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13日下午14:45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谢庆林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69号)、《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071号)、《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3-001号)公告了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5,656,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0.78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9,442,64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39.3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6,213,99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43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普通决议提案
1、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309,514,58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反对5,828,5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弃权213,4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11,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65%;反对5,828,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4%;弃权213,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
该项提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聘请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
同意1,310,039,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反对5,512,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735,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81%;反对5,512,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2%;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
该项提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赫敏律师、程珊律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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