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1月17日 05:5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5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倪亮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成、李怡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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