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不经批准“提前上岗”!年内涉至少20家银行,有这三类情形将不能担任高管
银行业一直是大众眼中的“金饭碗”,该工作有着严谨的入职程序,尤其是高层人员,其任职资格必须获得监管核准后才可正式上任。然而,现如今依旧有银行高管董事因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便实际履职受罚。
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12月以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便发布多张与“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相关的罚单,涉及4家银行机构,同时亦有个人被处罚。其中,时任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军良因“对原该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理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等多项违法行为负责被警告,并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被罚主体外,今年年内仍有多家银行机构及多名银行人员因此受罚,涉及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行,广州银行、长沙银行等城商行,以及多家农商行、村镇银行,处罚结果多为罚款及警告。
多家银行高管未经核准实际履职,
一理事长被终身禁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12月以来,多家银行机构因高管或董事未经核准实际履职被罚,同时亦有多名银行人员受到监管处罚。
其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12月23日发布的罚单显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等被罚款58万元;时任该行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刘美云因此项违法行为被警告。
另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12月20日发布的罚单显示,陕西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被罚款41万元,同时,时任该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向党因此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该行董事、副行长贠晗被警告。
除了上述两家农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12月13日发布的罚单显示,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因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55万元,同时,时任该农信社鄂西北审计中心主任邓兆华因此被警告。
此外,12月3日,时任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军良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多张罚单,其中,他因“对原该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理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显示,2017年8月17日,山西银监局核准王军良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理事长任职资格。2021年6月,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名为太原农商行。
董事高管不经批准“提前上岗”,
年内涉至少20家银行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年内已有多家银行机构及多名银行人员因董事及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受罚,依据监管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包括上述机构在内,至少涉及20家银行机构,其中包括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
从股份行方面看,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因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罚款60万元;时任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焦晓明对该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职责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监管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
华夏银行西宁分行、朱胜翔(时任该分行行长)因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被青海监管局处罚,其中,对华夏银行西宁分行罚款25万元,对朱胜翔给予警告处罚,监管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5月28日。
同时,华夏银行台州分行年内还因“已免职高管未经许可实际履职”被罚30万元。
此外,光大银行宿州分行因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职,被宿州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方杰(时任该分行党委委员)对该分行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职负有责任被警告。
平安银行在今年5月收到一张罚没金额合计为6723.98万元的罚单,其中一条违法违规行为是“个别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
除了股份行,城商行方面包括长沙银行广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广州银行南京分行。
值得注意的是,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相关罚单列明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名字。具体来看,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以及罗刚(时任长沙银行广州分行行长)、杨旭晖[时任该分行行长(代为履职)]、付豪[时任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刘勇[时任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曹麟[时任该分行副行长(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均因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被广东监管局处罚。
此外,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屏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涉及董事或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的违法行为。
涉多项银行高管任职要求,
含三大情形将不能担任高管
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文称已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内容上来看,该《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相较过往文件,删去了“任职资格终止”章节,并将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失效情形编入“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章节中。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同时,对于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另外,从最新修订内容看,对于受过处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规定,同时,将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具有时效性的限制性措施。
比如,出现以下情形,对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即视为不符合“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规定之条件: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等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存在不符合本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责任编辑: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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