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240,749,0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239,827,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8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27,14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26,22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9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冯立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
1.02选举黄超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
1.03选举乔竹青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
1.04选举李明山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
上述各项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冯立明先生、黄超华先生、乔竹青女士、李明山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玉法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
2.02选举刘家祥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
2.03选举丁浩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
上述各项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玉法先生、刘家祥先生、丁浩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选举赵拥军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
3.02选举张长安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03,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01,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4%;
上述各项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赵拥军先生、张长安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0,611,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0%;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0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46%;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4%;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9,835,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07%;反对87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4%;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23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65%;反对8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5%;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9,835,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07%;反对87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4%;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23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65%;反对8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5%;弃权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郭佳、陈伟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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