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1日领取到湘乡市望春门王莎蔬菜店销售的豆芽及青辣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402018及№: FS22100402021后,立即确定我局望春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23日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豆芽和青辣椒是2022年10月17日从业务员处购进的,豆芽购进数量40斤,购进价格是1.5元/斤,购进金额为60元,截止到2022年11月1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5元/斤,货值金额80元,获利20元。青辣椒购进数量12斤,购进价格是3元/斤,购进金额为36元,截止到2022年11月23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4元/斤,货值金额48元,获利12元。上述两种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8元,共获利32元(豆芽20元、青辣椒12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二第(二)及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32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泥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领取到湘乡市望春门刘乾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402004后,立即确定我局望春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内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是2022年10月17日从业务员处购进的,购进数量10kg,购进价格是32元/kg,购进金额为320元,截止到2022年11月23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6元/kg,货值金额360元,获利4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4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四、不合格食品青辣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李中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辣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450013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22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长沙市海吉星农贸市场购进该批次青辣椒5件,30斤/件,购进价格为1元/斤,销售批发价为1.2元/斤,零售价为3.5元/斤,批发145.8斤,零售4.2斤,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9.66,获利39.66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9.66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39.66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五、不合格食品香蕉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领取到湘乡市月山镇万家乐超市销售的香蕉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165057后,立即确定我局月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6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香蕉是2022年10月11日通过金海市场供货商送货上门购进的,共购进1件(9kg),购进价格为45元/件,购进金额为45元,销售价格为5.96元/kg,截止到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53.64元,获利8.64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留了销售清单。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综合裁量,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6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2-07 坤泰股份 001260 --
  • 02-07 扬州金泉 603307 31.04
  • 02-07 一致魔芋 839273 11.38
  • 02-06 中润光学 688307 23.88
  • 02-06 利尔达 832149 5
  •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