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煜邦电力”)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创新”)持有煜邦电力股份8,82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8%。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杨晓琰持有煜邦电力股份2,442,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422%。
上述股份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且于2022年6月1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红塔创新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内容
红塔创新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 杨晓琰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内容
董事杨晓琰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70,000股,不超过其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总数的2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1%。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股东红塔创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2、直接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份的董事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
(3)煜邦电力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如果煜邦电力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煜邦电力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如果煜邦电力或者本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上述承诺中所涉及的发行人指煜邦电力。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及董事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股东及董事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及董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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