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境外违规转移外汇主要用途:买房+赌博 外汇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正在升级,个人和企业要注意了,以后因外汇违规行为...[详情]
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处罚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外汇违法违规无处遁形 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共计...[详情]
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处罚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外汇违法违规无处遁形 本报记者 陈果静 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详情]
中新网12月6日电 国家外汇局网站今日通报15起外汇违规案例,严厉处罚虚假转口贸易、内保外贷、个人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详情]
个人向境外违规转移外汇主要用途:买房+赌博 外汇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正在升级,个人和企业要注意了,以后因外汇违规行为被“逮住”,不仅要交罚款,信用记录都会有污点。 券商中国 记者 孙璐璐 外汇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正在升级,个人和企业要注意了,以后因外汇违规行为被“逮住”,不仅要交罚款,信用记录都会有污点。 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照例通报最新的外汇违规案例。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所通报的案例不同的是,本次违规案例通报,也是外汇局第一次对外公布受罚的个人和企业的处罚信息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也就是说,遭外汇局行政处罚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记录也将有“污点”。 众所周知,一旦个人征信记录有了“污点”,将会给个人日常生活中多方面带来麻烦,比如申请银行贷款难度加大,甚至求职时都会受影响。 将外汇违规行为与央行征信系统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升级外汇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重要举措。券商中国记者独家了解到,此前只有企业处罚信息可以公开查询,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只是选取所有处罚信息中的一小部分公开,下个月开始,所有处罚信息(包括企业、个人、银行)都将公开,企业和个人的处罚信息还将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 外汇违规行为被“逮住”,信用记录都会有污点 我国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正在逐步完善。实际上,外汇违规处罚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始于2015年。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2015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因逃汇、非法套汇、违规汇入、非法结汇、擅自改变外汇或结汇资金用途、非法买卖外汇等活动而构成实质性违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外汇违规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相关外汇违规信息将按季度汇总纳入征信系统,并在征信系统展示5年。 也就是说,之前只有企事业单位的外汇违规处罚行为纳入了央行征信系统,但个人处罚信息并为纳入。而外汇局此次通报的违规案例,也说明今后个人的外汇违规处罚信息也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此外,外汇局方面还表示,对受罚的个人还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征信记录对信用主体日常生活的重要性日益加深。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表示,如果出现不良记录将会在多方面对信用主体带来影响。首先,到银行或其它机构借款会变得更难,要么借不到,要么成本高;其次,社会生活甚至政治活动会受到约束,比如现在不少企业在人员招聘时,信用记录是重要参考信息,竞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也会参考信用记录。此外,一些严重违规、恶意逃废债的主体,会受到部门联合惩戒,乘坐高铁飞机、出国旅游都受到限制。 近年来,我国在完善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同时,央行也在会同发改委、税务、工商、司法等其他行政司法部门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共享力度,建设全覆盖的社会征信体系根据信用中国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各部门共签署40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根据各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相关部门认定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针对法院执行、市场监管、税收征管、涉金融、统计等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有关部门通过机制化共享公示失信黑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加大对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的惩戒、警示和治理力度。例如,11月,证监会提供了6人严重失信人名单,都涉及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 如上所述,一旦未来外汇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中国,一些违规情节严重的个人和企业就有可能会被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日后日常出行、企业经营等很多方面将严重受限。所以,大家一定要维护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 个人向境外违规转移外汇主要用途:买房+赌博 在本次通报的共15例违规案例中,同样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违规行为。 其中,涉及银行的违规行为有4例,分别是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主要问题仍旧是未按规定对相关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和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更是因此被吃百万级罚单,分别处以罚没款280万元和307.3万元人民币。 企业外汇违规案例有4例,均为逃汇案。常见的“伎俩”则是企业通过使用无效单证、伪造海运提单、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因货物出口未收汇,金额合计466.47万美元,被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 个人外汇违规案例有7例,涉及非法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惯用的手段则是通过地下钱庄或是借用多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进行“蚂蚁搬家”。其中,有人早在2015年的违规行为也能在现在被查出来,上海籍周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在2015年1月至12月,利用2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4.96万美元,最终被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有意思的是,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从最近几次外汇局公布的个人违规案例通报情况看,个人分拆逃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主要用处都是在海外买房,而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用处则是去境外赌场“挥霍”。 例如,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江苏籍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最终被处以罚款3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被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详情]
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处罚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外汇违法违规无处遁形 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共计15起外汇违规案例,其中包括4家银行、4家企业及7起个人外汇违规案例。外汇局在通报中首次披露,对企业外汇违规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个人外汇违规行为已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将相关违规处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截至目前,2018年以来,外汇局已经通报了六批、共计130起外汇违规案例。 在此次通报中,7起个人外汇违规案例包括4起非法买卖外汇案和3起分拆逃汇案,相关个人均被实施了“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如,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币,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外汇局对其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实施‘关注名单’管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加大个人和企业违规成本。”外汇局有关人士介绍,2015年起,企业外汇违规处罚信息开始纳入征信系统;2016年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据介绍,一旦被纳入“关注名单”,其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除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银行也会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对个人和企业来说,一旦外汇违规处罚信息被纳入征信系统,可能影响其办理外汇、信贷等相关业务,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发现违规信息,相关业务的审核可能更为严格。 此次,外汇局还通报了银行虚假贸易转口案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部分银行在拓展业务及客户过程中,展业原则未能切实落到实处,内部管控不到位,业务操作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重大违规案件。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被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被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应切实加强真实性审核,特别是把了解客户、了解业务落到实处,对客户注册资金、主要股东、办公地址、业务范围、历史交易、税务状况等都要详细了解,杜绝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目前我国经济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稳健,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运行保持总体平稳。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各类外汇违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目的是通过检查、处罚维护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记者 陈果静)[详情]
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处罚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外汇违法违规无处遁形 本报记者 陈果静 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共计15起外汇违规案例,其中包括4家银行、4家企业及7起个人外汇违规案例。外汇局在通报中首次披露,对企业外汇违规处罚信息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个人外汇违规行为已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将相关违规处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截至目前,2018年以来,外汇局已经通报了六批、共计130起外汇违规案例。 在此次通报中,7起个人外汇违规案例包括4起非法买卖外汇案和3起分拆逃汇案,相关个人均被实施了“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如,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币,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外汇局对其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实施‘关注名单’管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加大个人和企业违规成本。”外汇局有关人士介绍,2015年起,企业外汇违规处罚信息开始纳入征信系统;2016年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据介绍,一旦被纳入“关注名单”,其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除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银行也会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对个人和企业来说,一旦外汇违规处罚信息被纳入征信系统,可能影响其办理外汇、信贷等相关业务,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发现违规信息,相关业务的审核可能更为严格。 此次,外汇局还通报了银行虚假贸易转口案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部分银行在拓展业务及客户过程中,展业原则未能切实落到实处,内部管控不到位,业务操作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重大违规案件。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被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被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应切实加强真实性审核,特别是把了解客户、了解业务落到实处,对客户注册资金、主要股东、办公地址、业务范围、历史交易、税务状况等都要详细了解,杜绝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目前我国经济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稳健,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运行保持总体平稳。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各类外汇违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目的是通过检查、处罚维护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详情]
中新网12月6日电 国家外汇局网站今日通报15起外汇违规案例,严厉处罚虚假转口贸易、内保外贷、个人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规行为。其中,平安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被点名通报。 具体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未尽审核职责,在企业进口合同和货物发票存在多处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案例5: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出口未收汇,金额合计466.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无效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8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27.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5.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购买美元,违规金额合计453.0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江苏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辽宁籍冯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4.9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9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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