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7月底前办《许可证》 逾期重罚

2001年06月21日 10:15  解放日报 

  解放日报讯(记者陈斌) 从即日起,凡是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或办理《许可证》的市民和单位,必须于7月31日前到当地派出所(警署)补办手续。到期仍不办理,公安机关将作为非法租赁房屋予以重罚。这是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昨天为加强本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而宣布的措施。

  市公安局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意出租房屋,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防火安全合格证》等租赁房屋登记和治安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表登记。公安机关15天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按租房对象的不同,分别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凡属治安许可的,在签订《责任书》的同时签发《许可证》,并发给《租赁人员登记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并要进行年度审核。出租人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在有效期内中止出租的,由公安机关在出租人告知后的7天内收回《许可证》。

  对非法租赁房屋行为,市公安局制订了相应惩罚措施:凡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责任书》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将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未取得《许可证》而将房屋擅自出租给外来人员的,将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不悬挂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租赁房屋标牌的,处警告、50元罚款;承租人如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被发现后将处以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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