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2日,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在北京举行,李飞致辞。李飞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与进步,需要完善基金行业的立法,更好的推动行业未来的发展。 中国基金业协会 尊敬的刘士余主席,国际投资基金协会列昂·坎弗尔主席,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金秋十月是北京最好的季节。非常高兴能够在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上,与中外基金业友人齐聚一堂,共同回顾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展望行业未来。20年来,基金业已经发展为制度体系完备、产品种类齐全、专业能力突出的现代金融服务行业,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财富,也为我国养老体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有其鲜明特色,其中,“立法先行”是一个重要特点。我有幸参与了两次《基金法》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在这里,我想结合立法过程,就基金行业的法治化建设谈一谈个人体会,与大家共享。 一是《基金法》以信托关系与信义义务为基础,搭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安全网”,奠定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基金法》在信托关系基础上,构建了完整的基金法律关系,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围绕信义义务建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公开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诉权等一系列详细规定,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置于首要位置。信托关系与信义义务的落实令基金行业成为投资者保护最为充分的行业。 二是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为基金行业增加了活力,为丰富直接融资体系、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贡献了力量。2003年《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公募基金,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私募基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当时由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现实中产生很多社会问题。2012年修订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为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成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是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了行业自律的独立地位,构建了自律、行政、司法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现代行业治理格局。新《基金法》开辟专章明确了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在私募基金领域搭建了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行业治理框架。公司自治和行业自律以高于监管标准的形式存在,在法律和监管要求基础上,行业自律发挥业务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具体矫正作用,与行政监管、司法惩戒共同构筑多层次规范体系,保证行业长治久安。 女士们、先生们,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业为社会提供了家庭理财的“安全网”,也为创新投资、价值投资提供了重要工具,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高质量发展意味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社会分工,更有创新活力的产业体系,更加便利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更加高效的投融资服务。我们期待基金业能够坚持行业本质,恪守信义义务,在合规运作中提升专业能力,在规范发展中活力迸发,为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详情]
新浪财经讯 近期(10月22日),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在北京举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原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克平发表主题演讲《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实践经验及展望》。 李克平表示,养老金的模式与投资理念非常重要。根据最新的数据,社保基金的年化收益为8.44%,长期获取这样的收益,并不是运气好,而是坚持了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作为上游投资者,不论是委托管理还是内部管理,社保基金的运作均比较成熟。 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更加适合大型机构,这是业内毋庸置疑的一致意见。长期投资从不是口号,但是现实中,面临着种种困难。社保基金理事会致力于建设长期投资理念,并坚持该理念。在最初,社保基金树立该理念之时,并不能完全理解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甚至现在也没有完全理解,只是在不断地进步和完善中。 投资风格方面,如果机构主要精力放在“抢占风口”、主题投资等方面,必须实时改变投资原则,并且肯定不能长久获得收益。而社保基金的系统化长期投资理念,取得的成效较为显著。 长期投资理念,也不是简单机械地买入然后长期持有不动,也要结合中国市场特色。也要进行动态、适当的调整,但也要避免进入择机的误区。 以下是实录: 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实践经验与展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李克平在中国基金业20周年主题论坛上的演讲 中国基金业协会 各位来宾,上午好! 非常感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邀请,参加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两三个月之前,我也参加了一次基金行业的会议。短短两三个月内,两次与基金行业的同仁共聚在一起,讨论养老金投资管理的课题,让我真切的感受到中国基金业参与并助力养老金制度建设的热情,这一点让我很受感动。我是从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领域进入到投资领域的,正好也是约20年的时间。我进入投资领域后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参与筹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实践中,和中国基金业的发展结下了不解之缘。今天,我想从一个养老金投资管理的实践者的角度,谈几点我的体会。 首先,在我看来,我国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有几个重要的里程碑和标志性事件: 一是,2000年中央决定建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此后2001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部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养老金投资管理应当坚持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由此开启了中国养老金投资管理实践的序幕。 二是,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养老金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建立,随后也开始了投资管理实践。 三是,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也就是说,各省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可以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多元化的投资管理。 从资金的性质上看,全国社保基金相当于是国家的养老储备基金,本身具有长期资金的性质,客观上可以承担较为长期的投资风险。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幸成为了社保资金多元化、专业化投资管理的第一个探索者和实践者。但是纵观整个中国养老金投资管理,至少目前为止我们仍然能够看到,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仍然有比较谨慎甚至保守的倾向,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中国资本市场高波动的特点的担忧。 中国的资本市场的确是一个典型的新兴市场,是一个具有高波动特征的市场。在这样一个市场中,短期操作、跟风炒作是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投资行为或者投资文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养老金这种“养命钱”进入市场,很多人存在较多的顾虑和担心也并不奇怪。但是,根据社保理事会公布的数据,全国社保基金从2000年建立以来到2017年底,取得了年化收益率8.44%的成绩。如果是几年的投资业绩,或许有运气的成分,但是在过去十八年在中国市场取得这样一个较好的投资收益,除了运气以外,我们可以从中发现和挖掘一些值得思考的东西,为中国养老金投资管理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加有益的借鉴。我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回答和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养老金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投资模式,以一种什么样的投资理念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在提到机构投资者的概念时,我认为应当将其分为上游投资者(Asset Owner)和资产管理者(Asset Manager)两个类别。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资产管理机构属于资产管理者,其特点是这类机构本身并不是资金的所有者。这类机构的投资决策与管理通常不能直接按照本源的资金性质决定整个投资运作和组合的构建,更多的是满足投资者的具体需求,提供适当的产品,追求最好的业绩。而对于上游机构投资者来说,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来决定自己的投资理念、投资风格、投资体制,是这类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这个标准和意义上进行划分,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属于典型的上游机构投资者。上游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这类机构的投资理念和决策会对整个市场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文化起到非常关键的塑造作用。 新兴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投资者结构中有大量散户投资者的存在。我们是一个有大量散户的资本市场,1.45亿散户的数量的确很庞大。在投资理念方面,我个人认为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必然超越散户投资者的。在现实中可以看到很多机构投资者存在追涨杀跌和短期炒作的投资倾向和投资行为。根据资金性质,我们通常认为长期资金会进行长期投资,我们在现实中同样发现不尽然。很多资金客观上属于长期资金,但实际在资本市场上仍然是短期的投资者,这是我们市场中的一个非常普遍存在的现实。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过去的十几年过程中,做得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一直致力于建立并坚持长期投资的理念,并且在实践中努力去践行这样的投资理念,更好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如何更好的践行长期投资理念,是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的第二个观点。全国社保理事会在比较早的时期就确定了自己的投资理念是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这是团队和当时的理事会领导反复推敲,认真理解这个社保资金的性质,并在借鉴学习国际同类机构的经验基础上确定下来的。我认为,对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理念的理解本身是一个长期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和优化的过程。以长期投资为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国际实践都证明,长期投资有利于大型机构投资者,更好地应对市场的波动,获取长期较好的收益。社保基金作为国家养老储备基金,本身具有长期资金的属性。养老储备的目的是应对未来老年化的社保基金需求,因此,社保基金有比较长的负债曲线,这是一个客观背景。但是,这些客观因素并不意味着管理者自动就会做出长期投资的选择。 我想强调的是,长期投资理念从来不应该是一句口号,长期投资作为一句口号,在投资中没有任何意义。长期投资是我们在业界、市场上最广受推崇的理念之一,也是被最多机构自我标示的理念之一。但是在现实中,我们有几大类障碍在阻止、在干扰我们进行真正的长期投资: 第一类是政策法规的限制。这里我想表达的不是说政策法规反对长期投资,而是政策法规对于某些具有长期属性的资金没有给予其进行长期投资的空间。最典型的比如说个人账户资金具有长期性质,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策并不允许进行多元化的投资,而只能进行国债投资和银行存款。在这样极其谨慎和保守的政策限制下,管理机构没有任何余地,在一定意义上也没有任何必要去考虑所谓长期投资。因为它基本上只是一种安全资产范围内的资金保管,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投资。 第二类是在治理机构方面存在的约束。在做出投资管理和战略决策时,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是投资目标是什么,另一个是这个投资的风险允许度是什么。我们现实中可以看到的是,许多资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都站在对资金安全高度负责的立场,制定了非常安全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允许度,甚至在投资合同或委托中,通常会出现大量的保底收益要求。从投资者的角度,如果既能保底又有高收益,当然这是好事情,但是我们知道市场上没有这样的事情。因此,它带来的是什么?就是投资行为的扭曲。这种目标和风险允许度和长期资金的属性不匹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第三类是在管理层层面经常会出现两种极端。要么是制定了过高的收益目标,要么就是过于保守的收益目标,比如当年不亏损。这两者都会导致通过短期的操作和短期的博弈来获取实现其收益目标,从而影响长期投资原则的实施。 第四类是投资风格的问题。如果一个机构的投资理念、投资风格是建立在更多的择机判断和追逐热点、跟风炒作、抢占风口等基础上的,那么实际操作上它就必须不断地转化,因此难以有持续的、一致的投资理念和相应的操作。 除了上述四类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普遍存在但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就是与投资管理相关的一整套的制度、程序、流程、评价、管理、激励体系。无论是自营还是委托管理运作,任何一个环节强大的短期化压力都可能成为长期投资的杀手,从而把投资的行为、心理、动机全部压缩在追求短期目标的范围之内。我认为在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实践中,最重要的就是打造一套实现投资理念的体系,包括符合资金性质的目标、风险允许度、投资期限;包括一系列制度、程序、流程和操作体系;包括一系列对内部和外部(管理人)评估、考核、标准和期限,以及正向激励机制。使得这套制度体系与长期投资理念相吻合、相匹配。实践表明,只有把理念从愿望、信念变成了具体的投资操作方法,我们才能抵御市场的噪音,始终坚持自己的理念。 在中国这样一个高波动的市场,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经常会出现很大变动的时候,我们仍然要着眼于投资价值,我们仍然必须关注价值的变动和均值回归。我们说长期投资不是指机械简单化的买入并长期持有。因此,我们对整个投资组合必须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但是“适当”二字包含了太多内容,怎么样避免落入择机策略的陷阱,就是一个永远绕不开的挑战,也是投资管理人应当认真思考和面对的问题。[详情]
中国基金业20周年“十大重要事件” 中国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为全面总结行业历史,纪念、宣传行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事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了中国基金业20周年“十大重要事件”推选工作。从5月开始,历经行业广泛征集、专家讨论完善、微信平台公开投票等环节,协会最终确定了公开投票前十名的备选事件入选为中国基金业20周年“十大重要事件”。行业的蓬勃发展正是由这一个个重要的历史事件组成。今日,协会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十大重要事件”,借此向关心、支持基金行业发展的立法者、监管者和全体行业从业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一、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基金法》发布实施 《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根本大法。在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全国人大历经长达4年半的调研、论证和三读审议,于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法》充分吸收国际成熟市场制度经验,系统规范了基金行业信托关系和信义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基金募集、基金财产独立、基金产品运作、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持有人权利保护等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制度构成了我国基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公募基金参与我国养老体系建设 公募基金是养老金资产最重要的专业管理者,也是养老金制度体系建设最重要的参与者。2002年12月,6家基金管理公司被确定为首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目前获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为16家。2005年8月,9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首批企业年金管理资格。2016年12月,14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1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养老型公募基金产品正式诞生。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从理论走向实践,公募基金深度参与其中。16年来,公募基金恪守信义义务,强化专业化投资管理服务能力,为养老金保值增值和养老体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基金法》修订,私募基金纳入统一规范 2012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基金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新《基金法》设专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出规定,明确由基金行业协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登记备案,中国证监会对协会自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中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一系列自律规则,并利用AMBERS系统开展登记备案信息报送和运营数据收集与披露工作,初步形成以信用约束和信用博弈为主导的现代行业治理格局。私募基金已经成长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有生力量,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作出突出贡献。 四、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建立 公平交易制度是公平对待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200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构建了由投资决策、交易分配、监控监查和信息披露四个环节组成的完整严密的公平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账户在任何时间买卖相关证券的价差趋于零,以保证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从而更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 五、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的应用 规范、透明是公募基金的鲜明特征,也是公募基金引领资产管理行业标准的法宝。自2003年开始,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涵盖基金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和《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在基金信息披露中正式应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实现了一次录入、多次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极大地提高了基金信息编报、传送与使用的效率和质量。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的应用让基金行业规范、透明变成现实。 六、基金行业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基金业规范与活力的重要源泉,以开放促发展是基金业20年发展的成功经验。20年来,基金业在开放中不断成长: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2002年6月,《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颁布;同年12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2005年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提升至49%,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迎来发展高峰。2018年4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且三年之后外资持股比例将不受限制。在此期间,QFII、RQFII、QDII制度推行,内地与香港基金实现互认,基金业“引进来”和“走出去”迈出实质性步伐。截至2018年9月,我国已经有45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14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外开放为我国基金行业引入了先进的制度经验和管理思想,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基金行业规范发展进程。 七、基金部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1997年10月,中国证监会党委正式决定,抽调七人筹建基金监管部,这七位奠基者是:黄红元、李正强、李霞、王雪松、王彦国、刘建平、李佩霞。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作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首部行政法规,确立了集合投资、受托管理、独立托管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基金基本原则,拉开了行业规范发展的序幕。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依据《暂行办法》,就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了具体规则,奠定行业制度基本方向。 八、货币市场基金创新与规范 货币市场基金是公募基金的重要投资品种。它为公募基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了高度灵活便利的现金管理服务。截至2018年8月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接近9万亿元。为更好地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发展,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合作,推动货币市场基金建立了“收益率曲线”。中国证监会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以中债收益率曲线作为债券估值定价基准,通过严格控制影子定价偏离度和久期,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与风险准备金挂钩,多次有效化解了货币市场基金风险。 九、基金法配套法规出台,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不断提升 《基金法》的有效落实离不开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完善。为全面落实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法》相关要求,2003年至2004年,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6个部门规章。“一法六规”为公募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基金业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销售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打开基金发展新局面 基金销售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投资者权益保护落实到实处的重要环节。2004年7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布并实施,基金销售监管首次从散落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上升为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对《销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销售管理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并规范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明确了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完善了基金宣传推介相关要求,极大丰富了基金销售的参与方,销售理念和业务模式进一步优化,推动了基金销售业务的全面发展。[详情]
新浪财经讯 10月22日,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在北京举行,李飞致辞。李飞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与进步,需要完善基金行业的立法,更好的推动行业未来的发展。 中国基金业协会 尊敬的刘士余主席,国际投资基金协会列昂·坎弗尔主席,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金秋十月是北京最好的季节。非常高兴能够在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上,与中外基金业友人齐聚一堂,共同回顾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展望行业未来。20年来,基金业已经发展为制度体系完备、产品种类齐全、专业能力突出的现代金融服务行业,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财富,也为我国养老体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有其鲜明特色,其中,“立法先行”是一个重要特点。我有幸参与了两次《基金法》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在这里,我想结合立法过程,就基金行业的法治化建设谈一谈个人体会,与大家共享。 一是《基金法》以信托关系与信义义务为基础,搭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安全网”,奠定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基金法》在信托关系基础上,构建了完整的基金法律关系,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围绕信义义务建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公开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诉权等一系列详细规定,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置于首要位置。信托关系与信义义务的落实令基金行业成为投资者保护最为充分的行业。 二是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为基金行业增加了活力,为丰富直接融资体系、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贡献了力量。2003年《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公募基金,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私募基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当时由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现实中产生很多社会问题。2012年修订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为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成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是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了行业自律的独立地位,构建了自律、行政、司法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现代行业治理格局。新《基金法》开辟专章明确了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在私募基金领域搭建了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行业治理框架。公司自治和行业自律以高于监管标准的形式存在,在法律和监管要求基础上,行业自律发挥业务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具体矫正作用,与行政监管、司法惩戒共同构筑多层次规范体系,保证行业长治久安。 女士们、先生们,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业为社会提供了家庭理财的“安全网”,也为创新投资、价值投资提供了重要工具,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高质量发展意味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社会分工,更有创新活力的产业体系,更加便利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更加高效的投融资服务。我们期待基金业能够坚持行业本质,恪守信义义务,在合规运作中提升专业能力,在规范发展中活力迸发,为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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