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退市、要破产,投资者如何维权?

上市公司要退市、要破产,投资者如何维权?
2022年05月15日 10:36 中国金融信息网

新华财经北京5月15日电 随着2021年度上市公司财报披露接近尾声,A股迎来了“退市大潮”。截至4月30日,沪深两市已有逾40家公司触及强制退市,数量几乎是上年全年退市的2倍。“虚假信息披露、财务造假、违规担保等情形”是导致退市的主要原因。而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索赔时,可能遇到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甚至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诉讼依法维权?下面结合具体案例给投资者分享。

1、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ST数知(300038)因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2月9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志勇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在2019年1月18日到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数知且在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进行索赔。

2022年4月30日,因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收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获得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第一,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第二,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确认全部侵权人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第三,选择较为有利的计算方式确认自己的诉讼请求;第四,积极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也可积极与上市公司及其他侵权人协商和解;第五,债权确认后积极参与重组或者债权人会议等维权活动,发表意见,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被摘牌退市的公司

典型案例就是康得新(002450),昔日千亿市值大白马,相信大多数A股投资者都知晓。2021年5月30日,其被深交所摘牌。在A股最后一个交易日(2021年5月28日)股价仅剩0.2元,总市值7.1亿元,13万股东深卷其中。虽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将积极支持康得新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康得新事实上并无多少赔付能力,散户能获得多大程度的补偿也是未知数。那么还有索赔的必要吗?

虽然案件中的责任认定,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以及赔偿方式要等法院最终判定,但投资者不应放弃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诉请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单一是上市公司,多个赔偿主体可以增加获赔的希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我们看看一家机构投资者的做法:2022年4月,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等11个被告提起诉讼。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位列第二、第三被告,其余被告方还包括康得新大股东康得集团及其实控人钟玉、康得新总裁兼董事徐曙、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联合信用评级、恒泰长财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在虚假陈述的相关诉讼活动中,尤其是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诉讼活动遵循的举证原则是“倒置”的,即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这对原告是极为有利的。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有可能”侵权的行为人全部列为被告。

3、进入重整濒临破产的公司

说到重整的上市公司不得不提一下波澜起伏的*ST银亿

2019年6月17日中午,上市公司ST银亿公告披露,银亿集团、银亿控股已于6月14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20年6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同年12月11日,其公告,在浙江省宁波中院的主持下,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虽然仍面临债务风险,但银亿股份毕竟走在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投资者维权也会迎来更多的希望。

以上*为ST银亿公司进入重整的主要时间线。2020年1月,ST银亿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其与关联方发生7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索赔。2020年5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投资者向ST银亿索赔一事立案。

上市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或濒临破产,投资者索赔维权并不是必然无法取得赔偿。如果投资者提出索赔请求且索赔获得法院支持,将同时具有股东、债权人两个身份,进而维权也多了一份法律保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面对被申请破产或重整,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维权。

退市新规落地后,常态化退市机制加速形成。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专业等方面出于弱势,在退市过程中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作为投资者,有必要了解退市新规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安排,知权行权,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上市公司退市,不是一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涉及诈骗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先行赔付、责令回购或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王姝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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