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开庭事宜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开庭事宜公告
2023年01月17日 05:5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3月上旬,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科技”或“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346号传票:原告泰格散装7号有限公司(Tiger Bulk No.7 Limited,以下简称“泰格公司”)以海事海商纠纷为由,将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第三人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虎锋轮”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员工工资等损失。宁波海事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并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2021年5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72民初346号之一,做出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256 号案件判决生效后再进行。

  2022年12月,宝鼎科技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鄂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发来的传票,宁波海事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

  2023年1月13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泰格公司诉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各方代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庭审。

  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即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32,863美元(按起诉状之日2021年1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6.5321汇率,折合人民币10,012,814.4元)以及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公司代理人发表了答辩意见,其余各方当事人也发表相应的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围绕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辩论意见。宁波海事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预计将在审理后择期宣判。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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