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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93期)于线上举行。
本期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刘凤良主持,聚焦“民营经济促进法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用分析”,来自学界、政界、企业界的知名经济学家杨瑞龙、毛振华、史晋川、刘俊海、李迅雷、陈永杰、孙文凯联合解析。
论坛第一单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孙文凯代表论坛发布CMF中国宏观经济专题报告。
报告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热点背景:民营经济促进法背景与内容
二、热点聚焦:之前类似法规的作用与启示
三、热点对策:如何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作用
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长期来看,民营经济取得了显著进步。尽管会出现周期性的挑战,例如民营经济权益不足、民营企业家压力过大等。但总体而言,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是积极的,实现了从“零”到“五六七八九”,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第二,民营经济促进法虽然在内容上与已有的法规和指导意见有所重叠,但其独特之处在于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领域进行了更具体的指导。
第三,从类似法规来看,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款项支付条例等已经产生了积极效果,预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也将对保护民营经济产生正面影响。该法律能够更好发挥作用将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细化执行条例,二是增强执行激励与能力。
一、热点背景:民营经济促进法背景与内容
(一)民营经济发展历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从无到有,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日益显著。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1979年-1984年)、市场化探索初期(1984年-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确立阶段(1992年-2000年)、高速增长阶段(2000年-2012年)、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阶段(2012-2022年),目前已进入全面深化与高质量发展阶段(2022年至今)。202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中数据显示,2012年到2023年,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由79.4%提高至92.3%,个体工商户由4000余万户增加至1.24亿户。2012年到2023年,民营企业进出口额年均增长11.1%,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30%左右增长至50%以上。以统计局中持续跟踪的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代表分析,我国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的利润总额规模呈现跨越式增长的发展态势,到2022年私营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超2.5万亿元,占内资企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6%上升至2022年的40%。
中央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支持政策具有历史连续性,中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方针政策,连续出台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大胆发展。党的十五大(1997)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2002)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2012)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2017)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党的二十大(2022)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具体来看,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已经进行了40多年,重大综合性政策先后出台了四个(非公经济36条(2005)、民间投资36条(2010)、民企改革发展28条(2019)、民营经济发展壮大31条(2023),共计131条政策),如果加上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2023)则更多。此外还有各种专项支持政策文件,比如疫情期间及之后各类扶持政策,《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
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际经济产出方面,民营经济都展现出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政府的持续支持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为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营经济当前发展局限
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存在外部环境问题。第一,市场和要素流动壁垒。在要素获取不公平方面具体表现为:融资不公平现象依然严重,如相比同等条件、同等信用评级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贷款利率至少要高出约2-5个百分点;要素获取不公平的范围扩大,如产业用地方面,各个园区管理部门更加青睐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在市场准入存在所有制歧视方面集中体现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招投标存在设置隐性门槛或偏向国企的资质资格等条件;政府采购或建设工程也偏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要通过几手外包才能拿到项目,这种现象不仅在传统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常见,在数字政府建设、卫生医药等领域也逐渐增多。
第二,企业家对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担心增加。在早期发展阶段,部分民营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产权整合及改制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做法,这些企业家担忧过去的行为是否会受到追溯审查。由于地域性的司法差异以及政商关系的影响,民营企业家与合作伙伴之间正常的商业纠纷有时无法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处理。
第三,法律法规体系和执行有待完善。例如,部分地区强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被不当运用,使得原本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问题被误认为需经由刑事程序处理,这一现象被称为“民事纠纷刑事化”;部分地区对企业的管理和支持政策缺乏连贯性,尽管在吸引投资时提出了诸多诱人的条件,如土地使用权的授予、电费的减免以及各种奖励补贴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承诺的兑现程度往往不尽如人意;政府机构有时会延迟支付合同款项,比如在签订了分期支付协议之后,仅支付了初期款项而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支付义务;部分地区政府利用其行政权限,对企业合法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尚存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专利申请过程较长、遇到侵权行为时举证困难以及维权流程复杂等方面。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自身也存在经营问题。第一,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包括股东财产与企业财产边界模糊,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难以划分;民营企业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在公司经营与决策方面话语权过大,企业缺乏内部控制意识,内控建设流于形式,内审不严甚至没有内审部门,经营风险大。
第二,大企业不相关多元化问题突出。大型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对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战略选择。在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往往倾向于推进多元化,甚至是不相关多元化。
第三,企业家价值观转变不足。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企业决策风险由原来的企业家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变为利益相关者共担风险。此时要求企业家由原来的对自我负责转为对整个社会负责,价值观需要转型。然而,民营企业家很少改变自己风格,企业做大后也很少有更换决策者现象,从而难以匹配企业社会责任变化。
第四,企业未能对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出有效反应,目前一些民营企业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未完全适应。我国已经由以往资本驱动发展型转为创新驱动发展,然而据统计,2023年民营企业500强中研发投入强度超过3%的只有86家,占比仅17.2%,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更是严重不足,整体民营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我们通过词频统计发现,2022年以来,以“民营企业家权益”为主题的讨论以“负面”居多,集中在法律纠纷层面。以“民营企业不公正对待” 为主题的讨论以“负面”居多,内容集中在环境、劳动、法律等层面。以“民营融资难”为主题的讨论集中在资本战略层面。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主要内容(9章77条)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旨在针对性地解决以上问题。尽管在此之前已存在相关法规,但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促进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用更加严谨和严肃的方式强调了对民营经济的支持。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目标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公平竞争(市场准入、政府政策透明、反垄断和竞争执法)、投资与融资(促进投资支持、融资便利、资产盘活)、科技创新(支持创新、数据要素)、规范经营(依法合规、企业文化、腐败防治)、服务保障(政企沟通、行政支持、法律保障)、权益保护(合法权益保障、信息保护)、法律责任(违规处罚、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七大部分内容。
(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首次在法律层面定义民营经济。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二,覆盖全面,针对痛点。有促进、有保护、有规范。
第三,突出对民营经济支持。以往法律法规或意见没有针对民营经济。
第四,坚持中性原则,主要是矫正以往偏误。
第五,强调法治与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让我们看到了中央在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方面的决心。
(五)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其他主要法律法规内容对比
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或政策相比,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在于对民营经济的支持更为明确和具体,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再次确认,并通过法律形式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例如,与《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2017年修订)相比,民营促进法更侧重于民营企业的政策保障,特别是在参与国家战略、基础设施投资、重大工程方面,给民营企业开放了更广阔的投资领域,而《中小企业促进法》更偏重普惠性、面向中小型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与《公司法》(2005年修订)相比,民营促进法不仅局限于法律结构的基本规范,增加了对民营企业融资、投资和重大项目参与的鼓励政策,更多的是国家层面上的指导支持。与2010年代的产业扶持政策与PPP相关法规相比,民营企业促进法在法律层面将PPP模式中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收益分配机制、风险共担等内容写入法条,明确规范民营企业在PPP中的地位和权益,确保合作机制更透明和合理。与金融扶持与征信体系政策相比,民营企业促进法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对待民营企业上的“差异化监管”和“风险容忍度”政策,特别是对民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直接融资机制等作出全面安排。
(六)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针对民营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歧视性政策,特别是利用土地、能源、数据等要素时的不公平待遇,专设“公平竞争”章节,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融资活动。民营经济促进法专设“投资融资促进”章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有利于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民营经济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促进法专设“科技创新”章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
第四,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专设“权益保护”章节,强调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以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第五,有利于回应民营企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等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释放出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强烈信号;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有利于建立法治保障,筑牢民营经济发展根基。法律的制定是中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明确定位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举措,能够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切实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增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对如何更好引导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也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二、热点聚焦:之前类似法规的作用与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律,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执行。法律实施后,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提振,并且小型企业数量进入加速增长时期。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的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问题有所缓解,2021年应收账款占比明显下降,但2022年受疫情影响有所回升。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提出包括为资本设立“红绿灯”、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完善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等31条重要举措,简称“民营经济31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要求,自2014年3月起,工商系统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放宽了注册资本和住所登记条件,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减少了前置审批事项,实施“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等措施,有效降低了创业门槛,吸引了大量新企业注册。以商事制度改革为先手棋的“放管服”改革带来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一次高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和从业人数均快速增长,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明显。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10月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民营经济促进法及一揽子增量政策已经在企业信心端体现作用,邮储银行小微企业运行指数中的信心指数再次上升并超过景气线,信心增长有望未来转化为实际经济行动。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在当前经济面临挑战的背景下,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成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第一,民营经济作为就业“蓄水池”,吸纳了超过80%的城镇就业。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对促进就业,提升居民收入,带动消费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居民消费面临下行压力,消费者信心指数呈现波动下行趋势,特别是就业指数降幅较大。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拉动消费增长。
第二,利润下行使得民营企业的投资增长受到羁绊,民间投资动力不足。《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主要讨论了国家如何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促进民营企业的投资和融资,涵盖了政府项目支持、金融服务支持、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等内容,目标是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增强其再投资能力。政府、个人投资增长乏力,《民营经济促进法》释放民营企业投资活力,对形成新的投资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新兴动能持续增长,但规模有限,而民营经济在“新三样”中占据重要位置,今年前8个月,我国民营企业在“新三样”产品出口中的比重分别为87.6%、68%和57.1%,民营企业对我国“新三样”产品出口作出重要贡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有利于引导民营经济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我国新兴动能持续增长,扩大规模。
第四,民营经济在我国出口贸易总量和增长率中贡献了关键力量,是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主体。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供应链压力和高运输成本依然存在,主要经济体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地缘政治加剧贸易风险,民营出口企业和为出口企业配套或处在产业链上的民营企业受到拖累。《民营经济促进法》为维护民营企业在海外经营保驾护航。第五十五条提到,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三、热点对策:如何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作用
为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效发挥作用,两个关键维度至关重要。
一是细化执行条例。目前许多法规仅停留在原则层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条例。例如:
1.预防和清理欠款问题:进一步细化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解决方案,建立欠款定期披露、劝告知道、主动执法制度,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正案尽快出台;
2.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以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不断评估更新负面清单;
3.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完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完善个人破产条例;
4.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建设法治、开放、活跃的股权市场;
5.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促进国有部门用人规则市场化;
6.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
7.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8.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9.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10.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
11.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12.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13.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二是增强执行激励与能力。在央地关系方面: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和激励机制:考虑对地方关键部门中央直管,地方一把手问责,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2.加强地方政府预算管理:解决当前债务过高问题后,严肃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建立规范的资本预算、债务预算,与现行的四本经常性预算并列,加强政府投融资的预算约束,提高政府投融资效率;
3.强化跟踪评估:通过第三方对政策落实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中查找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改善工作机制。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
1.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推动数字化建设,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确保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
2.约束政府直接参与经济行为:约束国企和政府关联行为;
3.增强政府行为一致性:防止多头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出台有支撑;
4.增强法律执行规范性: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5.调动政府工作人员积极性:在激励机制上,合理设置干部考核指标,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来提升政府效能;
在公众监督方面:
1.信息公开: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机制,将承诺和履行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约束机制,健全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完善政府履约机制,建立政务失信激励和惩戒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政策公开:建立涉企惠企政策并向社会及时公开;
3.渠道通畅: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4.企业信息反馈及改进:对民营企业诉求回应措施公开,民众评价信息收集利用。
论坛第二单元,结合CMF中国宏观经济专题报告,各位专家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用分析”展开讨论。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史晋川指出,立法应该明确界定民营经济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也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力。
但是,从进一步修改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角度来看,建议《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应该进一步明确界定民营经济这一基本概念的内涵与类型。明确界定民营经济概念,涉及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中明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正确地界定民营经济概念,必须要同时考虑到经济组织的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及经营主体,而对于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作用的评价,必须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唯一标准。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要义是强调平等,确保机会均等,即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应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地位。然而,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企业在外地提起诉讼时,胜诉概率较低,即使胜诉,执行到位的可能性也不大,这类问题反映出执法在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方面仍有不足。
我们常用“五六七八九”来概括民营经济的重要贡献,即民营企业提供了超过50%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就业岗位,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然而,从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利润占比仅为16%。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经济面临显著的结构性问题,自2013年至今,PPI长期为负,表明中国经济进入到调整阶段,且2010年以后GDP增速放缓。另一方面,2021年后房地产进入下行阶段,由于民间投资在房地产领域的占比较高,所以其投资意愿明显下降。所以,除了在立法层面推动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以及优化民营企业负面清单以外,还需在改革层面加大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合创始人、联席主席,中诚信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毛振华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虽然备受期待,但在企业界的反响却不如预期热烈,这背后反映了复杂的现实背景和制度性挑战。尽管相关条款早已在其他法律中有所体现,新立法的必要性仍需深思。关键在于如何在执行中有效落实,使其真正为民营企业提供切实保障。
近年来,中国为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做了前所未有的努力,出台多项中央政策和文件。然而,经济调整期带来的融资难、高成本等问题仍使民营企业面临挑战。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将是一个重要起点,让我们重新审视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能够正视在当前经济环境中出现的对民营企业保护不够的问题。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尽快出台以及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贯彻立法原意,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使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能够与国家的发展长期同行。
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原副司长陈永杰指出,部分企业家指出草案在具体条款设计上仍显不足,亟需强化以下方面:应增设具体条款以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明确对侵权行为的限制措施,以避免法律形式化;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责任,并设定相应惩罚性条款,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进一步强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私有产权及人身权,杜绝无证据拘捕或非法限制行为,并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禁止污名化宣传,推动建立良性社会舆论氛围。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既有短期问题,也有长期问题,既表现出趋势性,又存在周期性特征。最近十年,民营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国有经济则表现出较快的增长态势,经济占比逐步上升。这种结构性变化虽然体现了国有经济的持续壮大,但民营经济增速的下降对整体经济增长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合创始人、联席主席杨瑞龙指出,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打破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障碍,如所谓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天花板”等。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并解决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挤压民营经济的问题,未来的核心任务是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这需要推进国企国资的改革,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
第一,推进国企分类改革,构建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的微观基础。第二,垄断行业的竞争性环节向民营资本公平开放。第三,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股份所有制改革。第四,完善市场采购制度,优化民营资本进入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环境。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通过国资国企改革,真正实现国有企业布局的优化,才能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待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公布后,在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下,民营经济将迸发出更加强大的活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企业最好的长效定心丸,是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龙头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法律规范体系的宪法性法律。所以,抓紧起草并尽快颁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是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是攸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和民心工程,也是民富国强、国泰民安的政治工程。
目前的草案仍需精准打磨,应明确六项核心原则,即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和平等保护。这些原则相辅相成、同频共振、良性互动,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四梁八柱”,应通过立法予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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