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继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后,市房屋土地资源局近日又对《办法》的若干规定作出了应用解释,业主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心里会更有“谱”。(记者秦红)
《办法》规定,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要按一定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计算方式中有一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
-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怎么理解?
答: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按1198元计价。
《办法》规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问:紧急情况指哪些?
答:指下列房屋急修项目:(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损坏发生危险;(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3)因水泵故障和进水表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4)水落管、落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5)电梯故障,不能正常行驶;(6)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7)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