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上传98部文学作品 平台被判赔偿100万

网友上传98部文学作品 平台被判赔偿100万
2021年09月17日 09:43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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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网友上传98部文学作品 平台被判赔偿100万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一个小小的举动,可能就会触犯法律。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厦门一网友因将9.99元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当地一家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了被告,被索赔20多万元。

  而近日,也因热心网友上传众多电子书到网络图书馆,惹上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赔100万元。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索赔1315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我家萝莉是大明星》等98部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玄霆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帛公司)、厦门市简帛开能图书馆(以下简称简帛图书馆)未经许可,在共同运营的苹果IPAD应用“藏书馆”上向用户提供上述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

  因此,原告向两被告提出索赔1315万元等诉讼请求。

  简帛公司认为自己不是该案适格的被告,仅是“藏书馆”APP的软件开发者,其在微博账号中对“藏书馆”APP的推介,并不等于其直接或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的阅读或为涉案作品的传播提供了网络服务。

  简帛图书馆则认为,玄霆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提起诉讼;被诉侵权作品是以复制件的形式经下载后离线阅读,且电子书的出借方式是在用户间一对一借阅,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同时,复制件的流转也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简帛图书馆是“藏书馆”APP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系恶意诉讼,不应得到赔偿。

  此外,两被告还辩称,涉案小说由网友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没有过错,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放任侵权行为发生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2020年10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简帛公司和简帛图书馆共同运营了涉案藏书馆APP,涉案小说系网友上传。

  该案的审判长姜广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案中存在两个主体、两种行为,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到‘网络图书馆’供网友借阅的行为以及‘网络图书馆’为网友上传涉案小说提供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的行为。”

  姜广瑞进一步阐明,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到“网络图书馆”服务器,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小说。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友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小说的行为系直接侵权行为,无需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厦门一网友将9.99元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网络图书馆”,被判赔偿的案件即属于该种情况。

  “网络图书馆”虽未实施将涉案小说上传行为,但为网友上传涉案小说的行为提供了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图书馆”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可根据“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简帛公司、简帛图书馆作为涉案藏书馆APP的经营者,应该意识到用户上传的作品会存在权属问题,应当能够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防止侵害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发生。但本案中,有的用户一个人就上传了多达1.8万余本图书或2万余本图书,10个上传图书最多的用户的藏书量占被告平台总藏书量的近40%。而两被告作为“网络图书馆”经营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因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难以通过相应证据予以直接证实。3月2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简帛公司和简帛图书馆共同赔偿玄霆公司100万元。

  网友上传作品构成侵权 平台应尽到注意义务

  姜广瑞法官提醒,个人购买的电子书使其获得了一定时间内阅读该书的权利,但该电子书的著作权并未因此转移至购买人,其仍属于电子书的作者或者相应权利的被授权人。比如,本案中部分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网络供网友阅读、下载,其属于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畴,该权利并未因网友购买电子书而转移至购买人。网友购买电子书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对于开放网友上传功能的“网络图书馆”的运营方,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应的注意义务,方能依据“避风港”原则免责。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上传者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在网友上传作品时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提交创作证明或授权证明;在前端显示上传者的名称、上传时间等信息;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针对侵权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对于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禁止上传、用户注销等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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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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