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首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首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津贵所不服裁决,将提起上诉。[详情]

一财网|2017年11月01日  11:25
津贵所回应判决未生效 专家称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津贵所回应判决未生效 专家称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津贵所于11月1日在其官网对此事作出回应,声称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1月02日  08:06
津贵所被判包赔投资损失 被指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津贵所被判包赔投资损失 被指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津贵所败诉案件的确在市场上引起了轰动,因为这个案件在过去20多年现货交易所是没有经历过的。由于现货交易所是在地方政府许可的背景下成立的,且归商务部管辖,在之前的案件中没有出现过败诉的情况。[详情]

北京商报|2017年11月02日  00:29
津贵所被判非法期货交易?看看大型现货平台还有谁
津贵所被判非法期货交易?看看大型现货平台还有谁

部分有争议的大型贵金属交易平台名单列表:其中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与网易贵金属的合作,黑龙江华泰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还在与网易贵金属合作,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大智慧公司合作。[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1月01日  14:45
律师方晓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律师方晓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对于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中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认为,既可以追究交易场所的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详情]

新浪综合|2017年11月01日  12:47
商品现货市场违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涉嫌触犯刑法
商品现货市场违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涉嫌触犯刑法

2008年8月,黄某通过互联网购买软件、租用服务器空间,以杭州某公司经某国际资本公司授权为由,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签订开户协议书,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详情]

新浪综合|2017年11月01日  12:54
非法期货交易有何猫腻?
非法期货交易有何猫腻?

会员单位获取的最大非法利润是客损费,即客户的本金。在交易中,会员单位采取做市商机制,与客户进行对赌,如客户赚钱则会员单位、代理商亏钱,会员单位、代理商为了赚钱会想方设法让客户亏钱,即误导客户进行反向操作造成爆仓......[详情]

新浪综合|2017年11月01日  12:57

广贵所

广贵所整改未见效 投资人集体维权
广贵所整改未见效 投资人集体维权

大肆盛行的做市商、对赌、对倒等投机性交易再次死灰复燃,在各地投资者维权愈演愈烈的情况下,2014年6月末,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文”),全国再度掀起了交易所整顿风暴......[详情]

新浪综合|2016年08月23日  15:54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大事件

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所屡吃官司连遭败诉
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所屡吃官司连遭败诉

   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 许孝如 随着多家违法的现货交易市场在法院判决中遭遇败诉,持续多年的非法期货受害者维权战终于见到曙光。日前,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称“津贵所”)在法院一审判决中,被认定为“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津贵所并非非法期货的首例判决,据相关律师介绍,在其代理的案件中,青岛九州、兰州西部、浙江兰溪汇丰、辽宁东北亚、湖北九汇、东盟商品、东南大宗等多家交易平台均已被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明确认定为从事非法期货交易,需要返还投资者交易本金。 业内人士分析,在强监管背景下,始于2011年的现货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今年全面提速,各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津贵所一审遭判定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日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据了解,这虽然不是现货交易平台“非法期货案”的首例判决,但在业内影响深远。 “这是一份迟到的判决。”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据悉,津贵所的官司于10月26日一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目前津贵所已在官网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中,投资者要求津贵所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王德怡告诉记者,由于有关投资者的资金一直处于被非法占用的状态,仅判决赔偿本金远不足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害。因此,该投资者针对利息部分,亦将提起上诉。按法律程序,二审将上诉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国内各种现货交易平台一般持有省级政府批文。但王德怡表示,这些现货平台玩的是障眼法,政府批准其做现货,而许多交易平台在实际经营中以期货方式进行交易,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 王德怡介绍,目前许多交易平台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无任何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交易对象通常为标准化合约,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买入或卖出。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以及做市商机制等。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发现,2016年3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潘卫平和易民胜律师团队曾代理了多起涉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案”,但均以失败告终。 那么为何这次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呢?王德怡表示,案件的核心在于认定交易行为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在交易行为认定方面,相对而言证监会标准更为具体。而以往法院只认可国务院标准,不认可证监会标准。但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采取的是证监会标准。 2017年6月,在陕西西北黄金交易平台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采用证监会的标准认定陕西西北黄金交易平台为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其全额赔偿投资者。 王德怡表示,目前有部分地方法院在认定非法期货案件中,不采纳证监会的标准,或以未经行政部门定性为由,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应当会陆续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九州商品终审败诉 就在刚刚过去的10月30日,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九州商品“)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审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这家在青岛颇有“名气”的大宗电子交易平台终因“非法期货交易”被判赔偿受害投资者损失。 据了解,2015年底,投资者向明(化名)通过九州商品下属会员单位开通交易账号,入金共计140万元,交易对象为九州燃油、九州银等品种。 向明却落入了一个必输的对赌游戏。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底,向明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上进行了多笔交易,期间损失80余万元。他去年一纸诉状将九州商品告上法庭,要求九州商品归还其在平台上的交易损失和手续费。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青岛九州“九州燃油”、“九州银”为非法期货交易,应赔偿向明手续费及90%交易损失共计77万元。 根据公司官网资料,九州商品2014年4月21日在青岛市正式注册成立,为能源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农副产品、海产品等各类商品提供现货交易及现货电子交易、资金结算、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专业金融服务。后来相继开设成立了“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邮币卡分公司”与“九州商品产业金融事业部”。工商资料显示,公司共有5家法人股东,其中4家为自然人控股的投资公司,另一家法人股东向上穿透可以看到一家国内重点大学的身影。 目前从该网站上市品种介绍中,有野山参、崂山菇、香菇、棉花、普洱茶等二十多个品种,已找不到上述九州燃油和九州银。记者找到的此前资料显示,九州燃油合约的交易品种有九州燃油10吨、九州燃油50吨和九州燃油150吨,交易单位分别为10吨/手、50吨/手、150吨/手,最低履约保证金分别为合约价值的10%、5%、5%。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5年12月18日,青岛市商务局就曾向九州商品在内商品交易市场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严格规范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应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禁止原油、成品油无证经营。 “2014年以后,一些现货交易市场拿到了商务局的批文,由当地金融办、金融局监管,成了省级现货交易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变味了,不搞现货交易。此外,因为平台会与银行进行清算合作,有些平台甚至堂而皇之出现在商业银行网银投资理财页面中。”北京巡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晋义向记者表示。 据他介绍,非法期货交易从2012年开始就长期存在,北京、上海很早就有判例,只是最近九州商品、津贵所的判决影响非常大,因为涉及面会比较广。 非法期货遭清算 今年1月,在大商所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曾提到了各地商品现货交易机构相当部分违规变相开展非法期货交易,还点名批评了多家“骗子交易所”。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使得非法期货无处遁形,伴随投资者维权行动的增加,非法期货交易已面临最终清算。 四川大学教授杨波撰文称,地方现货交易所乱像的根源来自审批的混乱,“交易场所审批是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必须要尽快理清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了解,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17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2017年6月底,是半年时间集中整治的最后限期,山西、北京、贵州、甘肃等多省市公布了“黑名单”, 越来越多的交易场所下线交易品种。在清理整顿过程中,交易品种方面重点针对贵金属、原油,以及邮币卡等新型交易模式。[详情]

证券时报 | 2017年11月07日 03:44
你做的到底是“现货”还是非法“欺货”
你做的到底是“现货”还是非法“欺货”

  文章来源:长江金融部落 你做的到底是“现货”还是非法“欺货”      摘要: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随着各类监管对非法期货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面对隐蔽性越来越高的非法活动,投资者应当如何才能效识别和防范非法期货风险? 一、案件回顾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 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非法期货 二、如何判断非法期货交易? 划重点:什么是正规的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 “合法的期货交易应当是在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所以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均为非法期货。 非法期货交易具体表现为: 1、非法期货交易的本质是“假”与“骗” 为了骗取不当收益,不法分子往往会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布不实信息吸引投资者,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不当面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三是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四是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五是通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六是使用个人账户收款。 2、非法期货交易形式: 一是“变相期货交易”,部分机构以黄金、白银等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此次涉案的津贵所采用的交易模式名义上是“现货延期交收”,但在实际交易中却是直接平仓对冲了结,不进行实物交割,而这种交易模式实质上就是非法期货交易。 二是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三是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四是假冒期货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期货业务; 五是非法代客理财,期货从业人员帮助投资者操作期货账户买卖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承诺赔偿亏损的行为属于非法代客理财行为,非法代客理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六是非法投资咨询活动,表现形式:虚假承诺高收益;分析师无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对外声称私募基金;假冒证监会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名义。 三、五招教你理性投资期货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投资者在进入市场前,需要核实有关机构和个人是否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进行期货交易要核实证券期货经营资质,查看该机构或个人是否已取得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vn)、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或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必要时可登录其官方网站查询核实。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网络上有很多人以“老师”、“期神”、“只要跟着我做,就能赚大钱”等说法吸引投资者。但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情况请勿相信。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 四是慎向他人账户转账汇款。不法分子经常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打折、优惠、签订回购协议、频繁催款、制造紧压感),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投资者一旦打款,不法分子会立即变换嘴脸,变“被动”为“主动”,投资者追回款项难度极大。因此,在汇款环节,必须慎之又慎,避免追悔莫及。 五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巨大风险。参与者投入非法期货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从事非法期货业务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四、投资期货认准交易所 选择正规期货公司 国内只有四家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http://www.czce.com.cn/)、大连商品交易所(http://www.dce.com.cn/)、上海期货交易所(http://www.shfe.com.cn/)、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http://www.cffex.com.cn/)。 其中郑商所上市交易品种:强麦、普麦、棉花、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甲醇、玻璃、油菜籽、菜籽粕、动力煤、粳稻、晚籼稻、铁合金、棉纱这16个品种。 大商所上市交易品种: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纤维板、胶合板、鸡蛋、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煤、焦炭、铁矿石这16个品种。       上期所上市交易品种:铜、铝、锌、铅、镍、锡、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燃料油、石油沥青、天然橡胶这14个品种。 中金所上市交易品种:沪深300指数期货、上证5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这5个品种。[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11月02日 09:05
津贵所回应判决未生效 专家称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津贵所回应判决未生效 专家称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新浪财经讯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文简称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11月1日,消息不断发酵,加之之前已经有多数交易平台被媒体报道陷入交易纠纷,一时间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津贵所于11月1日在其官网对此事作出回应,声称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以下为回应声明: 专家表态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针对此事件,新浪财经独家采访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于学会律师 对方就本次事件表示: 第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属于现货交易,虽然法院认定其为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但是津贵所并不是期货交易所,不归期货业相关监管机构监管。 第二,目前只看到媒体报道,没有看到具体的法律判决文书,有些问题不清楚。比如,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应该归天津市法院管辖,而本案判决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不知什么原因。还有,本次宣判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结果。现在不好谈具体意见。 法不责众?积重难返! 另有资深黄金分析师表示,这个判例本身来说,是一个比较孤立的案件,但由于牵扯到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定性的问题,确实比较麻烦,天贵所的业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实物交割的,只是投资者不愿意去交割。 此外天贵所采取的是OTC模式,这个争议就非常大,因为客户跟会员之间是对立关系。目前看,如果将天贵所所有业务判定为非法期货,不太现实,因为其交易量超过百万亿,影响可能波及到全国上百万的各类现货投资者,由此可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影响,目前要看天贵所的上诉情况。[详情]

新浪财经 | 2017年11月02日 08:06
津贵所被判包赔投资损失 被指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津贵所被判包赔投资损失 被指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因涉嫌对赌,地方现货交易所采用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直备受争议。11月1日,有消息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津贵所方面也于11月1日在官网发布公告,表态会继续上诉。 被判非法期货交易 据了解,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根据知情人士透露,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对于历城区法院判决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的原因,判决书中指出,虽从单个客户角度看,采取的是会员与客户之间一对一交易,即对赌方式。从单个会员角度看是一对多个客户的交易,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单位对所有交易客户的交易角度看,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津贵所虽未参与直接交易,但其提供指导价,会员在此基础上采用点差规则进行报价,与客户完成交易,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完全具备集中交易的特征。涉案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完全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做市商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案交易模式完全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的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津贵所作为商品交易场所虽有大宗商品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资格,但无经营期货的业务资质,其采用分散式柜台交易、做市商模式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违规组织期货交易,其会员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涉案交易行为应依法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判决书中提到。 津贵所不服拟上诉 针对历城区法院的判决,津贵所11月1日在官网发布声明称,“近日我所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11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现我所郑重声明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津贵所败诉案件的确在市场上引起了轰动,因为这个案件在过去20多年现货交易所是没有经历过的。由于现货交易所是在地方政府许可的背景下成立的,且归商务部管辖,在之前的案件中没有出现过败诉的情况。 他也提到,未来还需要观察期,不能下结论。不过他也预测,未来二审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像以前的诉讼一样,案件会一直拖下去。二是有可能津贵所败诉,这样也会引起整个现货市场的大波澜。 知名维权律师许峰也表示,判决之前的所有交易无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来说意义重大,这可能会成为之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个通用思路。 “津贵所的业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实物交割的,而且按照监管要求一直在改进,只是投资者不愿意去交割。而津贵所的问题在于,作为一家地方现货交易所,且采取的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这个模式争议非常大,因为客户跟会员之间是对立关系。这种模式在伦敦、香港等非常成熟,在内地还难以接受。目前看,这个消息显示出监管当局对地方交易所的整治力度还在加强,防止死灰复燃,震慑参与者,达到清理整顿金融市场、把金融资源引导至实体的目的”,资深金融人士肖磊点评道。 分散式柜台交易存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津贵所外,广东贵金属交易所等多家现货交易所此前都采用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正如分析人士所言,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由于缺乏法律相关条文的监管,以及交易所会员单位资质不一,部分会员单位存在和客户对赌的可能性。 在历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即被告津贵所发展会员国泰金安公司、由会员国泰金安公司发展代理商或者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即投资者),再由会员在交易平台上根据点差规则提供买卖报价,与客户进行交易,本质上就是会员和客户进行对赌交易,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 监管方面此前也对分散式柜台交易进行了定性。今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针对分散式柜台交易,津贵所方面也进行了整改,在2016年启动现货挂牌模式。对于现货挂牌模式和分散式柜台交易的区别,津贵所新闻处此前在回复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及,在会员职能分工上,区别于传统分散式柜台交易,现货挂牌模式会员角色包含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前者参与交易但不接触客户,后者只开发客户不参与交易,从而有效隔离了投资者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博弈风险,从模式源头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现货类交易平台需去杠杆 实际上,对于地方现货交易所,国务院早在2011年、2012年就已下发相关监管文件,并于2012年1月批准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但部分交易场所违规行为不断,且手法花样百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然较大。为此,近两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持续发布了多个现货交易所的整顿方案。 王红英表示,近几年来,八部委联席会发布了多个现货交易所的整顿方案体现了两个要素:一是现货交易所的功能一定是为现货市场服务;二是要素交易模式不能卖空,不能含保证金。对现货交易所来说,现货市场的发展模式一定要和资本市场的证券、期货等区分。现在很多交易所的整顿并不是很完善,存在保证金。未来现货类交易平台一定是去杠杆化的发展模式,以达到服务实体产业和实体经济的目的。 据悉,今年6月,津贵所网站披露,对现货挂牌交易交收可回购业务的客户摘牌、持牌履约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0%。 现货交易平台监管大事记 2011年11月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发布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2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发布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013年12月 ●《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发布 2017年3月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 ●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详情]

北京商报 | 2017年11月02日 00:29
专家解读:让津贵所全额赔付有点“难”
专家解读:让津贵所全额赔付有点“难”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文简称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津贵所不服裁决,将提起上诉。 案件描述,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虽然从单个客户角度,涉案交易采取会员与投资者间一对一对赌方式,但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公司角度,是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 专家观点 针对此事件,新浪财经独家采访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于学会律师 对方就本次事件表示: 第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属于现货交易,虽然法院认定其为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但是津贵所并不是期货交易所,不归期货业相关监管机构监管。 第二,目前只看到媒体报道,没有看到具体的法律判决文书,有些问题不清楚。比如,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应该归天津市法院管辖,而本案判决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不知什么原因。还有,本次宣判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结果。现在不好谈具体意见。 法不责众?积重难返! 另有资深黄金分析师表示,这个判例本身来说,是一个比较孤立的案件,但由于牵扯到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定性的问题,确实比较麻烦,天贵所的业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实物交割的,只是投资者不愿意去交割。 此外天贵所采取的是OTC模式,这个争议就非常大,因为客户跟会员之间是对立关系。目前看,如果将天贵所所有业务判定为非法期货,不太现实,因为其交易量超过百万亿,影响可能波及到全国上百万的各类现货投资者,由此可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影响,目前要看天贵所的上诉情况。 谁来监管?谁来审判? 据了解,津贵所虽然这次被认定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但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期货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所,因此一直以来,谁来监管津贵所一直是投资者维权路上的一块绊脚石。 2016年,媒体就报道过潘卫平律师团队起诉津贵所的新闻,据公开新闻显示,2015年11月,潘卫平的律师团队代理14名现货投资人,以非法期货交易向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内现货交易起步较早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期货纠纷案由应当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度,如果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话,二审就在高级人民法院了,如果高院判决我们败诉,我们还可以申请到最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就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了。”潘卫平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表述。 潘卫平认为,平台所采取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做市商、T+0交易、保证金杠杆交易,甚至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符合国务院38号文和2012年37号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违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定义。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潘卫平期待此案能成为国内首个直接在中院立案的现货投资纠纷诉讼案。 然而,2016年3月24日,天津高院认为津贵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期货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所,因此不属于期货纠纷,最终裁定由初级法院审理。这个裁定令潘卫平和他的搭档、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民胜颇感失望。 无论谁来管谁来判,这次胜诉对所有还在维护路上的投资者,无疑是看到了一线曙光。但是据业内人士推断,最终审的结果可能还存在一定变数。并且根据这次判决机关为初级法院来推断,终审很有可能交回案件本地中级法院宣判。最终投资者能否获得赔付,还要看终审结果。[详情]

新浪财经 | 2017年11月01日 17:57
投资者如何从“津贵所”事件学会保护自己
投资者如何从“津贵所”事件学会保护自己

  新浪财经讯 11月1日,漫漫维权路终获曙光,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 据案情材料显示,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据津贵所官网披露,白银现货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报出现货白银指导价,其会员公司再据此按照一定点差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者可以进行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 投资者如何自我保护 作为投资者本身,如果判断交易所是否正规,发现问题怎么办? 新浪财经独家专访期货商会相关人士得到回复 首先,我国在非法期货交易这方面的工作一直在做,通过不断进行投资者教育,来提高投资者的自我辨别能力,帮助投资者正确的选择合规交易所,保护其权益。 但是不同层次的投资者,由于受其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的影响,无法全部具有辨识能力。因此在这里提供一些判断依据,希望投资者不再上当受骗。 一、 公开信息辨真伪。 期货交易所信息由于其具有公开透明的特性,均可以通过相关机构官网进行查询。目前期货交易所可以通过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地方监管机构进行查询。 二、 底线性原则 正规期货交易所在日常工作中,不会出现代客理财和承诺收益这些行为,如果您所在交易所向您提供上述服务或承诺,您应当警惕起来。 三、监控查询 期货投资者的资金状况均可以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如果您所在交易所告知您暂时无法查询或者数据错误等回复,您不要轻信。 发现非法交易所怎么办? 如果投资者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自己或者他人遭遇到非法交易所,可以向以下三类部门进行举报。 1、 中国证监会 2、 中国期货业协会 3、 当地监管机构 就本次出问题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事件来说,相关人士表示期货行业监管的难处,在于出现问题后很难界定问题的性质,到底是由期货监管机构来管,还是由当地政府来管,往往存在歧义,因此才造成了投资者维权难的现象。 这次投资者李某能够胜诉,是我国整顿金融市场取得的进步,虽然被告津贵所提起上诉,但是希望最终审的结果不要出现意外,为全国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安全的环境。[详情]

新浪财经 | 2017年11月01日 17:22
津贵所被判非法期货交易?看看大型现货平台还有谁
津贵所被判非法期货交易?看看大型现货平台还有谁

  新浪财经讯 11月1日消息,据一财报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 这将是我国首例贵金属交易平台被裁定为交易无效的案例,而在此之前已经有多数交易平台被媒体报道陷入交易纠纷,此次判决将严重影响一些大型交易平台的产品交易及产品运营。而这些大型交易平台的类期货交易有是否合法,其中涉及投资者众多,交易量巨大,亏损的投资者是否也会对相应地平台采取维权措施,而这些平台又会被如何判决?新浪财经将持续跟踪报道。 以下是部分有争议的大型贵金属交易平台名单列表。其中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与网易贵金属的合作,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还在与网易贵金属合作,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大智慧公司合作。   此外邮币卡、普洱茶等现货交易所全国范围内也较多,例如: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邮币卡交易中心、大圆普洱交易中心、南京文交所、东北邮币卡、金陵文交所、安贵文化、南商所、华强文交所等也均为场外现货交易模式。 另附:CHINAFT交易中国将截至2015年8月通过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各省、市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审批通过的交易场所名录提供给大家,以供参考。 [详情]

新浪财经 | 2017年11月01日 14:45
非法期货交易有何猫腻?
非法期货交易有何猫腻?

  来源:南方法制报 与客户对赌“庄家”输赢通吃 会员单位获取的最大非法利润是客损费,即客户的本金。在交易中,会员单位采取做市商机制,与客户进行对赌,如客户赚钱则会员单位、代理商亏钱,会员单位、代理商为了赚钱会想方设法让客户亏钱,即误导客户进行反向操作造成爆仓(由于行情变化过快,投资者在没来得及追加保证金的时候,账户上的保证金已经不够维持原来的合约了,这种因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所导致的保证金“归零”,俗称爆仓),会员单位、代理商按照一定比例瓜分客户的本金。 以广东国龙公司为例,广东国龙公司全名广东国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其和大连国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均为国龙金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且两个公司的总裁办均为同一班人马。 广东国龙公司与多家交易平台约定,由交易平台提供平台,以“现货交易”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做市商集中交易、T+0双向交易、高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期货交易方式作为交易规则,由广东国龙提供商品,招揽投资人在平台上向广东国龙买卖“现货贵金属”,投资人在交易平台的买单和卖单都由广东国龙接单,从而使广东国龙和其名下的投资人形成实质上的对赌关系。 期货交易不同于股票交易,它的模式是交易平台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客户和平台不发生直接交易。 做市商实际为对赌,对赌就是商家在背后操盘坐庄。每个交易所就相当于一个盘,多空双方在里面博弈。 “不管投资人买涨还是买跌,如40人买涨,60人买跌,双方对冲之后,只剩下20人买跌的风险,这些团伙会计算概率,如果自己赚了更好,如果输了,他们也不会让赢家的钱套现。”办案民警介绍,对赌最理想的情况就是让投资者爆仓,让其血本无归。 警方侦查发现,客户注册开户后,广东国龙公司安排所谓的“分析师”、“老师”给客户提供技术指导,客户先期少量盈利后一般会加大资金投入。“分析师”、“老师”利用会员单位与普通客户对现货行情信息的不对称,误导客户与正常行情相反方向进行交易操作,甚至造成客户爆仓。 受害者张女士介绍,其成为广东国龙公司投资者后,先期每次只投数千元,盈利不多,客服就告诉她:“最近会有一个非农大行情,建议大家重仓买入!”就这样,张女士开始重仓买入,但不管买涨还是买跌,只要听从“老师”的建议下单后,系统就会死机,再次进入后发现已经爆仓,致使自己亏损30余万元。 据悉,在投资人亏损后,公司会以更换分析师、业务员,承诺带投资人赚回来等方式诱使投资人继续追加保证金,目的就是榨干投资人最后一分钱。 亏损是个无底洞,出现盈利情况系统就操作不了,发现这一问题的张女士决定停止投资,并选择报警。 易华超介绍,对赌是所有非法期货类犯罪的核心赢利模式,其利润非常可观。据统计,仅大连国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这一家,其2016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的客损盈利就达2000万元。 设局让投资者赢了也拿不到钱 事主王飞(化名)是个喜爱投资的年轻人,2017年2月10日,在网上搜索现货投资平台,发现广东国龙不错,还有老师讲课,于是先后在广东国龙投入100万元。一周后某个晚上,王飞发现自己赚了差不多131万元,于是美美睡了一觉。第二天上午10时,一觉醒来的王飞却发现自己的账户登录不了,再核查自己的银行账户,仍旧是100万,而非231万。王飞投诉却被告知是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以其账户异常为由冻结了。 王飞不知道,只要客户赚了钱,广东国龙就会向交易所提交账户异常申请,从而冻结客户账户,致使其赚了钱也拿不出来。 据查证,由国龙后台部、风控部负责监控公司及代理商、投资人的账户情况,当投资人盈利较多时,广东国龙会通知交易平台风控,由平台将投资人的账户冻结,投资人即无法交易和提取盈利额。 “我们不怕他赚钱,只要钱出不来,他就会亏爆!”这是广东国龙公司董事长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的原话。 据悉,为应对投资者赚钱情况出现,个别会员单位利用交易软件存在的漏洞,设置滑点(建仓和平仓时点击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样)、卡盘(客户赚钱后想平仓时,交易系统会卡盘),造成客户投资损失,但像广东国龙这样赤裸裸“吃掉”客户的利润也并不少见。 由于非法期货来钱快,甚至出现纯诈骗犯罪情况。有些不法分子注册公司假冒正规交易平台会员单位,招纳下级代理商,利用虚假网站平台,通过虚构事实、夸大盈利宣传等手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开户入金投资,再通过其后台软件修改数据、操纵价格涨跌来骗取高额的手续费和客户损失。 疑 问 非法期货市场有多乱? 由于该行业一直市场定位不清晰,监管缺位,发展不规范,部分商品交易场所产生了大量的信访投诉以及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近年来,部分商品交易场所产生的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去年11月以来,由证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各地证监局会同当地政府部门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新一轮的摸底调查,以掌握各类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和违法违规问题,其中对投诉举报、舆情关注较多的贵金属、原油、邮币卡交易场所进行重点调研。 去年12月3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深圳表示,近期非法和变相期货活动在全国各地有蔓延的趋势,证监会将配合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这是近年来监管者首次对猖獗的场外非法期货交易发出强烈监管信号。 强烈监管信号的背后是监管缺失,从而导致全国范围内非法期货交易案件高发。 据省公安厅经侦局统计,2013年以来(截至2016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受理涉及商品交易场所的案件322宗,其中涉及广东省商品交易场所21宗,涉及外省商品交易场所139宗,涉及虚假商品交易场所平台的案件162宗。 全国只有4家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合法期货交易场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只能从事现货交易,凡是从事期货交易都是违法的。 “交易场所意味着GDP和税收,各地政府把交易场所当成了‘提款机’,审批成立一批商品交易场所。不少地方政府只审批不监管,特别是允许跨区域发展会员、代理商,监管根本无从谈起。”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一针见血指出,交易场所均有国资背景,有政府站台,当政府审批成立交易所后监管却跟不上,导致乱象环生。 整 顿 深圳捣毁36个非法期货交易团伙 2016年,深圳非法期货类犯罪警情和投诉较往年有明显增幅,引起深圳警方的警惕。 为此,根据中国证监会今年1月9日牵头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通过投资人控告、监管部门移送等途径,全面收集和深入核查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线索,发现一些要素交易场所在深圳发展的会员单位,以大宗商品等现货交易为名从事变相期货活动,给众多投资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犯罪。 在前期缜密侦查的基础上,深圳市公安局从今年1月开始,由经侦局牵头组织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公安分局开展多轮统一查处行动,经侦、刑警、网警、派出所多警种合成作战,深圳市金融办、深圳证监局派员参加现场联合执法检查,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涉嫌诈骗等不法行为。行动已查处非法期货会员单位(代理商)24家,捣毁非法期货交易团伙36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04名。截至4月25日,已经逮捕348人。[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11月01日 12:57
商品现货市场违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涉嫌触犯刑法
商品现货市场违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涉嫌触犯刑法

  来源:腾讯大秦网 【典型案例】 2008年8月,黄某通过互联网购买软件、租用服务器空间,以杭州某公司经某国际资本公司授权为由,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签订开户协议书,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客户向杭州某公司账户汇入保证金,即可在黄某提供的交易系统中获取账号、密码及相应金额,随后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交易平台显示与国际即时金价基本一致的浮动报价,客户自行选择买卖方向,采用5倍以上的杠杆倍数放大交易额,当保证金比例不足30%时交易平台强制平仓。杭州某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 自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黄某先后招揽约200名客户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获取违法所得1009万余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等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期货合约。所谓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实际上,标准化合约可以作“格式合同”理解。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涉案单位与被告人提供期货合约交易,授予参与人“杠杆”,满足本项特征。(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经营机构或个人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有关机构涉嫌无照经营,投资者也可向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并远离商品现货市场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违法违规陷阱。切忌“一夜暴富”的幻想,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防止上当受骗。[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11月01日 12:54
律师方晓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律师方晓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方晓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鹿头社 作者:方晓滨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方晓滨律师的研究文章,本文系统整理了近年来我国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详细介绍了此类交易场所的经营模式,对其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进行的分析,并对交易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归纳,最后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状况。作者认为,交易场所因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承担返还交易者财产,并赔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自2016年以来,笔者代理了近百名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投资者,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为由,起诉了十几家交易场所,要求确认投资者在交易场所的开户行为和发生的所有交易无效。期间,笔者曾在多家媒体上发表了大量相关的文章,亦以专业律师的身份,参与了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打假在行动”活动,并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的政策文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也通过大成律师金融学院这一平台,两次讲授了“大宗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类案件诉讼要点”的课程。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做一系统性的论述,既有理论上的研究价值,也对律师参与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经营现状 在2011年之前,国内各地的各类交易场所非常混乱,为此国务院在2011年底出台了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这个就是业内人称的38号文,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这个又称37号文,这两个文件是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纲领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出台之后,国务院又建立了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在内,由几十个部委组成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2013年底,清理整顿工作告一段落,按照国务院38号文的规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的交易场所进行管理。但近几年来,各省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大量批准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主要是以贵金属、原油等为交易对象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正规交易场所在一千家以上,那些没有经过批准的“黑平台”更是无法计数。正规交易场所虽然持有省政府的批文,具有形式上的合法身份,但有相当一部分在经营中严重违反了国务院38号文、37号的规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根据公开的不完全数据,按照保守的估计,每年投资者在这些交易场所造成的亏损金额至少在2000-3000亿,这几年累计下来,总亏损至少在5000亿以上,甚至可能到达1万亿。如果这些问题爆发,将是几十个泛亚、e租宝事件。在这种严重的金融风险面前,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在今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三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会议公告用词非常严厉,把“回头看”工作按照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来看待,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尽快处置,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目前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仍然在进行之中。 二,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的政策法规的演变 对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的最早的两个文件就是38号文和37号文。其中国务院38号文是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37号文则是对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对交易场所进行管理的细化要求。这是2011年底和2012年7月份的事情。 随后,为落实38号文和37号文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一起对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2012年底出台,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还专门就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法规解读。这次修订的核心就是把38号文、37号文中的政策要求落实到行政法规上来。 2013年底,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以商务部2013年3号令的形式,出台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这是第一部完整的关于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管理的部门规章。证监会也在2013年底发布了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的附件就是《非法期货认定标准和程序》。各省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至此,早期的政策法规基本到位。 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刊载了很多知识性文章,这些文章虽然算不上规范性文件,但可以说是官方给出的专业解释,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比如证监会官网上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问答》,里面的内容就相当丰富。 2017年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开展以来,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就是3月17日出台的清整联办[2017]31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31号文的附件对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进行了归纳,其中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主要涉及“分散式柜台交易”和“现货连续(延期)交易”,这两种交易模式均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第21条内容就是要求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自2011年38号文出台至今所涉及到的主要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演变过程,这些文件也是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律师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办理此类案件所需要熟练掌握的。 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有的经营模式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该如何进行规范经营?这在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目前很多交易场所对该规定阳奉阴违,甚至是公开违反,才导致了目前大宗商品现货市场面临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3号令第一条开宗明义就提出该规定是根据38号文制定,并且在第十条规定,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38号文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对于合法的商品现货交易,3号令从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两方面进行了规范。 3号令第七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3号令第九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上述规定就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依法进行现货交易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如果交易场所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不符合3号令的规定,那么交易场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货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3号令也给金融创新留下了余地,即除了3号令规定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以外,交易场所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仍然可以对此进行突破。但如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其所谓的创新就没有合法的依据,不能以“法无禁止皆可为”来作为挡箭牌。 四,标准化合约和集中交易的定义 不论从38号文、37号文、3号令,还是其他的政策性文件,均将“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作为一条红线来看待,那么就有必要了解什么是标准化合约、什么是集中交易。 (一)标准化合约 关于标准化合约的定义,各文件的表述略有不同。 37号文: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111号文: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从37号文的字面来看,“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这一表述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交易场所认为,期货合约的交割时间和地点都是确定的,而现货合约的交割时间为“随时”,交割地点也不是唯一的(其实期货的交割地点也不是唯一的,也是在规定的几个交割仓库进行,这跟现货是完全一样的),因此现货合约不是标准化合约。对于“将来某一时间”的理解,37号文并未使用“将来某一确定的时间”这样的表述。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模式基本上照搬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T+D模式,而T+D模式是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通过支付延期补偿费来解决交割时间不确定这一问题。现货交易场所采用的也是现货连续(延期)交易,并向投资者收取持仓费。现货T+D合约根据交易规则属于标准化合约,那么完全一样的现货合约怎么就不属于标准化合约了呢? 为此,111号文中使用了更精确的“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这样的表述,就没有理解上的歧义了。同时111号文又归纳了标准化合约具备使用保证金、允许交易者对冲平仓这样的交易特征,使得标准化合约的定义更为准确。 (二)集中交易 37号文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来定义集中交易,即该文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而111号文则采取了先进行定义,再进行列举,并对列举的各种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定义的方法来阐述何为集中交易。 111号规定,“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大部分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实施的是做市商机制的变形:分散式柜台交易。中国证监会在其《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问答》中指出: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 因此,如果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实施的是分散式柜台交易,也属于集中交易。 五,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法律性质 如果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是不是就构成了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了呢?反对者认为,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仅仅是期货交易的一部分特征,仅仅具有这两点,尚不足以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由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制定的合约中,对于交割的时间和地点都是不确定的,因此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期货合约”,进而其交易性质不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但是笔者对上述观点并不苟同。 2012年10月,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将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条款全部删除,采用了归纳期货交易特征的方式,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在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政策法规解读时明确指出:“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修改后的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反映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即集中交易方式和交易标的是标准化合约。” 随后,证监会的111号文《非法期货认定标准和程序》中,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归纳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两种情形,并且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对于111号文这样一个证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认定非法期货的有效法律渊源,曾经有过巨大的争议。但是,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是其基本职能,因此其有权制定对于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这个并不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冲突。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民事裁定书中,直接引用了证监会的111号文作为判定非法期货的标准,使得这个争议划上了一个句号。 六,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 对于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中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认为,既可以追究交易场所的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 要求追究交易场所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有特殊的法律含义的。《刑法》第九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因此,不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属于“国家规定”,国务院的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属于“国家规定”,违反38号文的规定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虽然不能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却是在客观上符合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做法是否就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呢? 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可以成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但是要从主观方面证明交易场所具有过错还是相当困难的,毕竟他们都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交易场所(此处不讨论那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黑平台”),另外,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的是市场秩序,受害者并非是那些在交易场所的交易者,因此交易者在此类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所遭受到的损失,将无法通过刑事途径获得赔偿,由此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社会危机。 (二)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无效,这也是跟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意见的思路是相一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即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为什么说这两条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本文限于篇幅,不再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此处仅引用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399号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 “本案中交易平台未经合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是不争的事实。该交易行为是否无效需要判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从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该规定旨在通过调整规范期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具有较大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因不受有效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案件和投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投资者在交易平台内进行过的开户和全部交易行为均无法律效力。” 那么投资者在交易平台进行过的开户和全部交易行为均无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适用,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1,如果交易场所的交易模式是分散式柜台交易,那么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是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交易对手当然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交易场所作为组织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交易场所组织的是撮合制交易,交易场所只是组织者,会员单位也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通道,真正的交易对手类似我们的股票交易对手一样是匿名的其他投资者,这种情况下怎么返还财产?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交易场所有过错而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一规定。 3,关于投资者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投资者有没有识别交易场所组织的是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义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已经很明确了,各地法院通过这一年多来的司法实践,思想也基本上得到了统一,只要律师举证工作到位,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法院也不会枉法裁判。但是法院一但做出交易场所全额赔偿的判决,其它投资者会效仿起诉,后果很可能就是又一个泛亚事件发生。所以一般而言,法院会尽量避免判决,就是靠对两方面进行施压以期望促成调解。一面是交易场所承受不了被认定非法期货的结果,而投资者在交易场所给出不错的调解方案时,如果坚持诉讼请求,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比较大的过错。在这种博弈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以交易场所付款、投资者撤诉而结案。 七,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 自2014年起,就陆续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要求交易场所赔偿其在交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交易者起诉的理由各不相同,如虚假交易、非法期货等,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也是五花八门,如委托理财、买卖合同等。在早期的法院判决中,大量的案件是以交易者败诉而告终,但从2016年开始,交易者胜诉的案件开始出现,进入到2017年,大多数法院的判决是以判决交易者胜诉而告终。 早期案件败诉率高,既有律师对此类案件的规律没有掌握的原因,也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性质的认识错误有关。今年以来,由于政府层面的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力度加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逐渐明朗,才使得此类案件的胜诉率大幅度提高。 (一)败诉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早期人民法院判决案件的分析,交易者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未能证明涉案交易具有非法期货交易的特征。 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明涉案交易具有期货交易的特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很多律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仅凭一腔热血,在法庭上却无法完成证明工作,导致案件败诉。 典型案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615号唐永玲与无锡X泰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律师引用法律依据错误。 这个主要是指律师以交易场所违反38号文和37号文为攻击方向,但是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并非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所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典型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45号曹征伟与江苏大X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单位合同纠纷案。 3,人民法院错误理解金融创新 在此类案件中,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为:涉案交易既非现货,也非期货,而是现货连续交易,或者交易的不是标准化合约,而是标准化现货,都是属于金融创新,而部分人民法院也采纳了交易场所的这一观点。 典型案例: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3332号杨燕炯与浙江X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单位合同纠纷案。 对于现货连续交易,由于清整联办31号文附件已经对其定性为涉嫌非法期货交易,本文不再进行论述。而所谓的标准化现货,也是交易场所用来忽悠审判人员的常用手段。如果交易场所认为其交易对象是现货,那么他们无论如何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交易者在手里并没有现货的情况下,却可以在交易平台上卖空并且成交,那么成交的交易标的是什么呢? (二)2017年人民法院的审判的趋势 进入2017年以后,政府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力度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于此类案件的性质认识和对于法律的把握也更准确,一些优秀的裁判文书的出台也对其他人民法院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如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819号何芳琴与青岛X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合同纠纷案中,主审法官对原、被告提交的几十份证据在判决书中逐一进行评述,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也非常精准,判决书显得有理有据,令人心服。 最为重要的是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展超与陕西X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中,维持了一审、二审对交易场所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及对交易者的全额赔偿,影响巨大,将会对日后的审判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综上所述,不论是法律法规及政策性的规定,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均已明确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当承担返还交易者财产或赔偿交易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2,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3,商务部2013年3号令《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4,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5,清整联办[2017]31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 8,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399号 9,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819号 10,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615号 1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45号 12,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3332号[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11月01日 12:47
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所屡吃官司连遭败诉
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所屡吃官司连遭败诉

   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 许孝如 随着多家违法的现货交易市场在法院判决中遭遇败诉,持续多年的非法期货受害者维权战终于见到曙光。日前,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称“津贵所”)在法院一审判决中,被认定为“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津贵所并非非法期货的首例判决,据相关律师介绍,在其代理的案件中,青岛九州、兰州西部、浙江兰溪汇丰、辽宁东北亚、湖北九汇、东盟商品、东南大宗等多家交易平台均已被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明确认定为从事非法期货交易,需要返还投资者交易本金。 业内人士分析,在强监管背景下,始于2011年的现货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今年全面提速,各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津贵所一审遭判定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日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据了解,这虽然不是现货交易平台“非法期货案”的首例判决,但在业内影响深远。 “这是一份迟到的判决。”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据悉,津贵所的官司于10月26日一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目前津贵所已在官网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中,投资者要求津贵所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王德怡告诉记者,由于有关投资者的资金一直处于被非法占用的状态,仅判决赔偿本金远不足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害。因此,该投资者针对利息部分,亦将提起上诉。按法律程序,二审将上诉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国内各种现货交易平台一般持有省级政府批文。但王德怡表示,这些现货平台玩的是障眼法,政府批准其做现货,而许多交易平台在实际经营中以期货方式进行交易,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 王德怡介绍,目前许多交易平台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无任何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交易对象通常为标准化合约,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买入或卖出。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以及做市商机制等。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发现,2016年3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潘卫平和易民胜律师团队曾代理了多起涉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案”,但均以失败告终。 那么为何这次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呢?王德怡表示,案件的核心在于认定交易行为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在交易行为认定方面,相对而言证监会标准更为具体。而以往法院只认可国务院标准,不认可证监会标准。但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采取的是证监会标准。 2017年6月,在陕西西北黄金交易平台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采用证监会的标准认定陕西西北黄金交易平台为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其全额赔偿投资者。 王德怡表示,目前有部分地方法院在认定非法期货案件中,不采纳证监会的标准,或以未经行政部门定性为由,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应当会陆续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九州商品终审败诉 就在刚刚过去的10月30日,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九州商品“)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审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这家在青岛颇有“名气”的大宗电子交易平台终因“非法期货交易”被判赔偿受害投资者损失。 据了解,2015年底,投资者向明(化名)通过九州商品下属会员单位开通交易账号,入金共计140万元,交易对象为九州燃油、九州银等品种。 向明却落入了一个必输的对赌游戏。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底,向明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上进行了多笔交易,期间损失80余万元。他去年一纸诉状将九州商品告上法庭,要求九州商品归还其在平台上的交易损失和手续费。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青岛九州“九州燃油”、“九州银”为非法期货交易,应赔偿向明手续费及90%交易损失共计77万元。 根据公司官网资料,九州商品2014年4月21日在青岛市正式注册成立,为能源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农副产品、海产品等各类商品提供现货交易及现货电子交易、资金结算、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专业金融服务。后来相继开设成立了“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邮币卡分公司”与“九州商品产业金融事业部”。工商资料显示,公司共有5家法人股东,其中4家为自然人控股的投资公司,另一家法人股东向上穿透可以看到一家国内重点大学的身影。 目前从该网站上市品种介绍中,有野山参、崂山菇、香菇、棉花、普洱茶等二十多个品种,已找不到上述九州燃油和九州银。记者找到的此前资料显示,九州燃油合约的交易品种有九州燃油10吨、九州燃油50吨和九州燃油150吨,交易单位分别为10吨/手、50吨/手、150吨/手,最低履约保证金分别为合约价值的10%、5%、5%。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5年12月18日,青岛市商务局就曾向九州商品在内商品交易市场下发整改通知,要求严格规范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应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禁止原油、成品油无证经营。 “2014年以后,一些现货交易市场拿到了商务局的批文,由当地金融办、金融局监管,成了省级现货交易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变味了,不搞现货交易。此外,因为平台会与银行进行清算合作,有些平台甚至堂而皇之出现在商业银行网银投资理财页面中。”北京巡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晋义向记者表示。 据他介绍,非法期货交易从2012年开始就长期存在,北京、上海很早就有判例,只是最近九州商品、津贵所的判决影响非常大,因为涉及面会比较广。 非法期货遭清算 今年1月,在大商所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曾提到了各地商品现货交易机构相当部分违规变相开展非法期货交易,还点名批评了多家“骗子交易所”。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使得非法期货无处遁形,伴随投资者维权行动的增加,非法期货交易已面临最终清算。 四川大学教授杨波撰文称,地方现货交易所乱像的根源来自审批的混乱,“交易场所审批是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必须要尽快理清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了解,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17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2017年6月底,是半年时间集中整治的最后限期,山西、北京、贵州、甘肃等多省市公布了“黑名单”, 越来越多的交易场所下线交易品种。在清理整顿过程中,交易品种方面重点针对贵金属、原油,以及邮币卡等新型交易模式。[详情]

你做的到底是“现货”还是非法“欺货”
你做的到底是“现货”还是非法“欺货”

  文章来源:长江金融部落 你做的到底是“现货”还是非法“欺货”      摘要: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随着各类监管对非法期货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面对隐蔽性越来越高的非法活动,投资者应当如何才能效识别和防范非法期货风险? 一、案件回顾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 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非法期货 二、如何判断非法期货交易? 划重点:什么是正规的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 “合法的期货交易应当是在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所以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均为非法期货。 非法期货交易具体表现为: 1、非法期货交易的本质是“假”与“骗” 为了骗取不当收益,不法分子往往会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布不实信息吸引投资者,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不当面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三是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四是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五是通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六是使用个人账户收款。 2、非法期货交易形式: 一是“变相期货交易”,部分机构以黄金、白银等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此次涉案的津贵所采用的交易模式名义上是“现货延期交收”,但在实际交易中却是直接平仓对冲了结,不进行实物交割,而这种交易模式实质上就是非法期货交易。 二是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三是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四是假冒期货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期货业务; 五是非法代客理财,期货从业人员帮助投资者操作期货账户买卖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承诺赔偿亏损的行为属于非法代客理财行为,非法代客理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六是非法投资咨询活动,表现形式:虚假承诺高收益;分析师无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对外声称私募基金;假冒证监会或交易所工作人员名义。 三、五招教你理性投资期货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投资者在进入市场前,需要核实有关机构和个人是否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进行期货交易要核实证券期货经营资质,查看该机构或个人是否已取得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vn)、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或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必要时可登录其官方网站查询核实。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网络上有很多人以“老师”、“期神”、“只要跟着我做,就能赚大钱”等说法吸引投资者。但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情况请勿相信。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 四是慎向他人账户转账汇款。不法分子经常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打折、优惠、签订回购协议、频繁催款、制造紧压感),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投资者一旦打款,不法分子会立即变换嘴脸,变“被动”为“主动”,投资者追回款项难度极大。因此,在汇款环节,必须慎之又慎,避免追悔莫及。 五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巨大风险。参与者投入非法期货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从事非法期货业务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四、投资期货认准交易所 选择正规期货公司 国内只有四家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http://www.czce.com.cn/)、大连商品交易所(http://www.dce.com.cn/)、上海期货交易所(http://www.shfe.com.cn/)、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http://www.cffex.com.cn/)。 其中郑商所上市交易品种:强麦、普麦、棉花、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甲醇、玻璃、油菜籽、菜籽粕、动力煤、粳稻、晚籼稻、铁合金、棉纱这16个品种。 大商所上市交易品种: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纤维板、胶合板、鸡蛋、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煤、焦炭、铁矿石这16个品种。       上期所上市交易品种:铜、铝、锌、铅、镍、锡、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燃料油、石油沥青、天然橡胶这14个品种。 中金所上市交易品种:沪深300指数期货、上证5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这5个品种。[详情]

津贵所回应判决未生效 专家称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津贵所回应判决未生效 专家称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新浪财经讯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文简称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11月1日,消息不断发酵,加之之前已经有多数交易平台被媒体报道陷入交易纠纷,一时间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津贵所于11月1日在其官网对此事作出回应,声称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以下为回应声明: 专家表态一审判决生效结果难定 针对此事件,新浪财经独家采访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于学会律师 对方就本次事件表示: 第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属于现货交易,虽然法院认定其为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但是津贵所并不是期货交易所,不归期货业相关监管机构监管。 第二,目前只看到媒体报道,没有看到具体的法律判决文书,有些问题不清楚。比如,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应该归天津市法院管辖,而本案判决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不知什么原因。还有,本次宣判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结果。现在不好谈具体意见。 法不责众?积重难返! 另有资深黄金分析师表示,这个判例本身来说,是一个比较孤立的案件,但由于牵扯到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定性的问题,确实比较麻烦,天贵所的业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实物交割的,只是投资者不愿意去交割。 此外天贵所采取的是OTC模式,这个争议就非常大,因为客户跟会员之间是对立关系。目前看,如果将天贵所所有业务判定为非法期货,不太现实,因为其交易量超过百万亿,影响可能波及到全国上百万的各类现货投资者,由此可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影响,目前要看天贵所的上诉情况。[详情]

津贵所被判包赔投资损失 被指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津贵所被判包赔投资损失 被指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因涉嫌对赌,地方现货交易所采用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直备受争议。11月1日,有消息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津贵所方面也于11月1日在官网发布公告,表态会继续上诉。 被判非法期货交易 据了解,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根据知情人士透露,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对于历城区法院判决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的原因,判决书中指出,虽从单个客户角度看,采取的是会员与客户之间一对一交易,即对赌方式。从单个会员角度看是一对多个客户的交易,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单位对所有交易客户的交易角度看,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津贵所虽未参与直接交易,但其提供指导价,会员在此基础上采用点差规则进行报价,与客户完成交易,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完全具备集中交易的特征。涉案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完全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做市商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案交易模式完全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的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津贵所作为商品交易场所虽有大宗商品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资格,但无经营期货的业务资质,其采用分散式柜台交易、做市商模式进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违规组织期货交易,其会员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涉案交易行为应依法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判决书中提到。 津贵所不服拟上诉 针对历城区法院的判决,津贵所11月1日在官网发布声明称,“近日我所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11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现我所郑重声明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津贵所败诉案件的确在市场上引起了轰动,因为这个案件在过去20多年现货交易所是没有经历过的。由于现货交易所是在地方政府许可的背景下成立的,且归商务部管辖,在之前的案件中没有出现过败诉的情况。 他也提到,未来还需要观察期,不能下结论。不过他也预测,未来二审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像以前的诉讼一样,案件会一直拖下去。二是有可能津贵所败诉,这样也会引起整个现货市场的大波澜。 知名维权律师许峰也表示,判决之前的所有交易无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来说意义重大,这可能会成为之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个通用思路。 “津贵所的业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实物交割的,而且按照监管要求一直在改进,只是投资者不愿意去交割。而津贵所的问题在于,作为一家地方现货交易所,且采取的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这个模式争议非常大,因为客户跟会员之间是对立关系。这种模式在伦敦、香港等非常成熟,在内地还难以接受。目前看,这个消息显示出监管当局对地方交易所的整治力度还在加强,防止死灰复燃,震慑参与者,达到清理整顿金融市场、把金融资源引导至实体的目的”,资深金融人士肖磊点评道。 分散式柜台交易存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津贵所外,广东贵金属交易所等多家现货交易所此前都采用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正如分析人士所言,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由于缺乏法律相关条文的监管,以及交易所会员单位资质不一,部分会员单位存在和客户对赌的可能性。 在历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即被告津贵所发展会员国泰金安公司、由会员国泰金安公司发展代理商或者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即投资者),再由会员在交易平台上根据点差规则提供买卖报价,与客户进行交易,本质上就是会员和客户进行对赌交易,客户亏损即为会员盈利。 监管方面此前也对分散式柜台交易进行了定性。今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针对分散式柜台交易,津贵所方面也进行了整改,在2016年启动现货挂牌模式。对于现货挂牌模式和分散式柜台交易的区别,津贵所新闻处此前在回复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及,在会员职能分工上,区别于传统分散式柜台交易,现货挂牌模式会员角色包含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前者参与交易但不接触客户,后者只开发客户不参与交易,从而有效隔离了投资者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博弈风险,从模式源头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现货类交易平台需去杠杆 实际上,对于地方现货交易所,国务院早在2011年、2012年就已下发相关监管文件,并于2012年1月批准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但部分交易场所违规行为不断,且手法花样百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然较大。为此,近两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持续发布了多个现货交易所的整顿方案。 王红英表示,近几年来,八部委联席会发布了多个现货交易所的整顿方案体现了两个要素:一是现货交易所的功能一定是为现货市场服务;二是要素交易模式不能卖空,不能含保证金。对现货交易所来说,现货市场的发展模式一定要和资本市场的证券、期货等区分。现在很多交易所的整顿并不是很完善,存在保证金。未来现货类交易平台一定是去杠杆化的发展模式,以达到服务实体产业和实体经济的目的。 据悉,今年6月,津贵所网站披露,对现货挂牌交易交收可回购业务的客户摘牌、持牌履约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0%。 现货交易平台监管大事记 2011年11月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发布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2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发布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013年12月 ●《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发布 2017年3月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 ●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详情]

专家解读:让津贵所全额赔付有点“难”
专家解读:让津贵所全额赔付有点“难”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文简称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津贵所不服裁决,将提起上诉。 案件描述,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虽然从单个客户角度,涉案交易采取会员与投资者间一对一对赌方式,但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公司角度,是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 专家观点 针对此事件,新浪财经独家采访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于学会律师 对方就本次事件表示: 第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属于现货交易,虽然法院认定其为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但是津贵所并不是期货交易所,不归期货业相关监管机构监管。 第二,目前只看到媒体报道,没有看到具体的法律判决文书,有些问题不清楚。比如,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应该归天津市法院管辖,而本案判决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不知什么原因。还有,本次宣判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结果。现在不好谈具体意见。 法不责众?积重难返! 另有资深黄金分析师表示,这个判例本身来说,是一个比较孤立的案件,但由于牵扯到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定性的问题,确实比较麻烦,天贵所的业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实物交割的,只是投资者不愿意去交割。 此外天贵所采取的是OTC模式,这个争议就非常大,因为客户跟会员之间是对立关系。目前看,如果将天贵所所有业务判定为非法期货,不太现实,因为其交易量超过百万亿,影响可能波及到全国上百万的各类现货投资者,由此可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影响,目前要看天贵所的上诉情况。 谁来监管?谁来审判? 据了解,津贵所虽然这次被认定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但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期货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所,因此一直以来,谁来监管津贵所一直是投资者维权路上的一块绊脚石。 2016年,媒体就报道过潘卫平律师团队起诉津贵所的新闻,据公开新闻显示,2015年11月,潘卫平的律师团队代理14名现货投资人,以非法期货交易向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内现货交易起步较早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期货纠纷案由应当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度,如果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话,二审就在高级人民法院了,如果高院判决我们败诉,我们还可以申请到最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就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了。”潘卫平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表述。 潘卫平认为,平台所采取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做市商、T+0交易、保证金杠杆交易,甚至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符合国务院38号文和2012年37号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违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定义。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潘卫平期待此案能成为国内首个直接在中院立案的现货投资纠纷诉讼案。 然而,2016年3月24日,天津高院认为津贵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期货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所,因此不属于期货纠纷,最终裁定由初级法院审理。这个裁定令潘卫平和他的搭档、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民胜颇感失望。 无论谁来管谁来判,这次胜诉对所有还在维护路上的投资者,无疑是看到了一线曙光。但是据业内人士推断,最终审的结果可能还存在一定变数。并且根据这次判决机关为初级法院来推断,终审很有可能交回案件本地中级法院宣判。最终投资者能否获得赔付,还要看终审结果。[详情]

投资者如何从“津贵所”事件学会保护自己
投资者如何从“津贵所”事件学会保护自己

  新浪财经讯 11月1日,漫漫维权路终获曙光,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 据案情材料显示,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据津贵所官网披露,白银现货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报出现货白银指导价,其会员公司再据此按照一定点差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者可以进行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 投资者如何自我保护 作为投资者本身,如果判断交易所是否正规,发现问题怎么办? 新浪财经独家专访期货商会相关人士得到回复 首先,我国在非法期货交易这方面的工作一直在做,通过不断进行投资者教育,来提高投资者的自我辨别能力,帮助投资者正确的选择合规交易所,保护其权益。 但是不同层次的投资者,由于受其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的影响,无法全部具有辨识能力。因此在这里提供一些判断依据,希望投资者不再上当受骗。 一、 公开信息辨真伪。 期货交易所信息由于其具有公开透明的特性,均可以通过相关机构官网进行查询。目前期货交易所可以通过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地方监管机构进行查询。 二、 底线性原则 正规期货交易所在日常工作中,不会出现代客理财和承诺收益这些行为,如果您所在交易所向您提供上述服务或承诺,您应当警惕起来。 三、监控查询 期货投资者的资金状况均可以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如果您所在交易所告知您暂时无法查询或者数据错误等回复,您不要轻信。 发现非法交易所怎么办? 如果投资者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自己或者他人遭遇到非法交易所,可以向以下三类部门进行举报。 1、 中国证监会 2、 中国期货业协会 3、 当地监管机构 就本次出问题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事件来说,相关人士表示期货行业监管的难处,在于出现问题后很难界定问题的性质,到底是由期货监管机构来管,还是由当地政府来管,往往存在歧义,因此才造成了投资者维权难的现象。 这次投资者李某能够胜诉,是我国整顿金融市场取得的进步,虽然被告津贵所提起上诉,但是希望最终审的结果不要出现意外,为全国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安全的环境。[详情]

津贵所被判非法期货交易?看看大型现货平台还有谁
津贵所被判非法期货交易?看看大型现货平台还有谁

  新浪财经讯 11月1日消息,据一财报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 这将是我国首例贵金属交易平台被裁定为交易无效的案例,而在此之前已经有多数交易平台被媒体报道陷入交易纠纷,此次判决将严重影响一些大型交易平台的产品交易及产品运营。而这些大型交易平台的类期货交易有是否合法,其中涉及投资者众多,交易量巨大,亏损的投资者是否也会对相应地平台采取维权措施,而这些平台又会被如何判决?新浪财经将持续跟踪报道。 以下是部分有争议的大型贵金属交易平台名单列表。其中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与网易贵金属的合作,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还在与网易贵金属合作,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大智慧公司合作。   此外邮币卡、普洱茶等现货交易所全国范围内也较多,例如: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邮币卡交易中心、大圆普洱交易中心、南京文交所、东北邮币卡、金陵文交所、安贵文化、南商所、华强文交所等也均为场外现货交易模式。 另附:CHINAFT交易中国将截至2015年8月通过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各省、市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审批通过的交易场所名录提供给大家,以供参考。 [详情]

非法期货交易有何猫腻?
非法期货交易有何猫腻?

  来源:南方法制报 与客户对赌“庄家”输赢通吃 会员单位获取的最大非法利润是客损费,即客户的本金。在交易中,会员单位采取做市商机制,与客户进行对赌,如客户赚钱则会员单位、代理商亏钱,会员单位、代理商为了赚钱会想方设法让客户亏钱,即误导客户进行反向操作造成爆仓(由于行情变化过快,投资者在没来得及追加保证金的时候,账户上的保证金已经不够维持原来的合约了,这种因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所导致的保证金“归零”,俗称爆仓),会员单位、代理商按照一定比例瓜分客户的本金。 以广东国龙公司为例,广东国龙公司全名广东国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其和大连国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均为国龙金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且两个公司的总裁办均为同一班人马。 广东国龙公司与多家交易平台约定,由交易平台提供平台,以“现货交易”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做市商集中交易、T+0双向交易、高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期货交易方式作为交易规则,由广东国龙提供商品,招揽投资人在平台上向广东国龙买卖“现货贵金属”,投资人在交易平台的买单和卖单都由广东国龙接单,从而使广东国龙和其名下的投资人形成实质上的对赌关系。 期货交易不同于股票交易,它的模式是交易平台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客户和平台不发生直接交易。 做市商实际为对赌,对赌就是商家在背后操盘坐庄。每个交易所就相当于一个盘,多空双方在里面博弈。 “不管投资人买涨还是买跌,如40人买涨,60人买跌,双方对冲之后,只剩下20人买跌的风险,这些团伙会计算概率,如果自己赚了更好,如果输了,他们也不会让赢家的钱套现。”办案民警介绍,对赌最理想的情况就是让投资者爆仓,让其血本无归。 警方侦查发现,客户注册开户后,广东国龙公司安排所谓的“分析师”、“老师”给客户提供技术指导,客户先期少量盈利后一般会加大资金投入。“分析师”、“老师”利用会员单位与普通客户对现货行情信息的不对称,误导客户与正常行情相反方向进行交易操作,甚至造成客户爆仓。 受害者张女士介绍,其成为广东国龙公司投资者后,先期每次只投数千元,盈利不多,客服就告诉她:“最近会有一个非农大行情,建议大家重仓买入!”就这样,张女士开始重仓买入,但不管买涨还是买跌,只要听从“老师”的建议下单后,系统就会死机,再次进入后发现已经爆仓,致使自己亏损30余万元。 据悉,在投资人亏损后,公司会以更换分析师、业务员,承诺带投资人赚回来等方式诱使投资人继续追加保证金,目的就是榨干投资人最后一分钱。 亏损是个无底洞,出现盈利情况系统就操作不了,发现这一问题的张女士决定停止投资,并选择报警。 易华超介绍,对赌是所有非法期货类犯罪的核心赢利模式,其利润非常可观。据统计,仅大连国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这一家,其2016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的客损盈利就达2000万元。 设局让投资者赢了也拿不到钱 事主王飞(化名)是个喜爱投资的年轻人,2017年2月10日,在网上搜索现货投资平台,发现广东国龙不错,还有老师讲课,于是先后在广东国龙投入100万元。一周后某个晚上,王飞发现自己赚了差不多131万元,于是美美睡了一觉。第二天上午10时,一觉醒来的王飞却发现自己的账户登录不了,再核查自己的银行账户,仍旧是100万,而非231万。王飞投诉却被告知是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以其账户异常为由冻结了。 王飞不知道,只要客户赚了钱,广东国龙就会向交易所提交账户异常申请,从而冻结客户账户,致使其赚了钱也拿不出来。 据查证,由国龙后台部、风控部负责监控公司及代理商、投资人的账户情况,当投资人盈利较多时,广东国龙会通知交易平台风控,由平台将投资人的账户冻结,投资人即无法交易和提取盈利额。 “我们不怕他赚钱,只要钱出不来,他就会亏爆!”这是广东国龙公司董事长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的原话。 据悉,为应对投资者赚钱情况出现,个别会员单位利用交易软件存在的漏洞,设置滑点(建仓和平仓时点击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样)、卡盘(客户赚钱后想平仓时,交易系统会卡盘),造成客户投资损失,但像广东国龙这样赤裸裸“吃掉”客户的利润也并不少见。 由于非法期货来钱快,甚至出现纯诈骗犯罪情况。有些不法分子注册公司假冒正规交易平台会员单位,招纳下级代理商,利用虚假网站平台,通过虚构事实、夸大盈利宣传等手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开户入金投资,再通过其后台软件修改数据、操纵价格涨跌来骗取高额的手续费和客户损失。 疑 问 非法期货市场有多乱? 由于该行业一直市场定位不清晰,监管缺位,发展不规范,部分商品交易场所产生了大量的信访投诉以及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近年来,部分商品交易场所产生的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去年11月以来,由证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各地证监局会同当地政府部门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新一轮的摸底调查,以掌握各类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和违法违规问题,其中对投诉举报、舆情关注较多的贵金属、原油、邮币卡交易场所进行重点调研。 去年12月3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深圳表示,近期非法和变相期货活动在全国各地有蔓延的趋势,证监会将配合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这是近年来监管者首次对猖獗的场外非法期货交易发出强烈监管信号。 强烈监管信号的背后是监管缺失,从而导致全国范围内非法期货交易案件高发。 据省公安厅经侦局统计,2013年以来(截至2016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受理涉及商品交易场所的案件322宗,其中涉及广东省商品交易场所21宗,涉及外省商品交易场所139宗,涉及虚假商品交易场所平台的案件162宗。 全国只有4家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合法期货交易场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只能从事现货交易,凡是从事期货交易都是违法的。 “交易场所意味着GDP和税收,各地政府把交易场所当成了‘提款机’,审批成立一批商品交易场所。不少地方政府只审批不监管,特别是允许跨区域发展会员、代理商,监管根本无从谈起。”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一针见血指出,交易场所均有国资背景,有政府站台,当政府审批成立交易所后监管却跟不上,导致乱象环生。 整 顿 深圳捣毁36个非法期货交易团伙 2016年,深圳非法期货类犯罪警情和投诉较往年有明显增幅,引起深圳警方的警惕。 为此,根据中国证监会今年1月9日牵头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通过投资人控告、监管部门移送等途径,全面收集和深入核查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线索,发现一些要素交易场所在深圳发展的会员单位,以大宗商品等现货交易为名从事变相期货活动,给众多投资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犯罪。 在前期缜密侦查的基础上,深圳市公安局从今年1月开始,由经侦局牵头组织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公安分局开展多轮统一查处行动,经侦、刑警、网警、派出所多警种合成作战,深圳市金融办、深圳证监局派员参加现场联合执法检查,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涉嫌诈骗等不法行为。行动已查处非法期货会员单位(代理商)24家,捣毁非法期货交易团伙36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04名。截至4月25日,已经逮捕348人。[详情]

商品现货市场违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涉嫌触犯刑法
商品现货市场违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涉嫌触犯刑法

  来源:腾讯大秦网 【典型案例】 2008年8月,黄某通过互联网购买软件、租用服务器空间,以杭州某公司经某国际资本公司授权为由,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签订开户协议书,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客户向杭州某公司账户汇入保证金,即可在黄某提供的交易系统中获取账号、密码及相应金额,随后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交易平台显示与国际即时金价基本一致的浮动报价,客户自行选择买卖方向,采用5倍以上的杠杆倍数放大交易额,当保证金比例不足30%时交易平台强制平仓。杭州某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 自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黄某先后招揽约200名客户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获取违法所得1009万余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等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期货合约。所谓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实际上,标准化合约可以作“格式合同”理解。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涉案单位与被告人提供期货合约交易,授予参与人“杠杆”,满足本项特征。(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自行承担。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经营机构或个人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有关机构涉嫌无照经营,投资者也可向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并远离商品现货市场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违法违规陷阱。切忌“一夜暴富”的幻想,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防止上当受骗。[详情]

律师方晓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律师方晓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方晓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鹿头社 作者:方晓滨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方晓滨律师的研究文章,本文系统整理了近年来我国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详细介绍了此类交易场所的经营模式,对其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进行的分析,并对交易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归纳,最后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状况。作者认为,交易场所因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承担返还交易者财产,并赔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自2016年以来,笔者代理了近百名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投资者,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为由,起诉了十几家交易场所,要求确认投资者在交易场所的开户行为和发生的所有交易无效。期间,笔者曾在多家媒体上发表了大量相关的文章,亦以专业律师的身份,参与了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打假在行动”活动,并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的政策文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也通过大成律师金融学院这一平台,两次讲授了“大宗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类案件诉讼要点”的课程。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做一系统性的论述,既有理论上的研究价值,也对律师参与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经营现状 在2011年之前,国内各地的各类交易场所非常混乱,为此国务院在2011年底出台了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这个就是业内人称的38号文,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这个又称37号文,这两个文件是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纲领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出台之后,国务院又建立了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在内,由几十个部委组成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2013年底,清理整顿工作告一段落,按照国务院38号文的规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的交易场所进行管理。但近几年来,各省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大量批准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主要是以贵金属、原油等为交易对象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正规交易场所在一千家以上,那些没有经过批准的“黑平台”更是无法计数。正规交易场所虽然持有省政府的批文,具有形式上的合法身份,但有相当一部分在经营中严重违反了国务院38号文、37号的规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根据公开的不完全数据,按照保守的估计,每年投资者在这些交易场所造成的亏损金额至少在2000-3000亿,这几年累计下来,总亏损至少在5000亿以上,甚至可能到达1万亿。如果这些问题爆发,将是几十个泛亚、e租宝事件。在这种严重的金融风险面前,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在今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三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会议公告用词非常严厉,把“回头看”工作按照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来看待,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尽快处置,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目前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仍然在进行之中。 二,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的政策法规的演变 对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的最早的两个文件就是38号文和37号文。其中国务院38号文是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37号文则是对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对交易场所进行管理的细化要求。这是2011年底和2012年7月份的事情。 随后,为落实38号文和37号文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一起对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2012年底出台,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还专门就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法规解读。这次修订的核心就是把38号文、37号文中的政策要求落实到行政法规上来。 2013年底,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以商务部2013年3号令的形式,出台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这是第一部完整的关于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管理的部门规章。证监会也在2013年底发布了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的附件就是《非法期货认定标准和程序》。各省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至此,早期的政策法规基本到位。 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刊载了很多知识性文章,这些文章虽然算不上规范性文件,但可以说是官方给出的专业解释,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比如证监会官网上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问答》,里面的内容就相当丰富。 2017年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开展以来,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就是3月17日出台的清整联办[2017]31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31号文的附件对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进行了归纳,其中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主要涉及“分散式柜台交易”和“现货连续(延期)交易”,这两种交易模式均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第21条内容就是要求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自2011年38号文出台至今所涉及到的主要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演变过程,这些文件也是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律师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办理此类案件所需要熟练掌握的。 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有的经营模式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该如何进行规范经营?这在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目前很多交易场所对该规定阳奉阴违,甚至是公开违反,才导致了目前大宗商品现货市场面临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3号令第一条开宗明义就提出该规定是根据38号文制定,并且在第十条规定,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38号文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对于合法的商品现货交易,3号令从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两方面进行了规范。 3号令第七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3号令第九条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上述规定就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依法进行现货交易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如果交易场所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不符合3号令的规定,那么交易场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货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3号令也给金融创新留下了余地,即除了3号令规定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以外,交易场所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仍然可以对此进行突破。但如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其所谓的创新就没有合法的依据,不能以“法无禁止皆可为”来作为挡箭牌。 四,标准化合约和集中交易的定义 不论从38号文、37号文、3号令,还是其他的政策性文件,均将“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作为一条红线来看待,那么就有必要了解什么是标准化合约、什么是集中交易。 (一)标准化合约 关于标准化合约的定义,各文件的表述略有不同。 37号文: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111号文: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从37号文的字面来看,“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这一表述理解上容易发生歧义。交易场所认为,期货合约的交割时间和地点都是确定的,而现货合约的交割时间为“随时”,交割地点也不是唯一的(其实期货的交割地点也不是唯一的,也是在规定的几个交割仓库进行,这跟现货是完全一样的),因此现货合约不是标准化合约。对于“将来某一时间”的理解,37号文并未使用“将来某一确定的时间”这样的表述。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模式基本上照搬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T+D模式,而T+D模式是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通过支付延期补偿费来解决交割时间不确定这一问题。现货交易场所采用的也是现货连续(延期)交易,并向投资者收取持仓费。现货T+D合约根据交易规则属于标准化合约,那么完全一样的现货合约怎么就不属于标准化合约了呢? 为此,111号文中使用了更精确的“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这样的表述,就没有理解上的歧义了。同时111号文又归纳了标准化合约具备使用保证金、允许交易者对冲平仓这样的交易特征,使得标准化合约的定义更为准确。 (二)集中交易 37号文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来定义集中交易,即该文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而111号文则采取了先进行定义,再进行列举,并对列举的各种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定义的方法来阐述何为集中交易。 111号规定,“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大部分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实施的是做市商机制的变形:分散式柜台交易。中国证监会在其《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问答》中指出: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 因此,如果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实施的是分散式柜台交易,也属于集中交易。 五,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法律性质 如果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是不是就构成了组织非法期货交易了呢?反对者认为,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仅仅是期货交易的一部分特征,仅仅具有这两点,尚不足以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由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制定的合约中,对于交割的时间和地点都是不确定的,因此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期货合约”,进而其交易性质不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但是笔者对上述观点并不苟同。 2012年10月,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将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条款全部删除,采用了归纳期货交易特征的方式,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在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政策法规解读时明确指出:“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修改后的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反映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即集中交易方式和交易标的是标准化合约。” 随后,证监会的111号文《非法期货认定标准和程序》中,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归纳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两种情形,并且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对于111号文这样一个证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认定非法期货的有效法律渊源,曾经有过巨大的争议。但是,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是其基本职能,因此其有权制定对于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这个并不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冲突。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民事裁定书中,直接引用了证监会的111号文作为判定非法期货的标准,使得这个争议划上了一个句号。 六,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 对于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中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认为,既可以追究交易场所的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 要求追究交易场所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有特殊的法律含义的。《刑法》第九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因此,不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属于“国家规定”,国务院的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属于“国家规定”,违反38号文的规定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虽然不能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却是在客观上符合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做法是否就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呢? 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可以成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但是要从主观方面证明交易场所具有过错还是相当困难的,毕竟他们都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交易场所(此处不讨论那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黑平台”),另外,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的是市场秩序,受害者并非是那些在交易场所的交易者,因此交易者在此类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所遭受到的损失,将无法通过刑事途径获得赔偿,由此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社会危机。 (二)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无效,这也是跟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意见的思路是相一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即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为什么说这两条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本文限于篇幅,不再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此处仅引用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399号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 “本案中交易平台未经合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是不争的事实。该交易行为是否无效需要判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从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该规定旨在通过调整规范期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具有较大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因不受有效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案件和投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投资者在交易平台内进行过的开户和全部交易行为均无法律效力。” 那么投资者在交易平台进行过的开户和全部交易行为均无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适用,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1,如果交易场所的交易模式是分散式柜台交易,那么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是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交易对手当然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交易场所作为组织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交易场所组织的是撮合制交易,交易场所只是组织者,会员单位也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通道,真正的交易对手类似我们的股票交易对手一样是匿名的其他投资者,这种情况下怎么返还财产?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交易场所有过错而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一规定。 3,关于投资者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投资者有没有识别交易场所组织的是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义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已经很明确了,各地法院通过这一年多来的司法实践,思想也基本上得到了统一,只要律师举证工作到位,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法院也不会枉法裁判。但是法院一但做出交易场所全额赔偿的判决,其它投资者会效仿起诉,后果很可能就是又一个泛亚事件发生。所以一般而言,法院会尽量避免判决,就是靠对两方面进行施压以期望促成调解。一面是交易场所承受不了被认定非法期货的结果,而投资者在交易场所给出不错的调解方案时,如果坚持诉讼请求,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比较大的过错。在这种博弈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以交易场所付款、投资者撤诉而结案。 七,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 自2014年起,就陆续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要求交易场所赔偿其在交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交易者起诉的理由各不相同,如虚假交易、非法期货等,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也是五花八门,如委托理财、买卖合同等。在早期的法院判决中,大量的案件是以交易者败诉而告终,但从2016年开始,交易者胜诉的案件开始出现,进入到2017年,大多数法院的判决是以判决交易者胜诉而告终。 早期案件败诉率高,既有律师对此类案件的规律没有掌握的原因,也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性质的认识错误有关。今年以来,由于政府层面的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力度加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逐渐明朗,才使得此类案件的胜诉率大幅度提高。 (一)败诉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早期人民法院判决案件的分析,交易者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未能证明涉案交易具有非法期货交易的特征。 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明涉案交易具有期货交易的特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很多律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仅凭一腔热血,在法庭上却无法完成证明工作,导致案件败诉。 典型案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615号唐永玲与无锡X泰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律师引用法律依据错误。 这个主要是指律师以交易场所违反38号文和37号文为攻击方向,但是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并非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所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典型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45号曹征伟与江苏大X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单位合同纠纷案。 3,人民法院错误理解金融创新 在此类案件中,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一个常见的抗辩理由为:涉案交易既非现货,也非期货,而是现货连续交易,或者交易的不是标准化合约,而是标准化现货,都是属于金融创新,而部分人民法院也采纳了交易场所的这一观点。 典型案例: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3332号杨燕炯与浙江X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单位合同纠纷案。 对于现货连续交易,由于清整联办31号文附件已经对其定性为涉嫌非法期货交易,本文不再进行论述。而所谓的标准化现货,也是交易场所用来忽悠审判人员的常用手段。如果交易场所认为其交易对象是现货,那么他们无论如何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交易者在手里并没有现货的情况下,却可以在交易平台上卖空并且成交,那么成交的交易标的是什么呢? (二)2017年人民法院的审判的趋势 进入2017年以后,政府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力度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于此类案件的性质认识和对于法律的把握也更准确,一些优秀的裁判文书的出台也对其他人民法院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如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819号何芳琴与青岛X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合同纠纷案中,主审法官对原、被告提交的几十份证据在判决书中逐一进行评述,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也非常精准,判决书显得有理有据,令人心服。 最为重要的是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展超与陕西X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中,维持了一审、二审对交易场所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及对交易者的全额赔偿,影响巨大,将会对日后的审判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综上所述,不论是法律法规及政策性的规定,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均已明确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当承担返还交易者财产或赔偿交易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2,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3,商务部2013年3号令《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4,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5,清整联办[2017]31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 8,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399号 9,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819号 10,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615号 1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45号 12,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902民初3332号[详情]

首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首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首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津贵所不服裁决,将提起上诉。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官网 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津贵所于2008年设立,据其官网披露,白银现货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报出现货白银指导价,其会员公司再据此按照一定点差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者可以进行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虽然从单个客户角度,涉案交易采取会员与投资者间一对一对赌方式,但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公司角度,是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 第一财经记者独家了解到,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今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历城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 有接近津贵所的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透露,目前该裁决尚未生效,被告津贵所不服裁决,准备上诉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表示,该判决吸纳了相同时期其他法院及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观点和主张,全面回应了津贵所的抗辩意见,对同类案件审理而言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其全额赔偿投资者。 今年8月,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详情]

整顿风暴之下 网易贵金属平台是否能够安然度过?
整顿风暴之下 网易贵金属平台是否能够安然度过?

  【调查】网易贵金属平台现货乱局 整顿风暴之下,网易贵金属平台是否能够安然度过? 来源: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头顶“国内首家互联网贵金属交易平台”的光环,网易旗下成立运行两年多的贵金属板块一直被寄予厚望,在外界看来是继游戏业务后的又一支“奇兵”。在今年以来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风暴中,不少贵金属交易平台选择退出或收缩阵线,网易贵金属则以“冒险者”的姿态继续高歌猛进。 界面新闻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家互联网巨头旗下的平台存在过度宣传、合作方资质存疑、现货交易类期货特征等乱象。在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风暴之下,网易贵金属平台是否能够安然度过? 逐一落幕的合作方 公开资料显示,网易贵金属是网易旗下的贵金属投资网络交易平台,网易乐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网易贵金属平台相关事宜。 界面新闻查询工商资料发现,网易乐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为网易乐得科技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注册于香港的Lede (Hong Kong) Limited。网易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档的最新年报中显示,Lede (Hong Kong) Limited为网易全资子公司,于2011下半年创立,目前负责第三方彩票、保险等相关产品。另外,网易乐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暨CEO方锐,同时也兼任网易副总裁。 2015年初平台上线之初,网易贵金属对外的宣传资料号称,“通过与CCTV2独家合作的稀贵金属交易所——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达成合作,成为南交所第163号会员单位,实现了包括白银、铜等二十多种稀贵金属的在线交易。” 界面新闻记者经过调查却发现,网易贵金属目前实际能够交易的仅有“龙贵银”这一现货白银品种,并且所合作的地方交易所在省政府的备案内容并未涉及贵金属交易。 根据网易贵金属官网,作为首家互联网贵金属交易平台,网易贵金属现主要支持三家交易所的商品交易,分别为黑龙江华泰商品交易中心(下称龙商华泰)、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下称广贵所)、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下称南交所)。 界面新闻记者从广贵所了解到,因交易业务调整,其在今年4月就已暂停了与网易贵金属的合作。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调整的通知 在采访过程中,一家此前和南交所有业务合作的大宗商品行业人士透露,受监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的影响,目前南交所也处于业务调整状态,其所在公司已无法与南交所开展业务合作。 2017年1月9日,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作出部署。随后各省相继发布通知,对相关交易场所下发整改措施。 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西部贵金属交易中心、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等十余家地方性大宗商品交易所发布业务调整通知,其中就包括与网易贵金属曾有合作的广贵所。同时,建行、工行、农行及平安银行也对旗下涉交易场所业务进行了调整,多数交易所客户端软件中的出入金功能暂停使用。 不过,对于双方之间合作是否受到“回头看”整顿的影响,南交所及网易贵金属均予以否认。 即使合作如常,但作为网易贵金属在各类介绍中着重渲染突出的合作伙伴,南交所与其合作方式其实也仅为外部引流。 当记者作为投资者注册网易贵金属账户时,所签署的《入市交易协议书》仅由龙商华泰提供,若想在南交所进行交易,还需在网易贵金属APP下另注册一个南交所的交易账户。 “我们不建议客户在南交所开户,因为南交所有7%的涨跌停限制。目前和南交所的合作也是相对于引流,在平台内部嫁接另一家交易所的软件。”网易贵金属一位理财经理表示。 除此以外,网易贵金属还曾涉足黄金交易。在网易贵金属平台介绍中,就有一段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下称上金所)的突兀介绍。 曾有多家媒体在去年大肆报道称,“网易贵金属一枝独秀,直接切入黄金交易,通过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合作,将金融资讯、实时行情、交易系统完整的整合到移动应用中,是国内首家互联网黄金现货移动交易平台。” 然而,界面新闻记者在上金所的会员名单中并未能寻到网易贵金属的踪迹。网易贵金属的理财经理则回应称,“系统显示有上金所,但没有在交易。” 突然而至的龙商华泰 这么看下来,真正和网易贵金属有密切合作的唯独剩下黑龙江华泰商品交易中心,而双方开始合作的时间则耐人寻味。“引入龙商华泰是为了顶替广贵所的位置。”网易贵金属一位理财经理表示。 在广贵所4月24日发布业务调整公告的第二天,网易贵金属即更新了一版APP,迅速改换门庭,宣布引入新的合作方龙商华泰,并火速上线了龙商华泰旗下新的白银交易品种“龙贵银”,以取代因与广贵所合作暂停而下线的“粤贵银”。 网易贵金属改换门庭 出现得恰如其时的龙商华泰到底有什么来头? 公开资料显示,黑龙江华泰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6年9月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设立,主要投资方为深圳金雅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嘉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为佳木斯市。该公司于今年2月7日才注册了“龙贵银”和“龙商华泰”两个商标。龙贵银即目前投资者在注册网易贵金属账户后唯一可以交易的产品,标的物为白银。 值得一提的是,界面新闻记者获悉,网易贵金属虽为龙商华泰163号会员单位,但实际上龙商华泰目前仅有网易贵金属一家会员单位。 此外,界面新闻记者查阅黑龙江省金融办2016年12月8日公示的《黑龙省各类交易场所备案信息公示表》时发现,龙商华泰经营交易范围仅为,“大豆、玉米、豆油、人参、木耳、俄罗斯林木”,并没提及贵金属交易。而龙商华泰官网显示的交易品种却为银锭、甜菜和石墨。 对此,界面新闻记者致电龙商华泰询问其是否具有白银经营资质,对方回答含混不清,称官网上写的白银、石墨和甜菜都在试运营阶段,“但现在只有白银推出了产品,金融办公布那些也是即将上线的产品,真正上线的只有白银一个。” 更为蹊跷的是,在龙商华泰的官方网站上并未能找到“龙贵银”产品的任何介绍,关于该款产品的各种细节,龙商华泰的工作人员则回复称,“有问题你们去找网易。” 该名工作人员还向界面新闻记者声称,龙商华泰不受此次各地整治地方交易所行动的影响。 但国家商务部去年刊发的黑龙江省通过联席会议验收合格的交易场所中,并没有龙商华泰。且按黑龙江省金融办公示的省内各类交易场所备案信息公示表显示,2015年以来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均还未经过国家清理整顿检查。 6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公布的省内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除去省政府关于“限期停止贵金属交易”的要求不说,龙商华泰或还不符合“交易必须全款实货”的要求。 虽然龙商华泰声称交易所内有实物交割,但据接近网易贵金属的人士向界面新闻透露,目前平台内几乎所有交易均无实货支撑。 现货交易充斥类期货元素 今年年初,一份证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函》在业内流传。 其中对部分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交易所描述为:“多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并采用保证金制度,引入10倍、20倍、甚至50倍的杠杆。此类交易所一般通过对冲平仓了结交易,基本无实物交割。并引入期货交易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行情波动稍大即导致投资者爆仓。” 这也是目前地方性大宗商品交易所存在的共同问题——现货交易中类期货元素充斥。 界面新闻记者调查发现,网易贵金属同样不能免俗。在该平台给出的龙贵银产品介绍中不难看出,T+0、高杠杆、强制平仓、买多卖空双向交易等类似期货交易的特征,龙贵银一个不少。 龙贵银产品介绍 对于平台投资优势,网易贵金属首先宣称,“交易品种多样,黄金白银任你选。”但实际上真正和网易贵金属绑定的仅有龙商华泰的一款白银产品,即便是仅提供引流的南交所账户也只能交易部分稀贵金属,并不包含黄金产品。 而“在一天中多个来回”的T+0交易,则早在2012年国务院37号文中即明确,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其中,“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在近期的“回头看”行动中,则更细化为“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网易贵金属的资金利用率也相当“可观”。平台内交易履约保证金率即通称的保证金为8%,假如白银现价为4000元/kg,投资者只需用320元就可以撬动4000元的白银,杠杆12.5倍。 平台内还有号称能“及时止损”的强行了结制度,网易贵金属以“风险率”来衡量投资者风险情况:当风险率低于100%时,需追加交易准备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有的订单,直至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风险率低于50%时,交易系统将客户订单进行全部强制了结。如果投资者剩余资金不足以偿付时,平台还会向该客户追索。 具体计算公式为: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交收履约保证金)÷被持有订单占用的交易履约保证金×100% 实际上,上述交易制度放在期货乃至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黄金交易中都是被许可的。“但对于交易品种价格波动剧烈的地方交易所而言,配合强平制度很容易让投资者血本无归。”沪上地区某大型期货公司资管部门负责人表示。 仅从龙贵银这一交易品种来看,虽然整体银价波动幅度尚可接受,但由于高杠杆的原因,银价波动百分之一,投资者可以赚取12.5%的收益,可亏损时亦然。 上述资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地方性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几乎不涉及实物交割,对于部分国内期货市场未上市的交易品种而言,无实物交割容易导致其失去价格锚定,此时地方交易所从中作梗,使得此类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剧烈。而引入期货交易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则规避了交易所自身风险。 “地方交易所实际上就是一个赌场。”华北地区某地方性贵金属交易所人士直言不讳表示,交易所在对白银等交易商品定价时,一般仅参照国外大型现货交易所价格,再通过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交易普遍没有货单,因此也不会对现货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合法现货交易所能起到的价值发现功能无法体现。 界面新闻记者在对比龙贵银与纽约黄金市场CMX银E指后发现,两者价格及走势几乎完全一致。 CMX银E指7月19日走势 龙贵银7月19日走势 虽说是参照海外现货价格,但据上述贵金属交易所内部人士介绍,地方交易所普遍采取做市商制度,投资者无从得知对手盘是谁,无论如何操作均有系统指定的庄家(交易平台或交易所)接盘。反过来通过交易软件记录,庄家却可以看到投资者的操作,交易和结算都被庄家控制。价格上的微幅调整都能让庄家赚得盆满钵盈,但投资者却看不出其中端倪。 违规平台界定成难题 2016年9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获省级政府批准的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所提供的交易无效,返还投资者本金。 其中法院也考量了交易所中的类期货特征,但据当时担任投资者代理律师的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表示,上述类期货特征只能作为判罚时考量的因素,并不直接判定为违法。 郝大海表示,由于国内目前没有期货法,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参照的是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对于期货的认定,即满足“集中交易方式”和“标准化合约”中一条边被认定为期货交易。但在更细致法律出现之前,两者的界定相当抽象。 目前证监会及各地金融办在“回头看”行动中规定,地方交易所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则认定期货交易为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郝大海表示,这其中法律留有的回环余地太大。 “即便认定为集中交易方式,由于法律与实践的不统一,也可能法院判决合法的情况。”郝大海介绍,此前出现的案例中,就有法院考虑到交易所虽然采取集中交易方式,但交易中存在部分现货实物交割的情况,认定其促进了现货交易,最后判决合法。 而据网易贵金属一位理财经理介绍,平台合作的南交所采取的是类似与股票交易的撮合制交易,即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操作后,都需要等待对手盘了结交易。 网易贵金属则可以实现“什么时候想买就能买,想卖就能卖,不需要下家接盘”。对此,该名理财经理解释为,“操作资金量很大,可以理解为交易的人太多了,所以任何价位交易的时候必然有人做对手盘。” “我们平台在2016年就实现了7100亿元的成交额,目前每天平均也有30到40亿元成交,英国脱欧当天更是高达70亿元。”该名理财经理宣称。 不过据公开信息,上海期货交易所7月18日的白银期货主力合约共计成交235.19亿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白银现货中成交量最大的交易品种Au99.99成交54.11亿元,该所现货远期品种中黄金双月延期Au(T+N2)18日成交量最大,达24.21亿元。相较而言,龙贵银虽比不上金交所整体成交量,但与个别品种相比仍占优势。 不过即便是金交所,也不敢宣称可以实现“即时买卖”,日均30-40亿元的成交量就真的可以实现“无缝”交易吗? 上述地方贵金属交易所人士对此笑称“不可能”,并表示,实际就是平台或者交易所在坐庄,采用的是做市商交易制度。 虽然上位法缺失,但按照本次证监会与各地政府的界定,撮合制交易及做市商交易均在被禁止之列。 而对于“标准化合约”的界定,据沪上某期货公司机构部人士介绍,合法的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易,均有交易双方协商具体的合约内容,每单交易几乎都有差别。 而网易贵金属平台的龙贵银产品可以看出,产品的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价单位、履约保证金、单笔最大交易限额、最小交割单位、延期费率等要素均在交易前确定,且上述内容在投资者下单后买卖的合约中保持一致。 业内人士评价称,网易贵金属平台在看涨买入或看跌卖出后,持有的期限由投资决定,因此其合约期限不同。即便如此,龙贵银产品也和合法的现货远期交易存在很大差别,在未来的监管中势必会引起注意。[详情]

最高院判例“表态”:非法期货交易全额返还本金
最高院判例“表态”:非法期货交易全额返还本金

  最高院判例“表态”:非法期货交易全额返还本金 陈齐乐 持续三年之久的云南投资人展某与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下称“西北黄金”)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驳回了当事双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裁定“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属于期货交易,因西北黄金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并无不当”。西北黄金因此需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567589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近年来最高院第二次对商品现货领域的投资纠纷案作出裁决。而本次裁决结果与2015年最高院作出的第一次裁决截然相反。对此,投资人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表示:“最高院的最新裁决,纠正了其在2015年同类案件中的不当结论,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重大参考价值,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亦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二审均认定期货交易 投资人诉称,2012年11月,他因“听信业务员的虚假和欺诈宣传,在西北黄金开户入金炒白银”。他在线向业务员提交了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后,与西北黄金订立合同关系,使用西北黄金定制的交易软件和分配的账号进行交易。交易标的为“秦龙白银50”和“西北白银100”等。交易采取做市商制,平台是所有买方的卖方,以及卖方的买方。交易存在50至100倍杠杆。投资人认为西北黄金开展的交易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西北黄金赚取的全部收益均应返还。 西北黄金则辩称,公司经陕西省工商局登记设立,取得了陕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关于贵金属现货交易的合法批文。其与投资人订立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其所从事的交易属于现货交易,而非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该交易模式与期货或变现期货交易有6点不同:一是期货施行集中交易,西北黄金采取“一对一”交易模式;二是成交机制不同,期货交易施行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西北黄金采取“见价成交”;三是交易标的不同,西北黄金交易标的物不是标准化合约;四是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是典型的匿名交易,而西北黄金直接与客户成交,相互知悉身份;五是锁定的价格目标不同,期货交易锁定合约交割价格,西北黄金报价则来自于国际现货白银市场;六是西北黄金交易模式中,客户可以采用全款或预约方式交易,期货交易中不存在全款交易业务。基于上述分析,西北黄金认为投资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认为,期货与现货交易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最终有无实物交割,而是交易目的。西北黄金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显示,其除价格外全部交易要素均已事先确定,投资人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秦龙白银为名的标准化合约。其与投资人开展的“一对一”交易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白银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其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规则,因此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 同时,西安中院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认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与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未载明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若违反上述规定仍使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展开期货交易的行为有效,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西北黄金与投资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因此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西北黄金与投资人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西北黄金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判决后,西北黄金不服该判决而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2015年12月7日,陕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西北黄金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陕西高院认为,投资人根据西北黄金提供的交易软件和交易平台进行的买卖行为,是期货交易行为。西北黄金“模拟和采用了期货交易中的合约以及保证金等主要期货交易手段”。其提供交易平台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中做市商的根本特征。 非法期货认定思路 二审以后,西北黄金与投资人均不服该判决。西北黄金坚称其交易模式属现货而非期货,投资人则对赔偿返还金额持有异议。二者于2016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人在二审答辩中使用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该文件得到最高院的认可,成为最高院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操作方法。 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指出,“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最高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指出,从形式要件上看,西北黄金通过交易平台互联网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西北黄金通过不断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从目的要件看,投资人与西北黄金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历经多次交易,但并未发生任何实物交割,亦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目的的要件。基于上述缘由,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再审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西北黄金买卖纠纷案并非近年来第一次由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案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1月16日,最高院对甘肃投资人刘某与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了裁定。这起案件与西北黄金买卖纠纷案案情极为相似,都涉及对商品现货交易领域非法期货活动的认定,且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亦采取了保证金双向集中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不同的是,在该案件中,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却被认定为“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 虽然投资人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内的法规,但二审法院甘肃高院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范围是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显然与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期货’并不相同为由”,驳回了投资人的上诉请求。最高院则在再审裁定书中,支持了甘肃高院的认定意见,并认为该交易模式“不属于期货交易,不适用《期货管理条例》”。 对于西北黄金买卖纠纷案,王德怡认为,最高院关于现货交易的最终裁定有如下亮点:一是“现货”交易若其交易机制符合期货交易特点,应当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裁决。这一结论改变了最高院在2015年的认定。二是在标准化合约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了证监办【2013】111号文的标准,明确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排除在认定要件之外。三是在赔偿计算方面,投资者起诉之前的本金损失应予全额返还;说明一些地方法院按比例返还的判决是不恰当的。最高院的裁决对地方法院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这一裁定书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 记者亦曾就上述案件致电西北黄金代理律师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秀海,并通过他向西北黄金传达采访请求。然而,截至本文刊发时,西北黄金未能作出回复。同时,其公司官网亦已无法打开。 蹊跷的是,记者发现另一个名叫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网站是可以打开的,该网站显示的公司地址与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在同一大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55号天成大厦。该网站在政府批文一栏显示的公司名字都是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这是不是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新办的网站?二者到底有什么关系?本报记者将做进一步的调查。[详情]

投资者全额获赔 最高院首个省级平台非法期货判例
投资者全额获赔 最高院首个省级平台非法期货判例

  目前,各类清理工作正在进行中,第一财经记者独家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一家具有省级政府批文的贵金属交易平台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平台全额赔偿投资者。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裁定“现货”交易非法,投资者有权获赔。最高院的最新判例也推翻了2015年最高院在一起裁定中关于现货延期交易不是期货交易的表述,对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带来了希望,同时也对国内诸多现货交易平台造成了压力。 最高院首认非法期货交易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西北黄金”)的再审请求,明确指出,投资者展某在西北黄金的白银现货交易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做市商交易等特征,平台持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但是没有认定交易方式,不能推翻法院作出的非法期货交易裁定。 记者了解到,西北黄金成立于2007年,2013年9月获得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批复开展贵金属网上报价和交易业务。原审原告展某成为平台客户后,先后交易白银现货合约4200余笔,到起诉前亏损金额达到60万元。随后,展某以涉案交易非法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 2015年7月和12月,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判西北黄金败诉。陕西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西北黄金的白银现货模拟和采用了期货交易方式,平台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活动,存在严重过错,应返还投资者起诉前的全部资金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2年《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37号文”)中明确了除国务院批设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西北黄金辩称,公司证照齐全,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机关从未对其交易合法性提出质疑,并且其交易机制与37号文中描述有所不同,既不是集中交易,也没有撮合成交,甚至不是标准化合约。平台向法庭提供了价值约2亿元的实物交付税务发票,以证明存在实物交割,力图绕开非法期货的认定。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审裁定,采用2013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文”)作为依据,认为西北黄金通过互联网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而展某多次交易都未发生任何实物交割,亦符合期货交易特征。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决说明,“现货”交易只要交易机制符合期货交易特点,就应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裁决,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时的一次认定。 他认为,最高院裁定投资者起诉之前的本金损失应予全额返还,说明一些地方法院按比例返还的判决是不恰当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重大参考价值,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亦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维权难局面有望改变 近年来,炒白银、炒原油等违规变相期货交易活动在全国蔓延。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地交易活跃的贵金属、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约有1500多家。 这些平台绝大部分都采用类似期货的交易模式,却没有真实商品背景,仅仅复制境外价格,炒作虚拟标的,沦为合法的公开赌场。不仅如此,平台代理商还通过夸大收益、隐瞒真相大量招揽投资者,并且操纵价格致使客户亏损。 虽然有国务院【2011】38文、国务院办公厅37号文、证监会111号文等文件对非法期货交易有明文规定,但是众多受害投资者却面临法律维权举步维艰的局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期货交易专业程度较高等原因,投资者起诉交易平台往往输多赢少。直到去年6月才出现首例法院判决有省级批文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 2015年11月,最高院在一起再审民事裁定中,曾判决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投资者刘某的交易合同有效,并认为案中的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卫平告诉第一财经,由于该案诉讼的焦点在于代理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而不在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最高院的裁定可以理解,但是最高院关于现货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表述值得商榷。 “这类案件在全国影响较大,对经济社会稳定确实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容易给一般人造成误读。很多法院或者涉案交易平台拿到这份裁决书,就作为涉案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据,造成了不良影响。”他表示。 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助理刘春彦对第一财经,最高院最新裁定对非法期货的认定较为准确,新的判例将会给国内部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带来较大的压力,随着不同地区法院逐渐统一人士,投资者将会更多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而司法途径打开也将减轻金融监管机构的压力。 今年1月9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北京召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根据会议纪要,监管层将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各地省级政府应对辖区内违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和分类处置,该规范的规范,该撤并的撤并,该关闭的限期关闭,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坚决防止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养痈为患,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委将联合行动,其中最高院负责制定出台交易场所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推动地方法院案件审理的统一性,强化交易场所和会员机构举证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详情]

广贵所整改未见效 投资人集体维权
广贵所整改未见效 投资人集体维权

  来源:东方网 广贵所曾被政府要求整改,当时广贵所还签署了承诺函,但此后广贵所并未按照承诺函从事经营活动。 由于投资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贵所”)旗下的粤贵银等现货投资品种遭受亏损的投资者众多,不少亏损的投资者在向广贵所投诉无果后,纷纷向当地的监管机构投诉。 据广贵所主管单位广东省商务厅工作人员耿威介绍,近期,维权的投资者众多,已经影响到相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部分投资者甚至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其中不乏恶意维权者。而《中国经营报》记者从部分投资者处获得信息显示,广贵所与不少投资者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返还投资者的部分损失,但均被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据一位投资者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近期,广贵所近期与数十位新投诉客户签订了和解协议,涉及金额达千万元,但投资者获取的赔偿比例差异较大,其中向商务厅、金融办、经信委等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投资者,获取的赔偿比例最大,接近投资损失的全额。 据记者了解到,广贵所曾被政府要求整改,当时广贵所还签署了承诺函,但此后广贵所并未按照承诺函从事经营活动,在行业龙头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天贵所”)下架所有贵金属交易品种的情况下,广贵所的贵金属现货交易品质却未受影响。 对于客户的投诉,广贵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经查实确因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违规展业产生的投诉,我们支持投资者依法依规投诉,并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严格按照广贵中心的管理规定对会员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整改无效? 广贵所批复设立后,由于各大品种的交易所问题频发,最终招致了一场波及全国的清理整顿行动。 广贵所成立于2010年6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属的广东黄金集团与香港世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立信集团合资成立,双方各占50%股份,与其他省份的监管单位不同(金融办),广贵所的监管单位是广东省商务厅,据广东省金融办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广贵所从设立伊始就归口为现货行业,由商务厅负责批复和监管,同时,该工作人员坦承近期有众多投资人咨询相关问题。 而据记者获得的一份《关于同意成立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显示,批准广贵所设立的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令据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请公开“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有关资料等热点问题指引》显示,相关职能部门已于2014年划入广东省商务厅。 广贵所批复设立后,由于各大品种的交易所问题频发,最终招致了一场波及全国的清理整顿行动,根据监管层要求,该关的关、该清理的清理,广贵所同在整顿范围之内,当时广贵所签署了承诺函,在承诺函中,广贵所称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国发38号文》)等文件要求进行整改。 但根据《国发38号文》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 不过,广贵所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并没有遵守上述规定,但最终广贵所还是保留了下来,当时与广贵所类似情况的还包括天贵所,当时的贵金属交易中心多数以天贵所交易规则为准。而在具体经营中,交易中心旗下会员单位甚至可以独立与客户做对手交易,进行直接对赌,由于会员单位与客户利益相互冲突,投资者因被欺骗而集体维权的事件屡屡发生。 此次整顿过后,此前大肆盛行的做市商、对赌、对倒等投机性交易再次死灰复燃,在各地投资者维权愈演愈烈的情况下,2014年6月末,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文”),全国再度掀起了交易所整顿风暴。 当月,全国有约30家交易所宣布停盘或重组,此次整顿过程中,天贵所没能再次幸免,此后天贵所向其会员单位发布声明表示“已开始设计并计划开发适应新形势下的新的交易模式”。截至目前,天贵所网站显示其交易品种均为空白。 令外界不解的是,与天贵所交易模式类似的广贵所却未受影响,其粤贵银等现货交易品种依然正常交易。 监管漏洞? 对地方政府而言,尽管市场乱象丛生,但贵金属交易所却是地方政府争夺金融资源的一块蛋糕,而且广贵所担负了当地金融创新平台的政府使命。 与大多数投资者一样,来自江苏的李先生通过广贵所旗下会员单位投资了“粤贵银”产品,此后会员单位安排了相应的指导老师指导李先生具体操作,在初期小有盈利后,便发生大额亏损,数天内亏损超过50万元,由于会员单位存在明显的喊单行为,李先生加入了维权行列,经过交涉,会员单位同意返还李先生部分投资损失,分批兑付,但前提是李先生必须保密,不能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将不予返还。 记者通过与多位维权的投资者沟通了解到,大部分的受访投资者均表示会员单位存在承诺保本高收益,直接喊单等违规行为,但部分投资者由于当时并意识到上述行为属违规,导致相关证据没有及时保存,以致维权时处于被动地位。 不过,由于维权的投资者众多,不少投资者自发建立了相应的维权群进行交流,据投资人王先生向记者提供的其与诸多投资者的维权经验,首先,投资者需向广东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递交投诉材料或者到这两个部门的公众网站进行网上投诉;然后到广东省政府对面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递交投诉材料或者进行网上投诉,请省经信委公开广贵所试运行前提交的申请材料、交易模式、交易制度文件并公开广贵所2014年通过各类交易场所联合检查时提交的自查情况表、交易制度、结算制度、交收制度文件。 但记者了解到的却是广贵所申请材料中的交易模式、交易制度和实际运行的交易模式、交易制度完全不同;有知情人士透露,2014年,广贵所在广东省各类交易场所联合检查工作中,提交给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自查情况表、交易制度、结算制度、交收制度都不是真实的。 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耿威,但对方表示其本人“不便接受采访”,同时要求记者按照程序向商务厅发送采访函,但记者发送采访函以后依然没有得到回应,对于其所提到的恶意维权者,耿威也未给出更多事实依据。 对于同样的问题,广贵所也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提问,只称,广贵所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机构,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客户的市场需求情况和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市场行为及时调整公司的管理运作,是一种市场化行为。此外,交易模式、交易制度在市场参与者入市前,已经明确告知参与者,是在经过市场参与者知晓确认后才签署《客户协议书》。《客户协议书》中均有明确的“温馨提示”“相关风险揭示”等内容,均对交易涉及的政策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交易成本风险、技术风险、交易风险等进行了有关说明及提示。 据投资人反映,商务厅对投资者提出的相关监管质疑并未给出正面回复,最终还是由广贵所和投资者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反映广贵所的“投资者保护中心”就设在广东省商务厅楼下的508室。记者于近日赴实地采访,但广贵所公关及媒介经理江洪波否认了上述事实。 对于广贵所目前的状况,资深现货从业人士对记者透露,对地方政府而言,尽管市场乱象丛生,但贵金属交易所却是地方政府争夺金融资源的一块蛋糕,而且广贵所担负了当地金融创新平台的政府使命,不过,该人士同时对记者表示,目前证监会已经与公安部再讨论新一轮的交易所整治行动,这一次的力度或将超过以往。[详情]

天贵所非法期货交易调查

小知识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中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认为,既可以追究交易场所的刑事责任,又可以追究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此次判决中主要集中在民事赔偿责任,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否涉及到刑事责任并未涉及。


微博推荐

更多

新浪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17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