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苗法》释放行业整合信号 1/3小企业或面临淘汰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让《疫苗管理法》(简称《疫苗法》)出台加速。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国首部疫苗法,并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对疫苗实施全过程、全环节、全方面严管的疫苗法,将进一步加速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 多家疫苗企业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的《疫苗法》中提到的一些问题仍需等待实施细则出台才能具体实施,但可以肯定的是,监管趋严势在必行。业内人士分析,随着行业整合的加速,小型疫苗生产企业将受到冲击,预计将有1/3的疫苗企业被淘汰。 业内预计1/3的小企业面临淘汰 目前,我国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以生产60种以上的疫苗,能够预防34种疾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据自身的能力解决全部的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不过,根据广发证券研报,2019年上半年,国内具有批签发记录的疫苗企业只有29家。 《疫苗法》在总则中提及“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在政策导向下,行业整合与产业并购有望加速。“疫苗法的出台,提出了行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不过,如果整合是通过行政干预而非市场调节,可能会打击民企及投资者的热情。”一家疫苗企业相关负责人指出,业界希望发展机会是平等的,如果因为行政干预让投资者望而却步,鼓励创新也将成为空谈,“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我们希望疫苗法能鼓励行业更加正规化。” 某疫苗企业质量控制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就是要求疫苗生产企业要有较大的规模,有符合预防、免疫的产品及足够的产能,有较好的研发、创新能力,能够制备多联多价等优势疫苗。反之,对于规模较小、产品单一、工艺落后、缺乏技术优势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 “政策导向有明显的国有化、集约化趋势,前提就是行业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创始人史立臣指出,由于免疫规划疫苗(俗称“一类疫苗”)由政府买单,因此政府希望通过国有化、集约化生产来降低支付费用。对于过去以一类疫苗为主,并代理非免疫规划疫苗(俗称“二类疫苗”)的小型疫苗企业而言,难以与中生集团竞争,在行业整合进程中会承受很大压力。 “很多民企生产的是一类疫苗,未来如果中生集团的疫苗生产线扩容,留给民企的余地将所剩无几。在同等价格下,政府更愿意优先采购国企的疫苗。”史立臣认为,民企应提高自身创新研发能力,侧重于二类疫苗,绕开一类疫苗,会有生存空间。对于研发能力差,过去靠一类疫苗创收的民企,在整合中可能面临淘汰。“我预计有1/3的企业可能要被淘汰,但任何企业在政策面前都有机会,提升产品质量标准,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小企业也能生存。”史立臣说。 企业对疫苗研制和创新政策充满期待 《疫苗法》中三次提到了“创新”,提出“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企业对于鼓励疫苗研制和创新的政策充满期待,希望药品审评机构能够更加开放和科学,减少个人意志,客观评估疫苗收益和风险,并且能够与企业平等沟通和对话。”另一家疫苗企业研发负责人以联合疫苗的研制为例解释称,国内要求企业做完单苗的临床研究后才能组合做联合疫苗,如研发五联疫苗,企业需要做六种疫苗的投入,周期长、风险大、成本巨大,不利于创新。而国外企业甚至可以跨国采购原苗用于联合疫苗研发。“有时太过谨慎,反而不利于鼓励创新。”他也建议审评机构通过加大培训保障审评员水平的一致性,并通过扩大审评团队、优化审批流程等,加快申请生产和变更的审批速度。 据兴证证券研报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批签发产值前13名的疫苗企业合计达到286亿元,同比增长61%,虽然受到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的冲击,但多联苗、多价苗、新型疫苗呈爆发式增长,二类疫苗重磅产品批签发量同比增长8.9%。 目前,中生集团下辖的6个生物制品研究所仍然是一类疫苗的供应主体,民营企业主要供应二类疫苗。从疫苗价格来看,二类疫苗仍然是企业的主要利润贡献点,吸引着更多的民营企业投入到创新研发中。 “这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否则疫苗产品很难做大做强,鼓励创新加商业化合作,对行业发展非常重要。”依生生物总裁邵辉指出,几年前中国药企对新药研发没有信心,投资者也不愿进入,但随着鼓励新药研发,提升审批速度等系列政策出台,吸引了大批企业与投资者关注,在生物制药大分子类、单抗类、抗癌药方面,有越来越多的创新品种进入临床。如果也能获得像上述生物新药发展的背景,同样会有更多的创新品种进入临床或者与国际合作进行技术转化。 鼓励中国疫苗进军国际市场 据中国海关的数据显示,2018年国内疫苗企业中只有辽宁成大、北京科兴、中生成都所、智飞绿竹、华兰生物等11家企业有疫苗出口,总计出口额为7600万美元。2017年,人用疫苗出口额6809.2万美元,但进口金额达到3.11亿美元。从市场反应上来看,进口疫苗即便价格高昂仍备受追捧,五联疫苗、肺炎疫苗、HPV疫苗等均出现过断货现象。 与此前报送的三审稿相比,《疫苗法》增加了“国家鼓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际采购要求生产、出口疫苗”的规定。这一条款被业内认为是中国疫苗企业走出国门的政策导向,鼓励中国制造的优质医疗产品能够进入到国际市场。 在《疫苗法》出台前的调研座谈会中,科兴控股董事长兼CEO尹卫东就曾建议新增“鼓励疫苗标准国际化、生产质量国际化、疫苗市场国际化,鼓励国产优质疫苗出口并在世界更大范围内使用”等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有4个产品经过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部分疫苗产品已经进入到了国际采购名单,出口到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现在还有20多个产品正在申请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 不过,在邵辉看来,除了通过预认证参与国际采购外,以注册方式进入他国市场的出口方式吸引力更大,因为利润更高,但难度也不小。因为国际采购价格往往很低,主要销往贫穷国家,企业可能赚不到钱或者赔钱,缺乏动力,除非有第三方补助才能完成生产和采购。而以注册方式出口则有更大的利润空间,就如进口HPV疫苗进入中国一样,但这需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等多方面能力,以高品质的创新产品征服国际市场。“企业走出去更重要的是自身产品质量有保证、价格有竞争性以及当地疫苗政策有利于境外企业进入。”邵辉说。 “《疫苗法》增加了‘鼓励出口’的要求,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明确提出鼓励疫苗出口。”北京科兴相关负责人表示,期待国家药监局从疫苗研发、注册审评审批、批签发等各个环节能制定鼓励优势疫苗品种出口的政策。[详情]
原标题:首部《疫苗管理法》5个月后实施!引入疫苗责任强制险制度 不执行者将面临最高200万罚款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长生生物事件后,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诞生。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该部法律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外,《疫苗管理法》还提到将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简称“疫苗强责险”)制度,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不执行者最高或将面临200万元罚款。 首部《疫苗管理法》落地 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到,在《疫苗法》诞生之前,疫苗领域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余疫苗管理方面的条款则散落在其他文件以及《药品管理法》中。 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在《疫苗管理法》发布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都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同时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明确处罚到人,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疫苗管理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由现行法规中,处以货值2~5倍罚款等民事处罚,上升到处以15倍以上、50倍以下罚款、5~15日行政拘留、10年/终身禁入市场等刑事处罚。 此外,现行疫苗法规只适用于疫苗流通、接种与监管,研发与生产环节参照药品管理办法。而《疫苗管理法》对研发、生产环节增添新的内容,其中“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疫苗等新型疫苗的研制,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机构联合攻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予以优先审评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依法开展疫苗临床试验”等等,方向上明确鼓励疫苗创新研发,光大证券认为,这将促进产业升级与发展。 疫苗生产的准入将更加严格。《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同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18年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半年后,《疫苗管理法》正式落地。 疫苗责任强制将诞生 在《疫苗管理法》中,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而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或将面临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措施。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保险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据了解,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制定。 此外,《疫苗管理法》还考虑到了异常反应的补偿。“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其中,规定了只要“不能排除”属于异常反应,疫苗生产企业或保险制度就“予以补偿”,但同时也设置了偶合反应、心因性反应等6项豁免情况。 责任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目前,被国家立法纳入强制责任险种的责任险有三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交强险);煤矿、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亦称安全责任险);旅游行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也称旅游责任险)。疫苗责任强制险将成为第四个纳入立法的强制性责任险险种。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生产63种疫苗,预防34种传染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疫苗生产国,国产疫苗约占全国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详情]
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12月1日起实施 疫苗犯罪从重处罚 异常反应补偿到位 历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半年内三次审议,6月29日下午,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获通过,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介绍立法背景时表示,疫苗管理法出台前,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均已对疫苗管理制度有所规定,因近年来疫苗领域问题多发,特别是去年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提出专门立法构想。此次立法主要涉及两个要点:一是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二是保证接种工作更加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也表示,疫苗是特殊的药品,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提出了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去年震惊全国的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中,调查组查明主要问题在于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并系统编造记录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焦红称,疫苗管理法要求疫苗生产过程持续地符合核定的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并按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和检验。产品上市后也要制定并且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地开展上市后研究、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 “对于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应该进行充分的验证。对疫苗还要实施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上市前都应该经过批签发机构的审核和检验。”她说。 疫苗法草案在历次审议中,有关加大惩罚力度的声音从未间断,6月29日通过的疫苗管理法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额进一步提高,如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最高罚款从相应货值金额30倍增加至50倍,属于劣药的,最高罚款从20倍增加至30倍。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也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等惩罚。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袁杰表示,疫苗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在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出现过,疫苗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就规定了,鲜明地体现了最严的原则。” 焦红表示,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以及其他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异常反应补偿目录管理是此次立法中一大亮点。疫苗管理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分组审议中指出,国务院应抓紧明确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解读说,建立目录一是便于调查诊断和鉴定,二是使补偿更加合理。“目录的建立要经过大量现场实践,包括疫苗临床试验、大量文献研究等等,列出某一种疫苗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什么样的情形可以作为异常反应。”他说。 崔钢解释说,异常反应是接种合格的疫苗、规范操作以后出现的,是一种无过错行为,我国近年来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系统,近几年每年的发生率是百万分之几,非常小。 现在经常遇到的比如接种流感疫苗、麻疹疫苗出现的轻微低热,或接种部位出现红肿,绝大多数不需要临床处理或者不需要做任何的处理,很快可以自愈。如果发现了可能认为比较严重的疑似的异常反应,受种者要及时就诊。接到就诊者后,接种单位、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诊断。 崔钢称,调查不仅仅由疾控机构完成,实际上还由专家组开展。专家组由临床医生、流行病学专家、疫苗学专家组成。通过调查认为属于异常反应的,要把结果及时告诉受种者或者监护人,并启动补偿工作。如对这个有异议,无论是受种者或监护人,可以申请鉴定。 崔钢介绍,我国实行的是一级调查诊断、二级鉴定,鉴定由医学会组成,一是地市级医学会组成一级鉴定,如果大家认为没问题了,心服口服了,接受结论了,该启动补偿启动补偿;如果还有异议,省级医学会继续开展鉴定。补偿的原则是,凡是接种的疫苗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某省的,根据本地区疾病控制需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异常反应均由财政支付。属于自费接种的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也就是上市许可持有人来承担。 “疫苗管理法还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这个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使我们的补偿、调查、诊断更快捷、更规范,效率更高。”崔钢表示。[详情]
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疫苗全生命周期实行“最严格”管理 来源:经济日报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该法律明确提出,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鲜明地体现了“最严格”管理原则—— 6月29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疫苗关系人民生命健康,也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过去,我国曾经是世界上乙肝病毒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乙肝病毒携带率高达9.7%;直至2002年乙肝疫苗被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目前乙肝病毒携带率已下降到1%以下。 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以生产60种以上疫苗,能够预防34种疾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 疫苗管理法出台将规范疫苗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疫苗提升质量,也将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 为何单独立法 疫苗管理法出台之前,在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中,都对疫苗管理制度有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近年来,在疫苗领域发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开会研究,其中有一项明确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立即行动起来,提出了专门立法的想法。 疫苗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由于疫苗活动和疫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它的法治建设显得十分必要。”袁杰说,疫苗在管理上有一些特殊性,质量要求也高,所以专门立法也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从法律规范上讲,把分散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整合成一部法律,有利于发挥制度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各有关主体操作。 实行“最严格”监管 疫苗是特殊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指出,其特殊性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疫苗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其次,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非常有效的公共卫生手段。“它是预防性产品,是供健康人群使用的,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婴幼儿。”焦红说。再次,疫苗产品是生物制品,生物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复杂性,这就意味着疫苗生产要做到安全、有效、可控。 在上述前提下,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法律。该法律明确提出,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疫苗管理法明确了严格的生产准入制度。焦红介绍,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了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具备适度规模和产能储备,也要具备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其他关键岗位的人员也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表示,在疫苗的使用环节,通俗来讲就是怎样把好的疫苗提供给群众,疫苗管理法有新亮点。 疫苗管理法对于接种单位设定了必要条件,包括机构资质、硬件条件、人员准入条件等,都有严格要求。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对多年实践积累下来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常说的“三查七对”,就是在实施过程中医务人员要检查了解受种者的相关情况,以及疫苗的有效期、疫苗的剂量、通过什么途径接种,等等,通过法律来规范操作。“一方面使服务更加规范,另一方面让老百姓更加放心。”崔钢说。 犯罪从重追究刑责 一旦出现疫苗违法行为,该如何惩处?对此,疫苗管理法作出了“最严格”规定。 焦红表示,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及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法律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在法律责任第一条中出现过。这次疫苗管理法在第一条就进行了规定,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最严格的原则。”袁杰说。此外,法律还强化了信用惩戒。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对严重的行为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人员的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值得注意的还有,此次疫苗管理法对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专门作出了规定。疫苗的异常反应,即通常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是由疫苗的生物特性决定的。崔钢介绍,接种疫苗以后出现异常反应,发生率是非常低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如果发现可能认为比较严重的疑似异常反应,受种者要及时就诊。接到就诊者,接种单位、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诊断。通过调查认为属于异常反应的,要把结果及时告诉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并启动补偿工作。 崔钢认为,此次法律在异常反应处置方面有一个很大的突破,即对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他指出,建立目录的目的,一是便于调查诊断和鉴定,使整个过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据;二是使补偿更加合理。 推动技术进步 为了促进我国疫苗质量进一步提升,疫苗管理法制定了一系列新规,鼓励疫苗的创新和发展,其中包括: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都纳入了国家战略。 同时,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国家根据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疫苗等新型疫苗的研制,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机构联合攻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此外,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的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对于创新疫苗将 优先审评审批。[详情]
原标题:疫苗管理立法:打假疫苗可责任到人 现在出台法律确实恰逢其时,通过法律建立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提高惩罚力度倒逼企业规范从业,对于我国疫苗安全的改善显然是值得期待的。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该法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这意味着以前分散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疫苗管理的规定,如今整合成一部法律,管理必将更加规范、更加权威。 我们知道,疫苗和大多数的药品不一样,后者主要用于已经患病的人群,而疫苗却主要应用于健康人群,目的是预防某些特定的疾病,其对于风险的承受显然不能与患病人群等同。而在实际操作中,疫苗的主要对象是儿童,这又是家庭中风险承受能力最脆弱的群体,所以疫苗的安全问题是最容易触动社会敏感神经的问题,事关国家安全,来不得丝毫大意。 具体到实际管理上,虽然疫苗的管理千头万绪,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谁来使用,给谁使用,以及如何保证疫苗质量。这些在疫苗管理法中都有很详细的规定。 “谁来使用”指的是相关医疗机构的资质问题,对此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单位应当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有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并且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给谁用呢?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适龄儿童,都依法享有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明确了疫苗接种不是个人的事情,是国家的集体行动。 当然这些规定并不是这次立法提出的新规定,但用法律条文进行规范,执行力度无疑进一步强化。 相比较而言,疫苗管理法带来的最大变化,还是对疫苗的安全管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第十条明确提出了建立全国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 这一条的意义被解读为疫苗管理的一物一码,类似于给每一批最小包装的疫苗都落实了实名制,如果发生了问题,就可以通过它的名字,找到它从“出生”以来的各个阶段的轨迹,明确它最后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所在,从而责任到人。 责任到人后,如果惩罚上“轻描淡写”,还是不足以规范企业行为。 这次,疫苗管理法的惩罚力度显然全面升级了,对于严重违规的企业,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而且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力度,应该足以让大多数从业人员三思而后行了。 疫苗属于生物药品,若不规范管理,对国民安全的威胁会越来越大,因此,现在出台法律确实恰逢其时,通过法律建立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提高惩罚力度倒逼企业规范从业,对于我国疫苗安全的改善显然是值得期待的。 □郑山海(医生) [详情]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每经记者问:疫苗管理要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以长春长生疫苗为代表的一系列疫苗事件发生后,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我们注意到长春长生等问题疫苗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体现‘四个最严’的精神。请问疫苗管理法对此是如何回应的?”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作了解答。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可愚 摄 袁杰称,要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在法律责任第一条出现过,这次疫苗管理法在第一条就规定了,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最严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第一个条款就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袁杰指出,要落实处罚到人。对有关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要违法,不要碰这个底线。碰了底线,主要的负责人和人员就要受到处罚。 “如果大家注意的话,就会发现过去我们一般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表述,‘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前也用得不多,这次在这部法律中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直接’删去了,规定为‘其他责任人员’,这也是第一次。” 袁杰说。 最后,袁杰强调,要强化信用惩戒。要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对严重的行为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人员的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袁杰说:“比较鲜明的是以上几点,有的人说规定太严了,我们说就要严,因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如果不遏制,就会蔓延开来,就会影响到疫苗的安全、有效。”[详情]
原标题:疫苗管理法表决通过只有1票弃权 最严格管理制度体现在哪?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71人出席。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 法律草案从2018年12月一审到这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一共只经历了半年时间,立法速度之快可谓少见。 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介绍,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地提出了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6月29日新闻发布会现场 王峰 摄) 焦红介绍,这个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最严格的研制管理,强调研制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控制和菌毒株、细胞株管理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也作出了特别的管理规定,要求审慎地选择受试者,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是省级以上的疾控机构来组织实施。 第二,进行严格的生产准入管理。从事疫苗的生产活动,除了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具备适度规模和产能储备,也要具备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其他关键岗位的人员也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第三,严格的过程控制。要求疫苗生产过程持续地符合核定的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的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和检验。产品上市后,也要制定并且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地开展上市后的研究,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对于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应该进行充分的验证。对疫苗还要实施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上市前都应该经过批签发机构的审核和检验。 第四,严格的流通和配送管控。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向疾控机构供应,疾控机构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配送疫苗也应该遵循疫苗储存、运输的管理规范,全过程要符合规定的温度、冷链储存等等相关要求,而且能够做到实时地监测、记录温度,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第五,做到严厉的处罚。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及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以及其他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疫苗管理法非常鲜明地提出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了一个态度,就是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的适用上要从重。刑法下一步还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内容适当地进行调整。 [详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疫苗管理法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律将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详情]
原标题:《疫苗法》释放行业整合信号 1/3小企业或面临淘汰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让《疫苗管理法》(简称《疫苗法》)出台加速。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国首部疫苗法,并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对疫苗实施全过程、全环节、全方面严管的疫苗法,将进一步加速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 多家疫苗企业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的《疫苗法》中提到的一些问题仍需等待实施细则出台才能具体实施,但可以肯定的是,监管趋严势在必行。业内人士分析,随着行业整合的加速,小型疫苗生产企业将受到冲击,预计将有1/3的疫苗企业被淘汰。 业内预计1/3的小企业面临淘汰 目前,我国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以生产60种以上的疫苗,能够预防34种疾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据自身的能力解决全部的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不过,根据广发证券研报,2019年上半年,国内具有批签发记录的疫苗企业只有29家。 《疫苗法》在总则中提及“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在政策导向下,行业整合与产业并购有望加速。“疫苗法的出台,提出了行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不过,如果整合是通过行政干预而非市场调节,可能会打击民企及投资者的热情。”一家疫苗企业相关负责人指出,业界希望发展机会是平等的,如果因为行政干预让投资者望而却步,鼓励创新也将成为空谈,“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我们希望疫苗法能鼓励行业更加正规化。” 某疫苗企业质量控制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就是要求疫苗生产企业要有较大的规模,有符合预防、免疫的产品及足够的产能,有较好的研发、创新能力,能够制备多联多价等优势疫苗。反之,对于规模较小、产品单一、工艺落后、缺乏技术优势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 “政策导向有明显的国有化、集约化趋势,前提就是行业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创始人史立臣指出,由于免疫规划疫苗(俗称“一类疫苗”)由政府买单,因此政府希望通过国有化、集约化生产来降低支付费用。对于过去以一类疫苗为主,并代理非免疫规划疫苗(俗称“二类疫苗”)的小型疫苗企业而言,难以与中生集团竞争,在行业整合进程中会承受很大压力。 “很多民企生产的是一类疫苗,未来如果中生集团的疫苗生产线扩容,留给民企的余地将所剩无几。在同等价格下,政府更愿意优先采购国企的疫苗。”史立臣认为,民企应提高自身创新研发能力,侧重于二类疫苗,绕开一类疫苗,会有生存空间。对于研发能力差,过去靠一类疫苗创收的民企,在整合中可能面临淘汰。“我预计有1/3的企业可能要被淘汰,但任何企业在政策面前都有机会,提升产品质量标准,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小企业也能生存。”史立臣说。 企业对疫苗研制和创新政策充满期待 《疫苗法》中三次提到了“创新”,提出“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企业对于鼓励疫苗研制和创新的政策充满期待,希望药品审评机构能够更加开放和科学,减少个人意志,客观评估疫苗收益和风险,并且能够与企业平等沟通和对话。”另一家疫苗企业研发负责人以联合疫苗的研制为例解释称,国内要求企业做完单苗的临床研究后才能组合做联合疫苗,如研发五联疫苗,企业需要做六种疫苗的投入,周期长、风险大、成本巨大,不利于创新。而国外企业甚至可以跨国采购原苗用于联合疫苗研发。“有时太过谨慎,反而不利于鼓励创新。”他也建议审评机构通过加大培训保障审评员水平的一致性,并通过扩大审评团队、优化审批流程等,加快申请生产和变更的审批速度。 据兴证证券研报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批签发产值前13名的疫苗企业合计达到286亿元,同比增长61%,虽然受到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的冲击,但多联苗、多价苗、新型疫苗呈爆发式增长,二类疫苗重磅产品批签发量同比增长8.9%。 目前,中生集团下辖的6个生物制品研究所仍然是一类疫苗的供应主体,民营企业主要供应二类疫苗。从疫苗价格来看,二类疫苗仍然是企业的主要利润贡献点,吸引着更多的民营企业投入到创新研发中。 “这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否则疫苗产品很难做大做强,鼓励创新加商业化合作,对行业发展非常重要。”依生生物总裁邵辉指出,几年前中国药企对新药研发没有信心,投资者也不愿进入,但随着鼓励新药研发,提升审批速度等系列政策出台,吸引了大批企业与投资者关注,在生物制药大分子类、单抗类、抗癌药方面,有越来越多的创新品种进入临床。如果也能获得像上述生物新药发展的背景,同样会有更多的创新品种进入临床或者与国际合作进行技术转化。 鼓励中国疫苗进军国际市场 据中国海关的数据显示,2018年国内疫苗企业中只有辽宁成大、北京科兴、中生成都所、智飞绿竹、华兰生物等11家企业有疫苗出口,总计出口额为7600万美元。2017年,人用疫苗出口额6809.2万美元,但进口金额达到3.11亿美元。从市场反应上来看,进口疫苗即便价格高昂仍备受追捧,五联疫苗、肺炎疫苗、HPV疫苗等均出现过断货现象。 与此前报送的三审稿相比,《疫苗法》增加了“国家鼓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际采购要求生产、出口疫苗”的规定。这一条款被业内认为是中国疫苗企业走出国门的政策导向,鼓励中国制造的优质医疗产品能够进入到国际市场。 在《疫苗法》出台前的调研座谈会中,科兴控股董事长兼CEO尹卫东就曾建议新增“鼓励疫苗标准国际化、生产质量国际化、疫苗市场国际化,鼓励国产优质疫苗出口并在世界更大范围内使用”等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有4个产品经过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部分疫苗产品已经进入到了国际采购名单,出口到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现在还有20多个产品正在申请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 不过,在邵辉看来,除了通过预认证参与国际采购外,以注册方式进入他国市场的出口方式吸引力更大,因为利润更高,但难度也不小。因为国际采购价格往往很低,主要销往贫穷国家,企业可能赚不到钱或者赔钱,缺乏动力,除非有第三方补助才能完成生产和采购。而以注册方式出口则有更大的利润空间,就如进口HPV疫苗进入中国一样,但这需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等多方面能力,以高品质的创新产品征服国际市场。“企业走出去更重要的是自身产品质量有保证、价格有竞争性以及当地疫苗政策有利于境外企业进入。”邵辉说。 “《疫苗法》增加了‘鼓励出口’的要求,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明确提出鼓励疫苗出口。”北京科兴相关负责人表示,期待国家药监局从疫苗研发、注册审评审批、批签发等各个环节能制定鼓励优势疫苗品种出口的政策。[详情]
原标题:首部《疫苗管理法》5个月后实施!引入疫苗责任强制险制度 不执行者将面临最高200万罚款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长生生物事件后,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诞生。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该部法律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外,《疫苗管理法》还提到将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简称“疫苗强责险”)制度,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不执行者最高或将面临200万元罚款。 首部《疫苗管理法》落地 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到,在《疫苗法》诞生之前,疫苗领域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余疫苗管理方面的条款则散落在其他文件以及《药品管理法》中。 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在《疫苗管理法》发布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都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同时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明确处罚到人,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疫苗管理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由现行法规中,处以货值2~5倍罚款等民事处罚,上升到处以15倍以上、50倍以下罚款、5~15日行政拘留、10年/终身禁入市场等刑事处罚。 此外,现行疫苗法规只适用于疫苗流通、接种与监管,研发与生产环节参照药品管理办法。而《疫苗管理法》对研发、生产环节增添新的内容,其中“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疫苗等新型疫苗的研制,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机构联合攻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予以优先审评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依法开展疫苗临床试验”等等,方向上明确鼓励疫苗创新研发,光大证券认为,这将促进产业升级与发展。 疫苗生产的准入将更加严格。《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同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18年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半年后,《疫苗管理法》正式落地。 疫苗责任强制将诞生 在《疫苗管理法》中,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而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或将面临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措施。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保险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据了解,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制定。 此外,《疫苗管理法》还考虑到了异常反应的补偿。“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其中,规定了只要“不能排除”属于异常反应,疫苗生产企业或保险制度就“予以补偿”,但同时也设置了偶合反应、心因性反应等6项豁免情况。 责任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目前,被国家立法纳入强制责任险种的责任险有三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交强险);煤矿、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亦称安全责任险);旅游行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也称旅游责任险)。疫苗责任强制险将成为第四个纳入立法的强制性责任险险种。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生产63种疫苗,预防34种传染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疫苗生产国,国产疫苗约占全国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详情]
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12月1日起实施 疫苗犯罪从重处罚 异常反应补偿到位 历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半年内三次审议,6月29日下午,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获通过,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介绍立法背景时表示,疫苗管理法出台前,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均已对疫苗管理制度有所规定,因近年来疫苗领域问题多发,特别是去年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提出专门立法构想。此次立法主要涉及两个要点:一是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二是保证接种工作更加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也表示,疫苗是特殊的药品,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提出了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去年震惊全国的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中,调查组查明主要问题在于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并系统编造记录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焦红称,疫苗管理法要求疫苗生产过程持续地符合核定的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并按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和检验。产品上市后也要制定并且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地开展上市后研究、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 “对于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应该进行充分的验证。对疫苗还要实施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上市前都应该经过批签发机构的审核和检验。”她说。 疫苗法草案在历次审议中,有关加大惩罚力度的声音从未间断,6月29日通过的疫苗管理法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额进一步提高,如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最高罚款从相应货值金额30倍增加至50倍,属于劣药的,最高罚款从20倍增加至30倍。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也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等惩罚。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袁杰表示,疫苗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在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出现过,疫苗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就规定了,鲜明地体现了最严的原则。” 焦红表示,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以及其他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异常反应补偿目录管理是此次立法中一大亮点。疫苗管理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分组审议中指出,国务院应抓紧明确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解读说,建立目录一是便于调查诊断和鉴定,二是使补偿更加合理。“目录的建立要经过大量现场实践,包括疫苗临床试验、大量文献研究等等,列出某一种疫苗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什么样的情形可以作为异常反应。”他说。 崔钢解释说,异常反应是接种合格的疫苗、规范操作以后出现的,是一种无过错行为,我国近年来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系统,近几年每年的发生率是百万分之几,非常小。 现在经常遇到的比如接种流感疫苗、麻疹疫苗出现的轻微低热,或接种部位出现红肿,绝大多数不需要临床处理或者不需要做任何的处理,很快可以自愈。如果发现了可能认为比较严重的疑似的异常反应,受种者要及时就诊。接到就诊者后,接种单位、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诊断。 崔钢称,调查不仅仅由疾控机构完成,实际上还由专家组开展。专家组由临床医生、流行病学专家、疫苗学专家组成。通过调查认为属于异常反应的,要把结果及时告诉受种者或者监护人,并启动补偿工作。如对这个有异议,无论是受种者或监护人,可以申请鉴定。 崔钢介绍,我国实行的是一级调查诊断、二级鉴定,鉴定由医学会组成,一是地市级医学会组成一级鉴定,如果大家认为没问题了,心服口服了,接受结论了,该启动补偿启动补偿;如果还有异议,省级医学会继续开展鉴定。补偿的原则是,凡是接种的疫苗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某省的,根据本地区疾病控制需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异常反应均由财政支付。属于自费接种的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也就是上市许可持有人来承担。 “疫苗管理法还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这个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使我们的补偿、调查、诊断更快捷、更规范,效率更高。”崔钢表示。[详情]
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疫苗全生命周期实行“最严格”管理 来源:经济日报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该法律明确提出,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鲜明地体现了“最严格”管理原则—— 6月29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疫苗关系人民生命健康,也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过去,我国曾经是世界上乙肝病毒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乙肝病毒携带率高达9.7%;直至2002年乙肝疫苗被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目前乙肝病毒携带率已下降到1%以下。 目前,我国共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以生产60种以上疫苗,能够预防34种疾病,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 疫苗管理法出台将规范疫苗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有利于促进我国疫苗提升质量,也将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 为何单独立法 疫苗管理法出台之前,在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中,都对疫苗管理制度有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近年来,在疫苗领域发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开会研究,其中有一项明确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立即行动起来,提出了专门立法的想法。 疫苗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由于疫苗活动和疫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它的法治建设显得十分必要。”袁杰说,疫苗在管理上有一些特殊性,质量要求也高,所以专门立法也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从法律规范上讲,把分散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整合成一部法律,有利于发挥制度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各有关主体操作。 实行“最严格”监管 疫苗是特殊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指出,其特殊性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疫苗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其次,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非常有效的公共卫生手段。“它是预防性产品,是供健康人群使用的,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婴幼儿。”焦红说。再次,疫苗产品是生物制品,生物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复杂性,这就意味着疫苗生产要做到安全、有效、可控。 在上述前提下,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法律。该法律明确提出,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疫苗管理法明确了严格的生产准入制度。焦红介绍,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了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具备适度规模和产能储备,也要具备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其他关键岗位的人员也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表示,在疫苗的使用环节,通俗来讲就是怎样把好的疫苗提供给群众,疫苗管理法有新亮点。 疫苗管理法对于接种单位设定了必要条件,包括机构资质、硬件条件、人员准入条件等,都有严格要求。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对多年实践积累下来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常说的“三查七对”,就是在实施过程中医务人员要检查了解受种者的相关情况,以及疫苗的有效期、疫苗的剂量、通过什么途径接种,等等,通过法律来规范操作。“一方面使服务更加规范,另一方面让老百姓更加放心。”崔钢说。 犯罪从重追究刑责 一旦出现疫苗违法行为,该如何惩处?对此,疫苗管理法作出了“最严格”规定。 焦红表示,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及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法律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在法律责任第一条中出现过。这次疫苗管理法在第一条就进行了规定,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最严格的原则。”袁杰说。此外,法律还强化了信用惩戒。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对严重的行为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人员的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值得注意的还有,此次疫苗管理法对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专门作出了规定。疫苗的异常反应,即通常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是由疫苗的生物特性决定的。崔钢介绍,接种疫苗以后出现异常反应,发生率是非常低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如果发现可能认为比较严重的疑似异常反应,受种者要及时就诊。接到就诊者,接种单位、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诊断。通过调查认为属于异常反应的,要把结果及时告诉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并启动补偿工作。 崔钢认为,此次法律在异常反应处置方面有一个很大的突破,即对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他指出,建立目录的目的,一是便于调查诊断和鉴定,使整个过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据;二是使补偿更加合理。 推动技术进步 为了促进我国疫苗质量进一步提升,疫苗管理法制定了一系列新规,鼓励疫苗的创新和发展,其中包括: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都纳入了国家战略。 同时,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国家根据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疫苗等新型疫苗的研制,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机构联合攻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此外,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的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对于创新疫苗将 优先审评审批。[详情]
疫苗法鼓励中国疫苗进军国际 未来或有财政补贴 马晓华 政策鼓励之下,中国疫苗生产企业有望加快进军国际市场。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下称《疫苗法》)。这部法律将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疫苗法》第98条规定:国家鼓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际采购要求生产、出口疫苗。而在此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疫苗法》三审稿中,尚无这样的规定。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疫苗生产国,但所生产的疫苗主要用于中国市场。这一条款的设立,将成为中国疫苗企业走出国门的政策导向。疲于在国内打价格战的中国疫苗企业将迎来新的历史机遇。 立法鼓励走出去 在6月29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表示,目前我国的部分疫苗产品已经进入到了国际采购名单,出口到了“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为守护世界人民的健康作出了贡献。 “目前已经有四个产品经过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预认证,出口到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现在有二十多个产品正在申请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所以,我们也希望和鼓励中国制造的优质的医疗产品能够进入到国际市场,也切实提高中国参与全球卫生事业的能力。”焦红称。 WHO预认证是2001年启动的联合国行动计划,用于扩大可供选择的优先药物品种,目标是确保国际基金采购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服务发展中国家的患者。 “通过WHO预认证,意味着WHO对该药品、疫苗的安全性和效力表示认可,联合国采购机构就可将这一药品、疫苗列入其采购目录。”WHO驻华代表处扩大免疫规划组项目官员唐轶表示。 对于《疫苗法》中鼓励企业出口疫苗等的相关规定,一位参与《疫苗法》起草的专家认为,“鼓励”首先是风向标。此外,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直接认可WHO预认证。因此,在《疫苗法》中加入上述条款,可能是为了提升WHO预认证在国内的重要性,甚至在某种层面上可以作为替代性政策工具。今后通过WHO预认证的疫苗品种,国内有可能就不用再审评了,直接互认。 中国疫苗产业要想走出国门,WHO预认证将是其中重要的门槛,但前提是要有资金。此前,中国的一款乙脑疫苗,花费了9年,投入了高达4000万美元,才获得了WHO预认证,走向国际。 一位法律学家认为,《疫苗法》中出现“鼓励”字眼,可能意味着未来财政会划拨经费,补贴已经通过WHO预认证的产品。 全球市场待开拓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疫苗生产国,但企业重心仍在国内。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年报》,2017年中国共批签发7.12亿人份疫苗,2018年约5.5亿人份,这些疫苗主要用于中国市场。 年报还显示,2017年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通过WHO预认证的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共签发约计6666.90万人份。其中约计4475.11万人份为出口疫苗,占签发总量的67.12%,可见国际需求较高。 一位疾控系统专家认为,中国疫苗企业价格战打得很凶,因此也被很多人诟病影响了疫苗质量提升。其实这些企业应该把眼光更多投向国际。 走出去意味着拥有更大的市场,比如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其采购量占全球疫苗产量的60%。 “有很多疫苗品种,我们面临供应企业偏少,甚至只有一家的情况,为了保障供应量,我们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GAVI首席执行官塞斯·伯克莱(SethBerkley)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 GAVI是一个公私合作的全球卫生合作组织,其宗旨是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促进全球健康和免疫事业的发展。通过GAVI资助推广的疫苗目前有乙型肝炎、流感、黄热病等。 GAVI通过大量采购计划,把疫苗价格压到最低,用于贫困地区儿童。塞斯·伯克莱介绍,每剂五联疫苗的加权平均价格已从2010年的2.98美元降低到2017年的0.88美元,2019年有望降至0.79美元。肺炎疫苗以每剂不超过3.5美元的价格提供给GAVI支持的国家,这个价格低于美国市场价的二十分之一。 在我国,以福建省公布的二类疫苗采购目录为例,五联疫苗采购价格是599元/支(87.3美元/支),13价肺炎疫苗698元/支(101.7美元/支),且不包含二类苗接种加价部分。 之所以能把价格压低,塞斯·伯克莱说,GAVI采用了一种创新的疫苗采购方法,通过先期市场承诺(AMC),用量来保障企业盈利。 AMC的机制特征是,如果某个国家需要肺炎球菌疫苗,且该国菌苗具备了生产特征,则由捐赠人为该国出资购买菌苗。在资助中获益的公司则有义务以一定折扣的低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为该国家生产并供应疫苗。而当该国家逐渐富裕起来,达到一定程度后,就要全价支付疫苗。塞斯·伯克莱说,已有16个国家完成了转型,开始全价支付疫苗。 GAVI计划,未来五年纳入宫颈癌疫苗(HPV疫苗),塞斯·伯克莱希望更多的中国厂家可以通过WHO预认证。他说,中国企业如果能大量生产,将为中国和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廉价的HPV疫苗。 目前,国内已经有多家疫苗企业对HPV疫苗进行了布局,在研品种覆盖了2价、4价、6价、9价、11价以及14价等。当前申报进度最快的疫苗企业为厦门万泰,其在研的重组人乳头瘤病毒16/18型双价疫苗(大肠杆菌)已经提交了上市申请,有望成为首款获批上市的国产HPV疫苗。[详情]
原标题:国家为疫苗安全设层层保护网,对违法者将从重追究刑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 星 我国对疫苗管理的专门性法律获表决通过。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在会上表示,这部法律明确地提出了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其中,针对监管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在法律责任第一条出现过,这次疫苗管理法在第一条就规定了,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最严的原则。 焦红也强调,在疫苗管理法中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及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的,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 为何立法?疫苗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特殊性 此前,我国已出台了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还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际上对疫苗的管理制度已有所规定。为何还要专门制定疫苗管理法? 对此,袁杰表示,近年以来,在疫苗领域中发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多次开会研究,其中有一项重要的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疫苗的管理制度。 同时,疫苗的极端重要性和特殊性,也显示出专门立法的必要。 袁杰表示,由于疫苗的极端重要性。法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它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着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着我们国家和民族未来的生命质量,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中以预防为主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由于疫苗活动和疫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它的法治建设显得更为必要。 “同时,因为疫苗在管理上也有一些特殊性,质量要求也比较高,所以专门立法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袁杰说。 焦红表示,疫苗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所以和一般药品相比,确实具有特殊性。同时,疫苗是用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公共卫生手段。它是预防性的产品,是供健康人使用的,特别是这个健康人群中很大一部分是婴幼儿,这个特点非常突出。 此外,焦红还指出,疫苗产品作为生物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复杂性。这意味着疫苗生产要做到安全、有效、可控,必然会有更多的要求。为了让疫苗能够安全、有效、可及,对疫苗进行了专门立法。 从法律规范上看,袁杰指出,把分散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集合、整合成一部法律,有利于发挥制度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各有关主体操作。 如何监管?实行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此前,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如何加强监管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表示,疫苗管理法不仅明确了从企业到政府再到各个部门的质量安全责任,而且进一步明确了疫苗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措施和责任,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加强疫苗管理,保障疫苗的质量。 在实行疫苗电子追溯系统,实行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的同时,还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采用信息化、电子化的手段记录生产、检验的数据,而且要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相关要求和规范。 在批签发方面,疫苗管理法明确要求所有的疫苗上市前为了保证质量和安全,要逐批地进行资料审核,包括生产和检验的资料,同时上市前要做抽样检验。“一旦批签发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了质量风险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袁林说。 袁林强调,还有一项重要举措是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企业要自主地建立和健全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不是生产完了、批签发合格了、上市完了就可以了,而是要求对自己生产的疫苗在上市后、批准后,也要进行质量跟踪分析,关键是要持续通过研究提升疫苗的质量控制标准。”袁林说。 此外,疫苗管理法还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加强信息公开,并提出要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 目前,我国药品检查员数量还相对较少。袁林表示,现在我国有几千家药企,十几万个批准文号,但却只有800余名国家级药品检查员,这里面大部分都是兼职的检查员。“我们统计发现,能够专门检查疫苗的国家级检查员还不到100人,数量相比产业还是比较少的。” 怎么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责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疫苗管理法明确地提出,要在中央和省两级,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检查员队伍,强化检查员队伍的建设和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以及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而在惩处力度方面,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第一个条款就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袁杰表示,这次非常鲜明地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中一般说从重不是完全刑法意义上的,但是表明了一个态度,就是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的适用上要从重。刑法下一步还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内容适当地进行调整,但是总体上按照刑法定罪量刑。 关于行政处罚,袁杰举例说,如果是生产销售假疫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疫苗的原料辅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证件。当然,生产销售假疫苗是最重的,罚款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 “这已经不仅仅是罚款了,有那么多的手段,同时还处罚到人。对这些违法生产的单位、窝点,如果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还有其他责任人员,没收他们有关的收入,并处收入1倍到10倍的处罚,还有终身禁业,甚至拘留。”[详情]
原标题:疫苗管理立法:打假疫苗可责任到人 现在出台法律确实恰逢其时,通过法律建立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提高惩罚力度倒逼企业规范从业,对于我国疫苗安全的改善显然是值得期待的。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该法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这意味着以前分散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疫苗管理的规定,如今整合成一部法律,管理必将更加规范、更加权威。 我们知道,疫苗和大多数的药品不一样,后者主要用于已经患病的人群,而疫苗却主要应用于健康人群,目的是预防某些特定的疾病,其对于风险的承受显然不能与患病人群等同。而在实际操作中,疫苗的主要对象是儿童,这又是家庭中风险承受能力最脆弱的群体,所以疫苗的安全问题是最容易触动社会敏感神经的问题,事关国家安全,来不得丝毫大意。 具体到实际管理上,虽然疫苗的管理千头万绪,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谁来使用,给谁使用,以及如何保证疫苗质量。这些在疫苗管理法中都有很详细的规定。 “谁来使用”指的是相关医疗机构的资质问题,对此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单位应当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有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并且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给谁用呢?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适龄儿童,都依法享有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明确了疫苗接种不是个人的事情,是国家的集体行动。 当然这些规定并不是这次立法提出的新规定,但用法律条文进行规范,执行力度无疑进一步强化。 相比较而言,疫苗管理法带来的最大变化,还是对疫苗的安全管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第十条明确提出了建立全国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 这一条的意义被解读为疫苗管理的一物一码,类似于给每一批最小包装的疫苗都落实了实名制,如果发生了问题,就可以通过它的名字,找到它从“出生”以来的各个阶段的轨迹,明确它最后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所在,从而责任到人。 责任到人后,如果惩罚上“轻描淡写”,还是不足以规范企业行为。 这次,疫苗管理法的惩罚力度显然全面升级了,对于严重违规的企业,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而且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力度,应该足以让大多数从业人员三思而后行了。 疫苗属于生物药品,若不规范管理,对国民安全的威胁会越来越大,因此,现在出台法律确实恰逢其时,通过法律建立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提高惩罚力度倒逼企业规范从业,对于我国疫苗安全的改善显然是值得期待的。 □郑山海(医生) [详情]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每经记者问:疫苗管理要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以长春长生疫苗为代表的一系列疫苗事件发生后,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我们注意到长春长生等问题疫苗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体现‘四个最严’的精神。请问疫苗管理法对此是如何回应的?”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作了解答。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可愚 摄 袁杰称,要严厉打击疫苗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在法律责任第一条出现过,这次疫苗管理法在第一条就规定了,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最严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第一个条款就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袁杰指出,要落实处罚到人。对有关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要违法,不要碰这个底线。碰了底线,主要的负责人和人员就要受到处罚。 “如果大家注意的话,就会发现过去我们一般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表述,‘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前也用得不多,这次在这部法律中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直接’删去了,规定为‘其他责任人员’,这也是第一次。” 袁杰说。 最后,袁杰强调,要强化信用惩戒。要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对严重的行为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人员的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袁杰说:“比较鲜明的是以上几点,有的人说规定太严了,我们说就要严,因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如果不遏制,就会蔓延开来,就会影响到疫苗的安全、有效。”[详情]
原标题:疫苗管理法表决通过只有1票弃权 最严格管理制度体现在哪?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71人出席。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 法律草案从2018年12月一审到这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一共只经历了半年时间,立法速度之快可谓少见。 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介绍,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地提出了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 (6月29日新闻发布会现场 王峰 摄) 焦红介绍,这个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最严格的研制管理,强调研制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控制和菌毒株、细胞株管理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也作出了特别的管理规定,要求审慎地选择受试者,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是省级以上的疾控机构来组织实施。 第二,进行严格的生产准入管理。从事疫苗的生产活动,除了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具备适度规模和产能储备,也要具备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其他关键岗位的人员也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第三,严格的过程控制。要求疫苗生产过程持续地符合核定的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的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和检验。产品上市后,也要制定并且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地开展上市后的研究,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对于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应该进行充分的验证。对疫苗还要实施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上市前都应该经过批签发机构的审核和检验。 第四,严格的流通和配送管控。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向疾控机构供应,疾控机构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配送疫苗也应该遵循疫苗储存、运输的管理规范,全过程要符合规定的温度、冷链储存等等相关要求,而且能够做到实时地监测、记录温度,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第五,做到严厉的处罚。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及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以及其他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疫苗管理法非常鲜明地提出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了一个态度,就是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刑法的适用上要从重。刑法下一步还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内容适当地进行调整。 [详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疫苗管理法 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律将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详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委员建议明确不规范接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一段时间以来,以长春长生疫苗为代表的一系列疫苗事件,暴露出疫苗安全体系存在漏洞,也折射出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方面制度的缺陷。 因此,从制度层面构建更加有效的现代疫苗安全体系,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业界共识和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疫苗管理法草案。对于草案三审稿,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规范疫苗接种基层管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斌表示,由于产业特征和监管模式等原因,世界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疫苗管理法,可以说我国是全球首个提出疫苗管理法的国家。从这个意义讲,出台疫苗管理法具有开创性价值。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的审议,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是补充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刑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增加了处罚的种类,体现了依法严管。他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杨志今委员也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有关部门作了认真的修改,目前的草案更加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全链条的疫苗管理制度。 王东明强调,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严查严惩疫苗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规范疫苗接种的基层管理环节,推动法律在基层落地实施。 这也将有助于解决此前出现的问题。王东明指出,这几年疫苗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执法不严和基层乱象丛生两方面。希望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规范好基层管理环节。 王东明还表示,希望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这部法律有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提出了要求,比如根据第55条规定,要尽快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国务院要抓紧明确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建议重视疫苗配送环节问题 在认可疫苗管理法草案已相对成熟的同时,也有委员对部分条款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针对草案第94条中规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杨志今委员表示,第94条对问题疫苗造成损害、不规范接种造成损害两种情况提出赔偿责任。违法成本过低是知法犯法的根源之一。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受种者及其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建议进一步明确赔偿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则表示,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赔偿责任的同时,建议重视因疫苗配送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而导致的赔偿问题,并进一步区分单位过错和工作人员过错的责任。建议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规则、接种方案或者疫苗存储、运输管理规范,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孙建国委员对草案三审稿第45条提出了修改意见。第45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对于上述条款,孙建国认为,“告知”还不够,应该为“说明”,因为“告知”不见得患者能听明白,建议修改为“说明”。[详情]
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彰显公平正义 万周 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相比二审稿,草案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拟作出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安排。(相关报道见A4版) 熟谙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实施疫苗预防接种的过程中或实施接种后,受种者难免产生异常反应,有时甚至会出现危及生命健康的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等情形。对强制免费接种所产生的疫苗异常反应,是否应对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此次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实行国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由政府财政为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既是对强制受种者合法权益的务实维护,释放了浓浓的政策善意,更是彰显程序正义的一种法治进步,值得充分肯定。 有人认为,在疫苗强制接种中,政府对受种者全额免费,已属不易,加之疫苗接种出现异常反应是正常的医学现象,政府不为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等情形给予经济补偿,也符合情理。更何况,让公共财政为此买单,不但加重财政负担,而且对没有参加疫苗预防接种的其他人也显得不公平。 这种观点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在整体逻辑上不能成立。众所周知,政府为公众提供生命健康安全的各类公共服务是基本职责,不能对此过程中产生的危及公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撒手不管。须知,疫苗预防强制接种是由政府启动相关程序后组织实施的,并非是受种者个人的自愿行为,受种者出现危及生命健康的异常反应,尽管不可避免,但政府只有对可能出现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防患于未然,穷尽一切地将其发生概率降至最低,并对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适当补偿的兜底保障,才能真正让受种者自觉响应政府强制接种的号召,促进疫苗预防强制接种的大范围推广,从而确保疫苗预防强制接种能真正惠顾公众生命健康。 不论是从人之常情进行逻辑解读,还是从公平正义的目标进行合法性分析,政府为在强制接种中,出现异常反应的疫苗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都是题中之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政府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根据法律授权对公众强制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而确保受种者不因异常反应而危及生命健康,则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因此,政府为疫苗预防强制接种中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天经地义。即使受种者出现的异常反应缘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政府也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受种者依法救助。 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对于一个致力为公众营造公平正义社会环境的法治政府来说,坚守公平正义价值并努力让其实现,是基本职责。此番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将疫苗强制接种异常反应的经济补偿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既是减轻民众负担的惠民利好,又是维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路径救济创新,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一旦获得通过,其释放的正能量更值得期许。[详情]
疫苗管理法出台在即 二类苗将何去何从 马晓华 [《疫苗法》对疫苗领域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了对疫苗从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 《疫苗管理法(草案)》(下称《疫苗法》)于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这是单独为一类产品所立的法,前所未有。”疫苗科学专家陶黎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他支持我国在已有《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再以专有法律规范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这体现了国家对疫苗这一特殊药品以及公众健康的高度重视,是疫苗领域重大的发展契机。” 监管趋严,补偿范围目录管理 在《疫苗法》诞生之前,疫苗领域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余疫苗管理方面的条款则散落在其他文件以及《药品管理法》中。此次即将出台的《疫苗法》,无疑是我国目前疫苗领域最全面的一部法律。 《疫苗法》对疫苗领域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了对疫苗从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药监局、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监管对象包括疫苗生产厂商、流通企业和接种单位等,推动了整个疫苗行业的不断进步。 此外,此次《疫苗法》三审稿还加大了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此前的二审稿也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牵头的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意味着对疫苗行业的监管将不断趋严,也昭示着疫苗行业的集中度有望持续提升。 联席会议制度将统筹研究疫苗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问题,加快推进疫苗技术创新、工艺优化和产业升级;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会商研判疫苗案件办理、信息发布,组织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加强和改进疫苗工作的意见,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方式创新。 此外,《疫苗法》进一步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此前,《疫苗法》二审稿提出,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只要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不能排除”意味着补偿条件更具有包容性,但哪些是“不能排除”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另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也被写入三审稿。 二类苗处境“尴尬” 不过,《疫苗法》的出台可能会让二类苗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疫苗法》中给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二类疫苗赋予了新的名称——“非免疫规划疫苗”。《疫苗法》通过后,一类苗继续由政府负责分发配送,二类苗则由企业或流通企业直接配送。 从具体流通环节过程来看,一类苗企业将疫苗配送给省级疾控中心后,由各级疾控中心负责分发至接种单位,流通环节目前已基本由政府控制;二类苗则由市县级疾控中心采购后,由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主要流通环节属非政府控制。 在管理上也有需要明确之处,《疫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但对非免疫规划苗则没有进行太多明确描述,这对于占有大份额市场的非免疫规划苗来讲,的确有点尴尬。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疫苗市场规模约为285亿元,其中二类苗为255亿元。 被列为二类苗的疫苗并不意味着不重要,陶黎纳认为,中国的自费疫苗市场存在了20多年,中国疾控中心至今还没有给出过自费疫苗的接种程序表,只有免费疫苗接种程序表。有些地区自己制订了自费疫苗接种程序表,然而却没有和免费疫苗的程序表整合在一起,无法给孩子提供最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实际接种过程中,仍然是优先接种免费疫苗。 “平时的预防接种工作督导中,有些地区往往只重视对免费疫苗接种率和流通过程的检查,有意无意忽略或很少安排对自费疫苗的检查,即便检查也是走过场。我认为,这也是造成一些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陶黎纳表示。 我国一类苗由国家层面进行谈判,省级政府采购,定价低利润空间小,二类苗则由省级政府招标采购,企业自主定价,利润空间较大。 此外,对于《疫苗法》中所规定的“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这一条款,陶黎纳认为,在疫苗运输过程中,很难避免出现超过8摄氏度的情况,如果监测到1次10摄氏度的温度记录,疫苗就必须拒收吗? “科学上没必要。目前已经证实,疫苗完全可以忍受一定程度的高温暴露,这个忍受能力超出一般人的想像。37摄氏度持续暴露12小时,不会导致任何现用疫苗出现质量不合格。所有疫苗在上市前,都做过热稳定性试验。”陶黎纳表示,因此对于疫苗储运和运输的温度监测虽有必要,但绝不能因为一两次超温就拒收疫苗,那样只会造成大量合格疫苗报废,使疫苗供应紧张,也可能会造成温度监测记录造假。 陶黎纳建议,国家可收集各疫苗生产企业的疫苗热稳定性试验数据,并对外公开。如果在疫苗储存和运输过程出现超温现象,可以与公示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是否需要拒收或报废。电子温度监测数据依然重要,可以通过监测发现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温度失控的环节,进而改进这些环节的温度控制,但不应作为判断疫苗是否拒收或报废的最终依据。 除了电子温度监测,还有一种更直观的解决方案,就是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基会都非常推荐的疫苗温度指示标签(VVM)。VVM是一种含有特殊热敏材料的标签,粘贴在疫苗瓶或直接印刷在疫苗瓶标签上,通过其颜色变化来反映疫苗受热损害的情况。“通过VVM就可以记录疫苗整个流通过程中的高温暴露情况,并以直观的颜色让使用者肉眼识别。”陶黎纳表示。 (本文来自于全景网)[详情]
疫苗管理法出台在即 二类苗将何去何从 马晓华 [《疫苗法》对疫苗领域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了对疫苗从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 《疫苗管理法(草案)》(下称《疫苗法》)于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这是单独为一类产品所立的法,前所未有。”疫苗科学专家陶黎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他支持我国在已有《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再以专有法律规范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这体现了国家对疫苗这一特殊药品以及公众健康的高度重视,是疫苗领域重大的发展契机。” 监管趋严,补偿范围目录管理 在《疫苗法》诞生之前,疫苗领域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余疫苗管理方面的条款则散落在其他文件以及《药品管理法》中。此次即将出台的《疫苗法》,无疑是我国目前疫苗领域最全面的一部法律。 《疫苗法》对疫苗领域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了对疫苗从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药监局、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监管对象包括疫苗生产厂商、流通企业和接种单位等,推动了整个疫苗行业的不断进步。 此外,此次《疫苗法》三审稿还加大了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此前的二审稿也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牵头的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意味着对疫苗行业的监管将不断趋严,也昭示着疫苗行业的集中度有望持续提升。 联席会议制度将统筹研究疫苗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问题,加快推进疫苗技术创新、工艺优化和产业升级;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会商研判疫苗案件办理、信息发布,组织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加强和改进疫苗工作的意见,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方式创新。 此外,《疫苗法》进一步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此前,《疫苗法》二审稿提出,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只要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不能排除”意味着补偿条件更具有包容性,但哪些是“不能排除”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另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也被写入三审稿。 二类苗处境“尴尬” 不过,《疫苗法》的出台可能会让二类苗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疫苗法》中给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二类疫苗赋予了新的名称——“非免疫规划疫苗”。《疫苗法》通过后,一类苗继续由政府负责分发配送,二类苗则由企业或流通企业直接配送。 从具体流通环节过程来看,一类苗企业将疫苗配送给省级疾控中心后,由各级疾控中心负责分发至接种单位,流通环节目前已基本由政府控制;二类苗则由市县级疾控中心采购后,由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主要流通环节属非政府控制。 在管理上也有需要明确之处,《疫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但对非免疫规划苗则没有进行太多明确描述,这对于占有大份额市场的非免疫规划苗来讲,的确有点尴尬。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疫苗市场规模约为285亿元,其中二类苗为255亿元。 被列为二类苗的疫苗并不意味着不重要,陶黎纳认为,中国的自费疫苗市场存在了20多年,中国疾控中心至今还没有给出过自费疫苗的接种程序表,只有免费疫苗接种程序表。有些地区自己制订了自费疫苗接种程序表,然而却没有和免费疫苗的程序表整合在一起,无法给孩子提供最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实际接种过程中,仍然是优先接种免费疫苗。 “平时的预防接种工作督导中,有些地区往往只重视对免费疫苗接种率和流通过程的检查,有意无意忽略或很少安排对自费疫苗的检查,即便检查也是走过场。我认为,这也是造成一些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陶黎纳表示。 我国一类苗由国家层面进行谈判,省级政府采购,定价低利润空间小,二类苗则由省级政府招标采购,企业自主定价,利润空间较大。 此外,对于《疫苗法》中所规定的“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这一条款,陶黎纳认为,在疫苗运输过程中,很难避免出现超过8摄氏度的情况,如果监测到1次10摄氏度的温度记录,疫苗就必须拒收吗? “科学上没必要。目前已经证实,疫苗完全可以忍受一定程度的高温暴露,这个忍受能力超出一般人的想像。37摄氏度持续暴露12小时,不会导致任何现用疫苗出现质量不合格。所有疫苗在上市前,都做过热稳定性试验。”陶黎纳表示,因此对于疫苗储运和运输的温度监测虽有必要,但绝不能因为一两次超温就拒收疫苗,那样只会造成大量合格疫苗报废,使疫苗供应紧张,也可能会造成温度监测记录造假。 陶黎纳建议,国家可收集各疫苗生产企业的疫苗热稳定性试验数据,并对外公开。如果在疫苗储存和运输过程出现超温现象,可以与公示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是否需要拒收或报废。电子温度监测数据依然重要,可以通过监测发现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温度失控的环节,进而改进这些环节的温度控制,但不应作为判断疫苗是否拒收或报废的最终依据。 除了电子温度监测,还有一种更直观的解决方案,就是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基会都非常推荐的疫苗温度指示标签(VVM)。VVM是一种含有特殊热敏材料的标签,粘贴在疫苗瓶或直接印刷在疫苗瓶标签上,通过其颜色变化来反映疫苗受热损害的情况。“通过VVM就可以记录疫苗整个流通过程中的高温暴露情况,并以直观的颜色让使用者肉眼识别。”陶黎纳表示。[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严重违法入刑 自费疫苗接种待规范 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此次草案三审稿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做了重大修订。三审稿拟在二审稿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对疫苗违法行为加强惩罚力度,并增加行政拘留规定,这也是业界一直呼吁的违法者重典入刑将得以实现。 疫苗管理法草案的修订实际上是征求了众多意见的结果。6月25日,疫苗专家陶黎纳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包括在妇产院发接种证等意见这次都被采纳。对于疫苗三审稿,陶黎纳就第六条“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也提出了建议,认为不仅要明确“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也明确依法享受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 “如果接种单位不给居民接种免费疫苗,这能非常明确地确认是违反了疫苗管理法的明文规定。但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默认原则,如果接种单位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自费疫苗)接种服务,谁也不能说那是违法行为。”陶黎纳解释说。 疫苗违法行为从重追究刑责 疫苗监管问题一直受到重点关注。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苗监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正在推进建立疫苗监管的长效机制。 焦红介绍说:“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的关心支持下,我们会同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疫苗管理法草案。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疫苗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监管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要严肃问责。” 此次,草案三审对疫苗违法行为处罚上升到刑事责任。草案新增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三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处罚,有较大幅度提高。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 疫苗三审也新增了扩大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一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二是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自费疫苗接种制度仍待完善 尽管疫苗草案几经审议更趋完善,疫苗专家陶黎纳认为草案仍应该加入对自费疫苗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个漏洞不填补,管理法正式实施后可能会影响后续公民疫苗接种。 陶黎纳指出,草案三审稿仅提及了居民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免费疫苗)的权利,但没有提及非免疫规划疫苗(自费疫苗),这可能导致居民接种自费疫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草案第六条第一段规定:“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并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免费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免费疫苗)。” 陶黎纳认为,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默认原则,如果不在草案中纳入居民有权接种自费疫苗的相关表述,可能造成接种单位不提供自费疫苗接种服务。 他表示,在医改大背景下,药品低加价甚至零加价成为趋势。加之接种自费疫苗本来就不纳入考核指标,还要投入不少人力提供服务和处理不良反应。单位消极提供自费疫苗可能常态化。这可能会给想要接种自费疫苗的居民带来不便,家长们为了给孩子接种自费疫苗需要到处奔走。 “中国的自费疫苗市场存在了20多年,中国疾控中心至今还没有给出过自费疫苗接种程序表,只有免费疫苗接种程序表。有些地区自己制订了自费疫苗接种程序表,然而却没有和免费疫苗的程序表整合在一起,无法给孩子提供最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实际接种过程中,仍然是优先接种免费疫苗,孩子往往无法及时接种自费疫苗。”陶黎纳说。 二是疫苗管理法里没有阐述政府和公众对于自费疫苗应该持怎样的态度。法案第六条第2段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这一段仅仅表达了政府和监护人对免费疫苗积极支持的态度,强调了接种免费疫苗过程中,政府和监护人必须给予保障。陶黎纳认为,政府同样应该对公众接种自费疫苗明确表达出支持鼓励的态度,而不能只谈接种免费疫苗的义务和保障措施。 从科学上来说,自费疫苗和免费疫苗一样可以预防疾病。一些世界卫生组织强烈建议接种的疫苗在我国还未纳入免费疫苗,为了保障健康需要鼓励居民自费接种。另外,自费疫苗是免费疫苗的后备军。只有广泛接种的自费疫苗,产量充足,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和使用经验,才有可能在将来纳入免费疫苗。 他认为疫苗管理法里应该明确无误地向公众和专业人员传递信号:自费疫苗和免费疫苗同等重要,政府鼓励公众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选择自费疫苗,还鼓励专业人员向公众推荐自费疫苗。 为此,陶黎纳也给出了他对第六条法条的修改意见: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疫苗的权利,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由居民自愿自费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费疫苗。政府鼓励居民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选择自费疫苗。专业人员应该向公众介绍关于自费疫苗的正确知识,促进居民做出有利于健康的选择。”[详情]
经济参考报 疫苗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有较大幅度提高。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 据了解,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修改、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疫苗委托生产、疫苗信息公开等内容。 此前,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只要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不能排除”意味着补偿条件更具有包容性,但哪些是“不能排除”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另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也被写入草案三审稿。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药品的委托生产,但疫苗等某些特殊药品除外。此前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也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但在实践中,疫苗生产有自己的特殊性,即一条生产线只能生产一种疫苗。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修改,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范围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本报记者 孟庆伟 北京报道 6月25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这是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相比草案二审稿,三审稿继续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对制售假疫苗的处罚额度,从二审稿的货值金额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提高到“15倍以上50倍以下”。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这在此前的一二审稿中是没有的。 而对疫苗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民意,疫苗管理法草案在多次审议后首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央地职责,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依据《立法法》,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29日结束。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疫苗管理法将很快迎来表决。 处罚金额上下限再提高 随着近几年制售假劣疫苗案件频发,社会各界对该类案件应该从重处罚的呼声一直比较高。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三审稿也将这一民意从法律层面落地,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和一二审稿相比,三审稿进一步提高了制售假药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违法涉案金额较低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解决此前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 三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 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 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其中,三审稿中“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中的上限,从二审稿中的30倍提高到50倍。 值得一提的是,三审稿进一步提高了对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按照二审稿,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罚额为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但三审稿,则将最低处罚额提高到了750万元,最高处罚额提高到了2500万元。 对制售劣药的,三审稿也并不“手软”,将罚款上限从此前的货值金额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提高到“10倍以上30倍以下”,货值不足五十万元的,处罚金额从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提高到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此前的一二审稿,体现了要“处罚到人”的立法精神。此次三审稿,对制售假劣疫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加大了惩处力度,提出“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而二审稿中的规定是“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记者还注意到,三审稿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了行政拘留处罚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疫苗的采购与流通,三审稿还规定,疾控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也将获得处罚,最高处违法所得50倍罚款。 按照疫苗管理法草案,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 向疾控机构供应疫苗,疾控机构再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控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 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与二审稿相同,二审稿中的“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替代了一审稿中“实行无过错原则”的提法。 但三审稿对补偿范围做出了新增补充,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如何界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三审稿对此明确: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其中,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在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民事责任与国家疫苗损害无过错补偿计划两个体系。而三审稿中的“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指的就是后者。 补偿制度的建立,对疫苗接种者权益来说是重要保障。但应该以何标准给予补偿?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二审稿中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其中并未界定国务院和省级部门之间的各自职责。 在草案二审稿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给予了关注,并认为有完善空间。 记者注意到,三审稿中,补偿标准的制定职责得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各省份基本都制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办法,但补偿差异较大。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为例,江西省补偿标准为60万元,北京市补偿标准达140万元。 在民间智库公共卫生治理项目执行主任、美国得克萨斯州St. Mary 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贾平看来,补偿额度很难覆盖实际的损失。 “我国的立法,传统上对于赔偿额度规定有过低的倾向,比如往往规定以若干年的全社会基本工资水平来补偿,这个很难覆盖和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全面提升补偿标准,将医疗、康复、咨询、特别教育和职业培训再就业费用、由于能力降低导致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用等计算进去,这和保险的精算类似。”贾平说。 补偿范围目录和标准等细则还有待出台,但可以预见的是,此前各地制定的相应补偿办法或将面临大范围修改完善。 就补偿经费问题,三审稿还根据是否为规划免疫疫苗,规定了补偿费用的来源: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也就是一类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此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及时、便民、合理。[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违法惩处更严,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扩大 澎湃新闻记者 包雨朦 来源:澎湃新闻 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作为我国第一部疫苗管理法,该草案的审定受到业界关注。 据《人民日报》报道,《疫苗管理法(草案)》拟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行政拘留规定。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草案还将进一步明确补偿制度,对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违法惩处更严 在长生长春疫苗案发生以后,如何对疫苗造假和生产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是行业内外关注的一大问题。 此前公布的草案二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 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更大 为了进一步保障疫苗接种者的权益,草案提出,要对疫苗接种后的出现异常反应的接种者进行补偿。不过,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还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过于严格、补偿范围过于狭窄,建议扩大补偿范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应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 经研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应急保障更快 在草案审定的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在突出对疫苗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的同时,对疫苗研制和创新的激励和支持不够,不利于发挥疫苗在预防、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发生、流行中的重要作用,建议予以充实。 草案指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详情]
疫苗管理法三审:罚款加重、增加行拘、犯罪者从重追究刑责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草案还将实行目录管理。 疫苗管理法草案6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 作为疫苗管理领域的专门立法,草案三审稿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草案还将进一步明确补偿制度,对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 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实行目录管理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应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 经研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应急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三审稿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有较大幅度提高。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 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草案还将实行目录管理。[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卖假疫苗拟最高罚货值金额的50倍 2019年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三审。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 二审稿中明确,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审稿则将“15倍以上30倍以下”提高到了“15倍以上50倍以下”. 三审稿第79条明确,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除生产假药的情形外,生产劣药也提高了罚款额度。 二审稿明确,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三审稿提高到了“10倍以上30倍以下”。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原标题:《卖假疫苗拟最高罚货值金额的50倍》 责编:张婧妍 (本文来自于海外网)[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进一步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问题 《疫苗管理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草案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央视记者 罗小光 崔娴娴 马超 吴玮)[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惩处力度加大,增加行拘规定(原标题: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惩处力度加大,增加行拘规定)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疫苗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拟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行政拘留规定。此外,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草案还将进一步明确补偿制度,对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更透明 保障公众知情权 完善信息公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更包容 扩大异常反应补偿范围 实行目录管理值得关注的是,有的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还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应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经研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更及时 应对传染病 增加应急保障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更严格 违法行为处罚责任到人 增加行政拘留规定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来自于财经网)[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请三审 严重违法可被行政拘留来源:中新经纬疫苗犯罪拟明确从重追究刑责疫苗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有较大幅度提高。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记者杨维汉、屈婷)[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从重追究犯罪者刑责,处罚责任到人人民日报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疫苗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拟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行政拘留规定。此外,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草案还将进一步明确补偿制度,对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更透明 保障公众知情权 完善信息公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疫苗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更包容 扩大异常反应补偿范围 实行目录管理值得关注的是,有的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还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应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经研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更及时 应对传染病 增加应急保障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单位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更严格 违法行为处罚责任到人 增加行政拘留规定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自于21财经)[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央视记者 李东 马超 吴玮 罗小光 崔娴娴)[详情]
疫苗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作为疫苗管理领域的专门立法,草案三审稿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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