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张文娟
11月29日,*ST辅仁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4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决定书内容,其中,涉及*ST辅仁的违规行为包括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未依规披露减持计划。
涉及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的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披露诉讼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未对债权转让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朱成功作为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朱文亮作为总经理、朱学究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朱成功、朱文亮对上述全部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朱学究对未履行债权转让事项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事实上,这不是*ST辅仁今年收到的首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今年5月9日,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ST辅仁被河南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7月1日,因在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存在明显差异,存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河南证监局对*ST辅仁及相关人员朱成功、朱文亮、朱学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9月26日,*ST辅仁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这一违法事实,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代董事长、代董秘朱成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总经理朱文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除行政类的监管及处罚措施外,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ST辅仁还分别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份监管函和1份问询函,内容涉及年报以及季报信息披露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密集受到相关部门监管及处罚的同时,*ST辅仁投资者的索赔也在持续进行中。据*ST辅仁今年6月30日发布的公告,公司此前收到郑州市中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共涉及14名原告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14名原告投资者要求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金额约为465.3万元。
据公告披露,投资者诉*ST辅仁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2020年10月14日,证监会向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ST辅仁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故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原告投资者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买了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原告投资损失,应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利军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均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等义务主体如未及时依法就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减持计划、重大诉讼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可能面临被证券行政监管机构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交易所实施上市主体强制退市、相关责任主体甚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等后果,此种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由此依法向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好韵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奎星亦认为:“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致使信息披露不完整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应及时向公司提起诉讼维权。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的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4月9日到2019年7月25日期间买入*ST辅仁股票,并于2019年7月25日以后出售或持续持有其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但最终认定条件仍以法院判决为准。”
(编辑 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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