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其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思潮,对其他国家有很大影响。反垄断的纵向价格控制,就经历了这样的变化。
所谓纵向价格控制,指的是制造商或批发商,与下游经销商达成价格控制协议——通常是不得低于某个价格,或者不得打折。这样的事情在商业世界很常见,反垄断法却不认可。
美国司法界对纵向价格控制长期持否定态度。一直到2007年 Leegin 案判决出台,事情才出现转机。
Leegin是一家从事女装皮革饰品设计、生产的公司。上世纪90年代,这家公司推出一款名为Brighton的皮带,迅速打开市场,成为流行品牌,并在全美超过5000家流行饰品店销售。
PSKS公司是一家经营女性饰品店的公司,旗下有多家销售店。得到Leegin 公司供货后,PSKS公司获得了丰厚回报。Brighton品牌商品的利润,一度占到其收益的一半。
1997年,Leegin公司调整该品牌的定价策略,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规定零售价,否则停止供货(经营状况不佳而准备歇业的商户不受此限),PSKS公司接受这项价格活动。
第二年,Leegin公司又推出升级版的“旗舰店计划”:经销商成为旗舰店,能得到供货优惠,但要按照相应价格出售品牌商品,PSKS公司成为首批旗舰店。
此后的资格年审,PSKS公司因违规促销,被撤销了旗舰店资格,失去供货优惠的资格。两家公司渐生嫌隙。不久Leegin发现,PSKS旗下饰品店对其品牌商品8折出售,于是要求停止。PSKS公司称,其他经销商在悄悄降价,自家打折也是迫不得已。
Leegin公司果断停止供货,PSKS公司的业绩果然大跌,怒而将Leegin公司告上法庭,认为Leegin公司的价格控制行为,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官司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Leegin公司获得了胜诉。
代表多数意见的肯尼迪法官发表的理由是:经济学文献表明,价格控制可能利于促进竞争,尤其是品牌竞争。上游商家的价格控制是否妨害了竞争,应根据效果评定。
这个判决推翻了适用一百多年的“本身原则”(只认定行为,不认定效果),开始适用“合理原则”。很多法院不再认为“价格控制”属于垄断。
美国一些州开始对反垄断法做出调整。堪萨斯州立法确认“纵向价格控制”不违反反垄断法,更多州则以立法宣示,纵向价格控制就是违法。
联邦立法也有分歧,民主党认为纵向价格控制损害竞争,应确认其违法,共和党则倾向保护商人的自由经营权。到现在为止,联邦立法没有做出改变。
在中国,“价格控制”是很常见的商业操作。
比如说,汽车生产商对经销商实行最低限价,倘若经销商擅自降价,厂商就会停止供应维修零件,扣除返点,直至取消合作。
反垄断法传入中国,很多人才惊讶地发现:原来上下游商家的价格协议,竟然属于“垄断”。
2012年高端白酒价格大跌,一批白酒经销商为缓解库存压力,对茅台和五粮液等高端白酒降价促销。厂商根据合同处罚经销商,经销商愤而寻求舆论帮助。发改委介入,以“反垄断”的名义对白酒商家罚了一大笔。
风波过后,行业规则怎样还是怎样,没人再提“高端白酒限价”的孰是孰非。
通常来说,经销商在品牌厂商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即便不爽,也无可奈何。可一旦媒体或者消费者介入进来,事情又变得复杂起来。
一些媒体以消费者代言人自居,认为厂商给下游供货,经销商愿意怎么卖就怎么卖,凭什么限制呢?于是讨伐厂商碾压弱小。
消费者认为,经销商遇到囤货压力,想要打折促销,消费者也能从中获得好处。厂商却从中作梗,岂不是店大欺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基于这样的朴素认知,Leegin案发布后,美国35个州的检察长联名致函联邦众议院,请求颁布《消费者折扣保护法》,将“价格控制”认定为违法合同,将其明文禁止。
如何看待商业世界的“价格控制”,《反垄断法》干预商业合同,真能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吗?这是需要经济学界解答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价格控制协议并非主流。生产者将产品批发给零售商,通常不再理会零售商以何种价格出售,可能还鼓励打折促销。毕竟,产品卖得越好,生产商也乐见其成。这时候,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利益是一致的。
如果商品是高端品牌,情形就不太一样。经销商的利益最大化,是在合约期内将产品卖出去。尤其发生积货,周转困难,降价促销是最好的选择。降价可能损害品牌形象,经销商并不关心这些。而真正关心商品长期品牌价值的,只是生产商。
比如说茅台酒非常注重其高端档次,降价会拉低它和中端酒的距离,不利其长期品牌塑造。生产商为防范品牌贬值的风险,就会签订限价协议。长期来看,品牌价值对消费者也有价值,比如减少选择成本,提升交易的可靠性。
生产商限价,除了抑制品牌减损,还可能还出于其它目的。
许多商品的销售不只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包括推销、介绍、售后等服务。
一家产品优秀却没什么名气的商家,想要大展鸿图,走低价路线往往没有出路,只能借助推销。他出台了价格控制协议,销售商无法靠杀价售卖,只能通过大做广告,介绍产品质量,提供售后服务。这有利于消费者熟知产品特性,让商品在售卖过程中脱颖而出。
经济学家张五常曾写文章提到这种“示范假说”。他说,吸尘器制造商通常要求零售商以较高零售价出售,不得随意降价。零售商只好在销售时充分示范,细夸好处,卖力推销。竞争从价格转移到服务,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
Leegin案中,这家公司也表示,当初制定价格策略时就解释过。价格控制协议确保经售商有足够利润空间,还能促使经销商给消费者提供细致服务,从而使Brighton品牌的品质得到有效保障。折扣销售只会影响品牌形象和公司声誉,最终使公司和经销商的利益都受损。
这样的辩解是有说服力的,最终也被法庭听取。
反垄断法产生以后,一直争议不断,根本的原因是它对商业逻辑的无知,执行起来分外困难。法律禁止生产商对零售商进行价格约束,为了规避法律,厂商就会约定: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搞成“代售”或者“寄售”。既然是“代售”,生产商当然可以决定销售价格。变通策略只是为了规避反垄断法,却给商业经营增加了不确定性。
有能力施行价格控制的厂商,通常是高端品牌商家。这导致下游经销商在博弈不力时,会突施冷箭,从其他角度攻击品牌厂商,比如以强凌弱、价格垄断,不公平协议等。原本简单的商业合同,就会成为攻讦的借口。
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起对惠氏、雅培等进口奶粉的调查,理由也是价格控制。随后进口奶粉企业遭到重罚,不得不允许降价销售。
表面上这是对进口企业不当谋利的惩罚,实际却是对奶粉涨价问题的回避。2008年后国产奶粉溃败,国内对进口奶粉形成强烈需求。由于进口限制和高关税,进口奶粉价格居高不下。指控洋奶粉“垄断”谋利,只是将矛头导向进口企业,却无助于真正解决问题。
400-690-0000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