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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厘清信用卡恶意透支界限 强调两次有效催收
两高厘清信用卡恶意透支界限 强调两次有效催收

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新司法监管落地。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11月29日  07:18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 公诉前还钱可免于起诉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 公诉前还钱可免于起诉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2018年11月29日  00:41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两高最新信用卡司法解释解读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两高最新信用卡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11月28日  17:44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 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 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详情]

央视|2018年11月28日  14:35
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 公诉前全归还可不起诉
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 公诉前全归还可不起诉

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有了新规范:5万以上才可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以下,在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详情]

澎湃新闻|2018年11月28日  14:24
两高: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
两高: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罗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详情]

新华网|2018年11月28日  14:23
两高:上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上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新京报快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消息,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详情]

新京报|2018年11月28日  12:22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五万 判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五万 判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新浪财经讯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1月28日  10:46

最新新闻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5万元将被判刑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5万元将被判刑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5万元将被判刑 日前,司法机关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并明确对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调引发热议。 问:为什么要调整信用卡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主持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发,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太理想。一方面案件数量大,当前恶意透支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另一方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此外,牵扯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在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力求改变这些现状。 问:今后信用卡透支多少算是“恶意透支”? 主持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里的一种常见犯罪方式。新标准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五倍,即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也就是说,此次修改上调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入罪门槛提高为五万元。如果恶意透支未达到规定数额,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只属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问:如何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 主持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的最重要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时往往虚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对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不予甄别,存在客观归罪、唯结果论的不当倾向。此次“两高”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详情]

经济日报 | 2018年12月03日 06:55
信用卡逾期率维持低水平 法律调“准星”瞄住老赖
每日经济新闻 | 2018年12月02日 23:40
朱邦凌: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提高不等于放纵犯罪
朱邦凌: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提高不等于放纵犯罪

   【凌波微言】 对于90后来说,除了信用卡之外,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借呗、花呗、白条之类的分期付款消费方式。 朱邦凌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将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上调,将“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同时,关于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有效催收”的认定、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从宽处理都做出了修改。 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重刑率逐年上升。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由1万提至5万元,入罪门槛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纵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依然是需要重点预防的犯罪形式,尤其要引导90后、00后养成正确的消费方式,避免过度负债、透支消费。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相比2009年,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47%,信用卡授信总额度增长110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比例下降59%。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从前两年的数据来看,信用卡的整体不良率呈现上升趋势。 目前,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等在部分年轻人中颇为流行。这种模式是指用户有多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存在免息期的特点,循环刷多张卡来维持免息借款。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在5月初发布的监测数据,“信用卡代还”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平台共计140余家,其中相关网站平台70余家,在运营APP有80余款。这类业务主要有“套现贷”、信用卡套现、平台代偿三种模式,而前两者都存在信用卡套现行为。目前,一些业内知名平台采用的是“平台代偿”方式。 这些“信用卡代还”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平台实际上是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游走在诱导青少年恶意透支的灰色地带。使用信用卡代偿业务,不仅造成信用卡违规封卡,信用卡的资金也得不到保证,最重要的还可能让自己背负沉重的债务。 调查显示,90后的负债额是月收入的18.5倍。已经工作的90后,人均负债12万+。以2018年应届生平均薪资5429元计算,第一批95后一出校门就平摊了人均10万元的债务。而已经打拼了几年的90后更惨,人均负债12万以上。 根据融360发布的消费调查数据,90后在借贷市场上的占比高达49.31%,在亚洲同龄人中排第一。不仅如此,这其中有28.57%的人使用消费贷款,就是为了偿还其他贷款。在这批早早就负债前行的年轻人中,每4个人中就有1个人使用花呗,每3个买手机的就有2个使用分期付款,每2个人中就有一个没存款。对于90后来说,除了信用卡之外,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借呗、花呗、白条之类的分期付款消费方式。“办公室里三代人,70后存钱,80后投资,90后负债。而90后的父母在替孩子还贷。”这是一句戏谑,也是一个普遍性真相。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详情]

证券时报 | 2018年11月30日 03:50
"两高"上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比两高于2009年发布的《解释》,此次修改后的《解释》将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由1万上调到5万,还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有效催收”的具体要求。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顾志娟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总额八年间增10倍 据了解,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发布的)《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最高检表示。 近年来,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据央行近日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4.69万亿元,环比增长5.05%;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61万亿元,环比增长5.68%。 今年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这两个数字都较前两个季度上升。2017年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663.11亿元,而2010年这一数据仅为76.89亿元,八年间增长超过10倍。 修改后原占比近一半的案件难立案 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年来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同时,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案中最主要的犯罪情形。根据201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和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诈骗方式主要有: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等,其中恶意透支占比81.1%。 2015年初至2016年末审结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犯罪金额大多集中在1万元-5万元之间,案件数量占比为47.7%;犯罪金额在5万元-10万元之间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二。这意味着,本次修改《解释》之后,原来占比最大的1万-5万元金额这一部分的案件将不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今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理信用卡透支上诉案件56件,发卡银行起诉的案件为52件,占全部案件的93%,持卡人起诉的案件仅4件。从审判实践看,此类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纠纷发生原因主要源于信用卡协议约定不明,发卡银行提示、说明不足,持卡人信用卡知识不足,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等。 例如,北京市蔺某为了投资养生会所,3年间先后申办了8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取现,随着养生会所因经营不善倒闭,蔺某欠银行150余万无法偿还。面对银行催缴,蔺某关闭手机拒不还款,最终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起草人之一耿磊在微信公号文章中表示,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95%。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因此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银行将严把关,以后批的额度会变小吗? “对我们银行没啥大影响,毕竟恶意透支的人占少数。对银行来说,信用卡风险防范主要是控制准入关,防范中介机构的欺诈风险。”一上市银行高管表示。 另一银行内部人士则表示,随着入罪门槛的提高,银行可能会把额度批得越来越小,对靠谱的持卡人再增加额度。“现在信用卡逾期的客户挺多的,案子太多,审理不过来。” 有消费者指出,现在办信用卡相对2014年前已严了很多,额度也批得很少。 变化1 入罪门槛提高 恶意透支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才为“数额较大” 修改后的《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 昨日发布的《解释》显示,将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据2009年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此次修改的决定对原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此,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认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除了调高了对“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从“2009解释”的1万元调高到5万元。同时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细化,《解释》增加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的内容。 “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两高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邱苗说。 信用卡专家董峥持有类似的看法。“该内容的修订,对信用卡所欠金额为实际透支本金部分的认定更为明确。既然司法机关仅对于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认定,不包括由其派生出来的其他银行收益,发卡银行就可以与信用卡逾期持卡人进行数额与期限等方面的协商,让一些非恶意透支的用户最终实现还款为目标。” 变化2 非法占有界定变化 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来看,《解释》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内容。 “的确现在有一些持卡人在使用了信用卡后,因故无力偿还,但是并非不想归还。虽然所叙述的情况难以区分真伪,但是从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本意中,也不是为了将逾期用户一棍子打死,能够最终实现还款毕竟是最好的结果。”董峥说,通过对用户还款逾期情况的区分,能否对相应的用户进行区别对待,也是考验发卡银行风控能力。 变化3 明确有效催收 未能将催收信息送达欠款持卡人属“无效催收” 据悉,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此次的《解释》明确了“有效催收”的具体要求。 此次《解释》明确,“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同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信用卡业内人士指出,在实际的催收中,经常有发卡银行或催收外包公司,并未能将催收信息送达欠款持卡人。此次修改后,这种情况归属于“无效催收”。同时,要求发卡银行还应当提供具有签名和银行公章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也一定程度上对催收业务进行了规范与制约,避免因违规催收业务造成更多问题。 “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另一业内人士表示。 ■ 延展 部分银行信用卡坏账有所抬头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迅猛,信用卡业务成为各家银行转型零售的重要发力点。 根据央行今年11月19日公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与2010年人均持有信用卡0.17张相比,八年间信用卡持卡量增长近三倍。 从今年银行财报数据中也可以看见,多家银行信用卡发卡量迅速增长,截至今年上半年末,工行、建行、招行、中行的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经超过1亿张,其中工行最高,达1.56亿张。 与此同时,信用卡逾期情况也在快速增加。部分银行信用卡贷款不良率出现增长。号称“零售之王”的招行,截至今年上半年末,信用卡累计发卡约1.14亿张。信用卡贷款不良率为1.14%,较上年末上升0.03个百分点,而该行零售贷款整体不良率为0.77%,较上年末下降0.12个百分点。信用卡不良贷款金额为58.31亿元,在其零售不良贷款中占比40.58%。 另一家信用卡业务增长迅速的股份行平安银行,2018年1-9月累计新增发卡量1309.23万张,同比增长32.1%。据其三季报披露,信用卡不良率1.22%,比上年末上升0.04个百分点。而该行零售贷款(不含信用卡、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率仅为0.42%。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持卡人如何避免看不见的陷阱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所有的“透支”都是“恶意透支”,也并不是所有的“恶意透支”都构成犯罪,本次修改就对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规定了催收、时间、金额三个方面限制条件。 在平时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消费者需注意避免逾期。不少持卡人发生的逾期并非主观上有意为之,如果因疏忽忘记还款,发现后最好全额还款,同时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申明非恶意欠款。如果之前一直记录良好,且逾期时间短,发现逾期后还款良好,则有可能不会被记不良记录。 很多银行已经有“容时容差”还款服务,容时是指还款日可以往后弹性延伸,一般在3天左右;容差是指还款的数额可以“抹零”,一般在10元以内。这项服务每家银行有所差别,部分银行是自动提供,部分则需要持卡人主动申请,所以持卡人来不及还款时需尽快向发卡行确认是否享受上述服务。 另外,有些人办了信用卡但不常用,当信用卡发生逾期后,打算彻底不用信用卡,不还款也不销卡。这种做法也存在较大风险,如果一直不还款,每月都会产生一次逾期,每月会被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连续多月不还款,累计欠款金额越来越大后就可能被裁定为恶意透支。如果决定不再使用信用卡,最好的做法是进行销卡,并还清此前欠款。 另外,就算出现逾期手机最好不要关机,不要失联。最重要的是逾期不要超过3个月。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详情]

新京报 | 2018年11月30日 00:07
两高厘清信用卡恶意透支界限 强调两次有效催收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1月29日 07:18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 公诉前还钱可免于起诉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 公诉前还钱可免于起诉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 公诉前还钱可免于起诉 每经记者 胡 琳 实习编辑 易启江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融360表示,信用卡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两高的最新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入罪门槛提高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强劲,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11月28日“两高”发布的《决定》,对此前规定进行了八处修改。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 《决定》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决定》还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修改了一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将原来“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改为“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同时,《决定》对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融360分析,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恶意透支不包括利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此外,《决定》还增加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诉和刑事处罚的意见: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融360指出,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两高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决定》同时强调了有效催收。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同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融360表示,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法律名词 ◎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 | 2018年11月29日 00:41
专家解读两高最新信用卡司法解释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1月28日 17:44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 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 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悉,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央视记者 程琴)[详情]

央视 | 2018年11月28日 14:35
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 公诉前全归还可不起诉
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 公诉前全归还可不起诉

  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实习生 帕孜丽娅 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有了新规范:5万以上才可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以下,在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与原规定相比,《解释》新增了五条内容,重新界定了有关“恶意透支”数额等级的认定,并规定了不起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新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不过,在恶意透支上,原先的三档触法情形,在数额上均有了调整。比如,“数额较大”的认定额由此前的一万增至五万。 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解释》特别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最高法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此外,《解释》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解释》还专门针对“有效催收”以及“非法占有”作出了界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最高法表示,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详情]

澎湃新闻 | 2018年11月28日 14:24
两高: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
两高: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元就将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罗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悉,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详情]

新华网 | 2018年11月28日 14:23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5万元将被判刑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5万元将被判刑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5万元将被判刑 日前,司法机关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并明确对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调引发热议。 问:为什么要调整信用卡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主持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发,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太理想。一方面案件数量大,当前恶意透支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另一方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此外,牵扯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在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力求改变这些现状。 问:今后信用卡透支多少算是“恶意透支”? 主持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里的一种常见犯罪方式。新标准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五倍,即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也就是说,此次修改上调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入罪门槛提高为五万元。如果恶意透支未达到规定数额,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只属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问:如何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 主持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的最重要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时往往虚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对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不予甄别,存在客观归罪、唯结果论的不当倾向。此次“两高”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详情]

信用卡逾期率维持低水平 法律调“准星”瞄住老赖
信用卡逾期率维持低水平 法律调“准星”瞄住老赖

  信用卡近期成为热词,从官方至民间,都受到跟踪关注。 针对信用卡,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恶意透支成为主要行为样态、恶意透支刑事案件量刑整体偏重两个特点,反映出决定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作出调整。 近期人民银行也公布了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数据显示,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 不过在这其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1.34%的指标水平,在历史变动中并非高值。从公开数据来看,该指标历史高位停留于2008底~2012年上半年。这与人们通常以为的当前信用卡风险增大印象有所出入。但目前来看,国内各方已提前布局防控信用卡风险。 信用卡逾期率1.34% 根据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情况,至三季度末,银行卡信贷规模持续扩大。 报告期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4.69万亿元,环比增长5.05%;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61万亿元,环比增长5.68%。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2.23万元,授信使用率45.0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 从历年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来看,2008年末该项为1582.12亿元,至2018年9月底达到6.61万亿元,也就是说在近10年间,银行卡应偿信贷余增长了近41倍。 在逾期方面,2008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33.77亿元,而今年9月末,这一总额已达到880.98亿元。近10年间,该项数据增加了25倍。 也就是说,总体来看,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并未随着应偿信贷余额以同样速度增长,而是增长相对缓慢。 再从当期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与当期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之比(即信用卡逾期率)来看,相对于10年期,这一比例明显出现下降。2008年底,该比例为2.13%,在随后的两三年间,该比例在2010年一季度末达到最高,为3.54%。 而在最近4年间,该比例维持在1.1% ~1.6%,且呈现双向波动,并未形成趋势性变化。 根据国信证券分析师王剑的观察,我国大陆信用卡发展很快,但目前还无需担心危机出现。他认为理由如下:一是全行业逾期情况还在改善。尽管我国信用卡发卡量、贷款余额同比增速都在快速上升,但逾期情况还比较正常,而且还在改善当中。 二是信用卡市场的快速发展仅持续不到两年,并不算长。我国大陆信用卡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银行大量涌入信用卡市场是2017年以来的事情,迄今为止不足两年,持续的时间还不够长。 三是卡均授信额度的增长还算正常。我国没有出现政府出台扶持措施等过度刺激的情形(早期培育信用卡市场时政府有一定的扶持措施,但均不涉及信用标准),银行之间竞争不算特别激烈,没有出现过度授信的情形。近几年信用卡卡均授信额度增速为个位数,略高于居民收入增速,还算正常。 整体来看,王剑指出,虽然2017年以来有大量银行涌入信用卡市场,再加上今年上半年流动性较为紧张、现金贷监管加强,共债问题导致银行信用卡不良率有所上升,但目前还不需要担心出现危机事件。 让该有的惩罚枪枪命中 虽然危机事件的发生目前还不需要担心,但中国对于信用卡的风险已保持持续关注。据悉,早在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重庆团人大代表周光权便提出了关于高度关注对信用卡透支行为处理异化现象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周光权列席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记者还注意到,今年5月,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互金专委会”)官网发布一期互联网金融新业态风险巡查公告,公告提及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现信用卡代还和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业务模式。此类业务涉及信用卡违规套现、平台收取高额费用、用户信用卡信息安全等问题,潜在风险值得关注。 中央政法委官方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近日指出,“两高”对决定的这一系列修改显示出再明确不过的意图:把刑法这张筛网编织得更严谨一些,面对失信犯罪行为真正“疏而不漏”,把准星对准真正的“老赖”。 本次司法解释修改,就是这个原则的深入实践。它不是要让过去有罪的,在今后无罪,而是要把刑事制裁的准星,校得准一点,再准一点,让该有的惩罚枪枪命中,拳拳到肉。 这几年来,与我国信用卡发展比翼齐飞的,是中国人旺盛的消费购买力。每次网购狂欢节比拼的不只是手速,更是卡包的厚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情况显示,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已达到6.59亿张,相当于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 但是,也有部分持卡者动起了歪脑筋,将可透支信用卡视为“待宰肥羊”。他们大量透支信用卡资金,在银行催收时置之不理,甚至逃之夭夭,使发卡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信用坏账。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是过于苛刻的小题大做。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表示,在信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今天,这是必须坚决执行的战略。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信用卡业务接下来会呈现怎样的走势?根据中银国际证券励雅敏、袁喆奇的分析,信用卡业务逐渐成为各家零售补短板的突破口。一方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大行和股份行流通信用卡规模相比于年初增长15%,另一方面,服务深度不断延展,各行积极通过加强场景渗透和金融产品创新对存量信用卡客户展开深入挖掘,带动信用卡贷款相比于年初增长11%。 此二位分析师进一步指出,中国大陆的银行信用卡业务风控一直较为审慎,目前金融监管环境趋严,个人征信体系正不断完善,信用卡的不良率和逾期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认为不会发生危机。 截至2018年2季度,我国银行业逾期半年以上信用卡贷款占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额的比重较2017年提升仅2BP至1.21%,和台湾地区发生卡债危机时逾期3个月以上占比(3.3%)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来看,银行信用卡贷款整体质量可控,不过在信用卡贷款和消费贷款快速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出现不良率的波动趋势对资产质量的影响。 台湾地区信用卡危机案例启示 说起信用卡风险,中国台湾地区就曾出现过信用卡危机案例,这对于人们理解信用卡风险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台湾地区于1988年正式发行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卡,1994年推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台湾地区信用卡繁荣于亚洲金融危机之后,1998~2005年,台湾地区信用卡流动卡数和循环信用余额的CAGR(复合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 危机爆发于2005年,这一年的信用卡流通卡量是一个明显的阶段性高点,而后,大约在2005年末开始崩塌,并于2006年形成逾期率的顶峰。 2006年初,台湾地区信用卡贷款中逾期超过三个月的贷款比例陡增,从年初的2.44%增加至4月份的3.38%,达到峰值。现金卡更为严重,逾期率从2005年末的1.84%陡增至2006年4月末的6.75%,峰值为8月份的8.46%。其间还发生不少“卡奴”自杀事件,社会成本高昂。 国信证券分析师王剑分析,从供给来看,一是亚洲金融危机后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的意愿变强。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信用卡都是小银行的差异化业务,大银行往往以企业业务为主。1999年的台湾地区刚刚遭受亚洲金融危机重创,企业贷款需求低迷,银行需要寻找新的利润来源,之前不被重视的信用卡逐渐走入广大银行的视野。 但当竞争进一步加剧之后,银行的行为就变了味道,风险开始积聚。风险产生的原因说来说去不过两点:一是通过降低利率吸引客户,导致收益无法覆盖风险(通过直接降低利率,或者通过金融创新变相降低当前利率);二是过度降低风控标准(过高的授信额度、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风险大到高收益也无法覆盖。这两点在台湾地区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后期表现得淋漓尽致。 王剑指出,由于竞争加剧,银行纷纷放松发卡标准,比如许多银行推出以卡办卡业务,即根据申请人在其他银行的信用卡使用情况来发卡,后期一些营销行为十分夸张,比如部分银行推出名片开卡,即本人持名片即可申办信用卡。风控的降低还表现在给予客户过高的额度,比如台湾地区银行业在2004年6月末给予现金卡客户的卡均授信额度(可动用额度)是8万元台币,一年之后大幅增至10万元台币,这样高的增幅显然不是居民收入增长导致的。[详情]

朱邦凌: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提高不等于放纵犯罪
朱邦凌: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提高不等于放纵犯罪

   【凌波微言】 对于90后来说,除了信用卡之外,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借呗、花呗、白条之类的分期付款消费方式。 朱邦凌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其中之一就是将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进行了上调,将“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同时,关于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有效催收”的认定、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从宽处理都做出了修改。 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重刑率逐年上升。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由1万提至5万元,入罪门槛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纵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依然是需要重点预防的犯罪形式,尤其要引导90后、00后养成正确的消费方式,避免过度负债、透支消费。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相比2009年,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47%,信用卡授信总额度增长1100%,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比例下降59%。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从前两年的数据来看,信用卡的整体不良率呈现上升趋势。 目前,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等在部分年轻人中颇为流行。这种模式是指用户有多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存在免息期的特点,循环刷多张卡来维持免息借款。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在5月初发布的监测数据,“信用卡代还”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平台共计140余家,其中相关网站平台70余家,在运营APP有80余款。这类业务主要有“套现贷”、信用卡套现、平台代偿三种模式,而前两者都存在信用卡套现行为。目前,一些业内知名平台采用的是“平台代偿”方式。 这些“信用卡代还”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平台实际上是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游走在诱导青少年恶意透支的灰色地带。使用信用卡代偿业务,不仅造成信用卡违规封卡,信用卡的资金也得不到保证,最重要的还可能让自己背负沉重的债务。 调查显示,90后的负债额是月收入的18.5倍。已经工作的90后,人均负债12万+。以2018年应届生平均薪资5429元计算,第一批95后一出校门就平摊了人均10万元的债务。而已经打拼了几年的90后更惨,人均负债12万以上。 根据融360发布的消费调查数据,90后在借贷市场上的占比高达49.31%,在亚洲同龄人中排第一。不仅如此,这其中有28.57%的人使用消费贷款,就是为了偿还其他贷款。在这批早早就负债前行的年轻人中,每4个人中就有1个人使用花呗,每3个买手机的就有2个使用分期付款,每2个人中就有一个没存款。对于90后来说,除了信用卡之外,用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借呗、花呗、白条之类的分期付款消费方式。“办公室里三代人,70后存钱,80后投资,90后负债。而90后的父母在替孩子还贷。”这是一句戏谑,也是一个普遍性真相。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详情]

"两高"上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比两高于2009年发布的《解释》,此次修改后的《解释》将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门槛由1万上调到5万,还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有效催收”的具体要求。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顾志娟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总额八年间增10倍 据了解,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发布的)《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最高检表示。 近年来,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据央行近日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4.69万亿元,环比增长5.05%;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61万亿元,环比增长5.68%。 今年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这两个数字都较前两个季度上升。2017年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663.11亿元,而2010年这一数据仅为76.89亿元,八年间增长超过10倍。 修改后原占比近一半的案件难立案 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年来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同时,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案中最主要的犯罪情形。根据201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和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诈骗方式主要有: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等,其中恶意透支占比81.1%。 2015年初至2016年末审结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犯罪金额大多集中在1万元-5万元之间,案件数量占比为47.7%;犯罪金额在5万元-10万元之间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二。这意味着,本次修改《解释》之后,原来占比最大的1万-5万元金额这一部分的案件将不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今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理信用卡透支上诉案件56件,发卡银行起诉的案件为52件,占全部案件的93%,持卡人起诉的案件仅4件。从审判实践看,此类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纠纷发生原因主要源于信用卡协议约定不明,发卡银行提示、说明不足,持卡人信用卡知识不足,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等。 例如,北京市蔺某为了投资养生会所,3年间先后申办了8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取现,随着养生会所因经营不善倒闭,蔺某欠银行150余万无法偿还。面对银行催缴,蔺某关闭手机拒不还款,最终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起草人之一耿磊在微信公号文章中表示,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95%。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因此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银行将严把关,以后批的额度会变小吗? “对我们银行没啥大影响,毕竟恶意透支的人占少数。对银行来说,信用卡风险防范主要是控制准入关,防范中介机构的欺诈风险。”一上市银行高管表示。 另一银行内部人士则表示,随着入罪门槛的提高,银行可能会把额度批得越来越小,对靠谱的持卡人再增加额度。“现在信用卡逾期的客户挺多的,案子太多,审理不过来。” 有消费者指出,现在办信用卡相对2014年前已严了很多,额度也批得很少。 变化1 入罪门槛提高 恶意透支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才为“数额较大” 修改后的《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 昨日发布的《解释》显示,将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据2009年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此次修改的决定对原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此,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认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除了调高了对“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从“2009解释”的1万元调高到5万元。同时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细化,《解释》增加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的内容。 “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两高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邱苗说。 信用卡专家董峥持有类似的看法。“该内容的修订,对信用卡所欠金额为实际透支本金部分的认定更为明确。既然司法机关仅对于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认定,不包括由其派生出来的其他银行收益,发卡银行就可以与信用卡逾期持卡人进行数额与期限等方面的协商,让一些非恶意透支的用户最终实现还款为目标。” 变化2 非法占有界定变化 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来看,《解释》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内容。 “的确现在有一些持卡人在使用了信用卡后,因故无力偿还,但是并非不想归还。虽然所叙述的情况难以区分真伪,但是从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本意中,也不是为了将逾期用户一棍子打死,能够最终实现还款毕竟是最好的结果。”董峥说,通过对用户还款逾期情况的区分,能否对相应的用户进行区别对待,也是考验发卡银行风控能力。 变化3 明确有效催收 未能将催收信息送达欠款持卡人属“无效催收” 据悉,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此次的《解释》明确了“有效催收”的具体要求。 此次《解释》明确,“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同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信用卡业内人士指出,在实际的催收中,经常有发卡银行或催收外包公司,并未能将催收信息送达欠款持卡人。此次修改后,这种情况归属于“无效催收”。同时,要求发卡银行还应当提供具有签名和银行公章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也一定程度上对催收业务进行了规范与制约,避免因违规催收业务造成更多问题。 “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另一业内人士表示。 ■ 延展 部分银行信用卡坏账有所抬头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迅猛,信用卡业务成为各家银行转型零售的重要发力点。 根据央行今年11月19日公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与2010年人均持有信用卡0.17张相比,八年间信用卡持卡量增长近三倍。 从今年银行财报数据中也可以看见,多家银行信用卡发卡量迅速增长,截至今年上半年末,工行、建行、招行、中行的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经超过1亿张,其中工行最高,达1.56亿张。 与此同时,信用卡逾期情况也在快速增加。部分银行信用卡贷款不良率出现增长。号称“零售之王”的招行,截至今年上半年末,信用卡累计发卡约1.14亿张。信用卡贷款不良率为1.14%,较上年末上升0.03个百分点,而该行零售贷款整体不良率为0.77%,较上年末下降0.12个百分点。信用卡不良贷款金额为58.31亿元,在其零售不良贷款中占比40.58%。 另一家信用卡业务增长迅速的股份行平安银行,2018年1-9月累计新增发卡量1309.23万张,同比增长32.1%。据其三季报披露,信用卡不良率1.22%,比上年末上升0.04个百分点。而该行零售贷款(不含信用卡、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率仅为0.42%。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持卡人如何避免看不见的陷阱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所有的“透支”都是“恶意透支”,也并不是所有的“恶意透支”都构成犯罪,本次修改就对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规定了催收、时间、金额三个方面限制条件。 在平时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消费者需注意避免逾期。不少持卡人发生的逾期并非主观上有意为之,如果因疏忽忘记还款,发现后最好全额还款,同时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申明非恶意欠款。如果之前一直记录良好,且逾期时间短,发现逾期后还款良好,则有可能不会被记不良记录。 很多银行已经有“容时容差”还款服务,容时是指还款日可以往后弹性延伸,一般在3天左右;容差是指还款的数额可以“抹零”,一般在10元以内。这项服务每家银行有所差别,部分银行是自动提供,部分则需要持卡人主动申请,所以持卡人来不及还款时需尽快向发卡行确认是否享受上述服务。 另外,有些人办了信用卡但不常用,当信用卡发生逾期后,打算彻底不用信用卡,不还款也不销卡。这种做法也存在较大风险,如果一直不还款,每月都会产生一次逾期,每月会被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连续多月不还款,累计欠款金额越来越大后就可能被裁定为恶意透支。如果决定不再使用信用卡,最好的做法是进行销卡,并还清此前欠款。 另外,就算出现逾期手机最好不要关机,不要失联。最重要的是逾期不要超过3个月。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详情]

两高厘清信用卡恶意透支界限 强调两次有效催收
两高厘清信用卡恶意透支界限 强调两次有效催收

  来源:北京商报 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新司法监管落地。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新规明确“恶意透支”的界定标准为“两次有效催收”,同时将定罪量刑标准的入罪门槛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提升至5万元以上。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新规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掌握客观标准。 强调两次有效催收 据了解,此次新规是最高法、最高检两部门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对原有司法解释做出的修改,并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的《解释》共13条,而原《解释》只有8条,此次在原《解释》基础上新增加了5条内容,并对具体条款进行了规范、细化。 《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界定标准。原《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此次《解释》在原基础上将“两次催收”改为“两次有效催收”,更有助于区分“正常逾期”和“恶意透支”。 何谓“有效催收”,《解释》新增了一条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解释》明确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此外,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强调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认为,《解释》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办案部门掌握客观标准;也对发卡行的业务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卡行将要记录客户的有效联系方式,采取更加便捷有效的通知手段,避免催收成本过高。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认为,在此前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新规明确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上调入罪门槛至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释》上调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解释》中认定的“数额较大”情形由“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修改为此次的“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修改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原来的“100万元以上”调整为“500万元以上”。 在数额的计算方面,《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另外,《解释》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新规上调门槛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融专业律师刘鹏表示,对于金钱类犯罪而言,金钱的数额一般要根据社会消费、生活水平状况的发展进行调整。原《解释》制定的年代,透支1万元就已经很高了,而现在将近十年过去,物价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调高起刑点和量刑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判定 事实上,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透支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为了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2009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而近年来,各家银行竞相布局信用卡业务,推动银行零售转型,有些银行为了“弯道超车”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对开卡人的资质和信用审核不严,导致信用卡滥发。央行日前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应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 谈及此次修订的原因,刘鹏表示,信用卡的现象非常普遍,正常持卡人因为忘记还款等原因导致未能还款的情况很普遍,而另一方面近年来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如何区分信用卡犯罪和一般的信用卡逾期对于信用卡持卡人非常重要。各地司法机关在裁判标准和尺度的把握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这是此次“两高”进行修订的主要原因,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厘清信用卡透支逾期罪与非罪的区别。 邱苗认为,目前信用卡发展进入快车道,“两高”此次的司法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吴限[详情]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 公诉前还钱可免于起诉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 公诉前还钱可免于起诉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 公诉前还钱可免于起诉 每经记者 胡 琳 实习编辑 易启江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融360表示,信用卡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两高的最新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入罪门槛提高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强劲,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11月28日“两高”发布的《决定》,对此前规定进行了八处修改。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 《决定》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决定》还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修改了一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将原来“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改为“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同时,《决定》对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融360分析,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恶意透支不包括利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此外,《决定》还增加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诉和刑事处罚的意见: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融360指出,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两高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决定》同时强调了有效催收。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同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融360表示,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法律名词 ◎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详情]

专家解读两高最新信用卡司法解释
专家解读两高最新信用卡司法解释

  两高最新信用卡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解读如下: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入罪门槛提高 《解释》将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则由原来“100万元以上”的规定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上”。《解释》还另外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的原则。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2.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讲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两高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3.对于催收强调有效 《解释》同时明确,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强劲,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 银行零售转型。央行发布《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信用卡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两高的最新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详情]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 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 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悉,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央视记者 程琴)[详情]

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 公诉前全归还可不起诉
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 公诉前全归还可不起诉

  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实习生 帕孜丽娅 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有了新规范:5万以上才可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以下,在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与原规定相比,《解释》新增了五条内容,重新界定了有关“恶意透支”数额等级的认定,并规定了不起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新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不过,在恶意透支上,原先的三档触法情形,在数额上均有了调整。比如,“数额较大”的认定额由此前的一万增至五万。 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解释》特别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最高法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此外,《解释》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解释》还专门针对“有效催收”以及“非法占有”作出了界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最高法表示,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详情]

两高: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
两高: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

  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元就将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罗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悉,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详情]

两高:上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上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新京报快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消息,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其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成为《决定》亮点之一。 据悉,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 《决定》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决定》还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 《决定》对《解释》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详情]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五万 判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五万 判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新浪财经讯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决定指出,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为决定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8日 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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