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光一1月16日收深交所关注函,公司被要求说明,在《债权转让协议》未对该债权转让事项作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或变更”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相关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使得该债权转让可以予以撤销、变更或附带其他条件的可能和风险。江苏弘昌与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签订的《监管协议》显示,江苏弘昌支付1.9亿元债权受让款以其取得扬州华德的不动产抵押他项权证为前提。请说明设置该条件的原因及合理性,扬州华德、江苏弘昌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协议,并报备相关协议。
说明本次债权转让是否以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成功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为前提,二者是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是否互为条件、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构成一揽子交易,说明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受让公司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债权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与协定。
说明公司就债权转让事项是否负有其它义务,相关方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对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后续未及时取得光一投资股权时可向上市公司进行追索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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