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国美通讯 公告编号:2023-06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5层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林林先生主持,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变更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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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无。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婷婷、李新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6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5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林林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3,247,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542%。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3,394,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140%。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106,641,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681%(上述股东人数统计未合并普通账户和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7名董事、2名监事通过腾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根据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9),公司原董事会秘书邵杰女士已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暂由公司财务总监郭晨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公司尚未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通过腾讯会议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62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2,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0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2,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972%。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变更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6,204,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03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2,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9673%。
该议案表决未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况,亦不存在对提案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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