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1月17日 05:5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袁剑敏董事长。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二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5,01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4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5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1人,代表股份1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7%。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玉梅律师和黎志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07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2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1月16日下午16:30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朱庆和先生、浦洪先生、李学金先生、程鑫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袁剑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与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向2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1.95万股,授予价格为18.1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伍惠珍、胡建云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08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2日以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1月16日下午17:30以现场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孝条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与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4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45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以2023年1月16日为授予日,向2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1.95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30日,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有37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经公司核查,前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不是基于知晓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操作,与内幕信息无关,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3-009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245名激励对象331.95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期激励计划简述

  本期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45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包括1名外籍员工,任职公司品质部经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5、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18.16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分,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1、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2、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本期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张贴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拟激励对象情况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9日,截至2023年1月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月16日提交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期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16元/股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245人,首次授予数量331.95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包括1名外籍员工,任职公司品质部经理。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4766.80万元,则2023-2026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期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期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45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245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以2023年1月16日为授予日,向2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31.95万股。

  十、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期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16日,并同意以18.16元/股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331.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权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盛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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