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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干部近亲享低保须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27日 08:06  东方早报

  早报讯 中国政府网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意见还提出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七项政策措施:一是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二是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三是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四是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五是健全低保工作监管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七是加强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将入征信系统

  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意见提出,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

  各地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每月核查有劳动能力

  的城市低保户

  意见要求,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意见指出,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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