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3-01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乐科技”)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鄂1022执75号]、《报告财产令》[(2023)鄂1022执75号]等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农商行”)、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农商行”)、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陵农商行”)、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农商行”)与被告(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 年4 月7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四原告申请追加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并于2022 年6月27 日开庭审理。原告公安农商行、石首农商行、江陵农商行、洪湖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娟、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乐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香、被告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被告黄山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公司偿还原告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原告对公司提供抵押的42102020006080《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549台(套)机器设备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设定的1.6亿元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科达公司持有的500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条件股被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设定的0.5亿元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黄山头公司提供质押的5676.733吨库存基酒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设定的1亿元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科达公司在0.8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通知书》[(2023)鄂1022执75号]内容如下: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
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责令你履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33000000元及利息、向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20000000元及利息、向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12000000元及利息、向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15000000元及利息;
2、被执行人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第1项所确认的债务在80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4461元、执行费154954元。
汇款方式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公安支行
账户名称:公安县人民法院
账号:623263760010246****。”
三、《报告财产令》[(2023)鄂1022执75号]内容如下: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
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若你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责令你在收到此报告令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等措施。
此令”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鄂1022执75号]、《报告财产令》[(2023)鄂1022执75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3-02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已经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6条、第9.5.7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暨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2005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根据《告知书》,公司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2017年至2020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等相关规则,公司已经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如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6条、第9.5.7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21.54亿元到-23.22亿元。详见公司2023年1月14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5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公司股票2023年1月16日收盘价为0.71元/股,连续12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因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6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对其股票实施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3-021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及可能被继续减持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1月16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贸”)通知,科达商贸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动减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
控股股东本次减持公司股票为被动减持,系科达商贸托管公司股票的券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执行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或“本院”)《执行裁定书》[(2022)湘02执385号之一]。
(二)株洲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湘02执385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湘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质押登记的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和本院冻结的4786.127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进行处置。株洲中院裁定如下:
依法变卖或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质押登记的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和本院冻结的4786.127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
(三)根据株洲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湘02执385号之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减持科达商贸持有的公司股票2,330,518股,减持比例0.23%。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32)。
根据株洲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湘02执385号之一],长江证券于2023年1月10日减持科达商贸持有的公司股票4,298,400股,减持比例0.43%。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6)。长江证券于2023年1月11-12日减持科达商贸持有的公司股票2,841,300股,减持比例0.29%。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及可能被继续减持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8)。长江证券于2023年1月13日减持科达商贸持有的公司股票453,700股,减持比例0.05%。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及可能被继续减持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
2022年12月27日至本公告日,科达商贸已被动减持公司股票10,151,318股,已减持股权比例为1.02%,已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科达商贸回复说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通知,托管券商长江证券事先也未告知其减持事项。
(六)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公司股票为被动减持,公司未收到被动减持预披露的通知。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本交易期间不存在影响本公司股价波动的未披露敏感信息。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已告知科达商贸及其股票托管券商,需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被动减持预披露义务,遵守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已告知科达商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10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目前,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已经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如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2023年1月16日收盘价为0.71元/股,连续12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可能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如后续触及交易类退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公司预计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21.54亿元到-23.22亿元,上年度(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18.15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湘02执385号之一]。
公司将持续关注科达商贸的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3-01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收到
《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安县人民法院本次裁定,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现就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酒业”)与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35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发公司与被告凯乐公司、黄山头酒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茂发公司于2023年1月9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头酒业存放于藕池镇29号库、31号库、32号库,合计1117罐基酒。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黄山头酒业存放于藕池镇29号库、31号库、32号库,合计1117罐基酒,保全期1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茂发公司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安县人民法院本次裁定,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1022民初207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3-019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目前,公司股价已连续12个交易日低于1元,可能触及交易类退市的风险。如后续触及交易类退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公司预计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21.54亿元到-23.22亿元,上年度(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18.15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公司已经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如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属于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2023年1月16日收盘价为0.71元/股,连续12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历次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上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号),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138号),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号),于2023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号),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五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预计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21.54亿元到-23.22亿元,上年度(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18.15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号),根据《告知书》,公司已经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如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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