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同食品药品纠纷案消费者举证责任不同

2014年01月09日 15:01  人民网 

  人民网[微博]北京1月9日电(记者 杨孟辰)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消费者在选择不同诉因进行诉讼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张勇健介绍,举证难是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消费者在选择不同诉因进行诉讼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选择违约之诉时,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购买了涉案商品受到损害,还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消费者的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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