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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叫停超百家机构车险业务 重罚顶风作案险企2千万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30日 04:03
111家机构被叫停商车险业务 87家机构被罚逾1700万元
111家机构被叫停商车险业务 87家机构被罚逾1700万元

  原标题:111家机构被叫停商车险业务 87家机构被罚逾1700万元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一边是审批制拟改备案制,车险或拥有更多自主权;另一边则是乱象整治不手软,严监管持续。“一松一紧”之间,是车险行业的“新兆头”。 10月2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各地28家银保监局累计对111个分支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18家银保监局累计对87家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机构罚款累计1735.5万元;126个责任人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罚款合计526.5万元。 银保监会表示,各地银保监局加大对市场乱象的治理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车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车险市场秩序好转。但各地监管尺度、监管力度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仍较突出。 111家车险机构被叫停 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各地28家银保监局已累计对全国28家财险公司的111个分支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其中,省级机构2个,计划单列市机构4个,地市级机构98个,县级机构7个。 具体来看,山东、内蒙古、河北最多,分别为16个、12个、10个。还有4个地方被采取措施的机构超过5个:贵州7个,黑龙江6个,云南6个,重庆6个。 7月以来,监管力度持续加大,被采取措施机构数量逐月增加。7至9月,各地银保监局分别对10个、15个、31个机构釆取上述措施,其中包括天津2家省级机构和厦门2家计划单列市机构。 87家机构被罚1735.5万元 今年以来,18家银保监局已累计对87家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机构罚款合计1735.5万元;对126个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罚款合计526.5万元。 处罚机构数量较多的地方有黑龙江、重庆。其中,黑龙江处罚机构18个,机构罚款合计462.5万元;处罚责任人24个,合计罚款145.5万元。重庆处罚机构10个,罚款合计348万元;处罚责任人15个,合计罚款131万元。 而被查处的问题也多是行业的顽疾,如通过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或业务员返还现金;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保险公司通过虚列宣传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科目来套取手续费;费用数据不真实,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承诺支付高于报批水平的手续费率,但不及时入账。 综合费用率下降5.1% 得益于监管的高压状态,市场环境得到了不少改善。 今年以来,综合费用率呈下降趋势。2019年1至3季度,全国车险综合费用率分别为40.12%、39.17%、38.04%,分别同比上升0.11个百分点、下降1.64个百分点、下降5.1个百分点。 业务及管理费快速增长势头得到遏制。2019年上半年,尽管全国车险手续费支出同比下降38.47%,但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加45.37%,行业普遍存在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手续费的问题。而数据显示,2019年7至9月,车险业务及管理费用同比下降2%,反映出虚列费用问题有所好转。 重点关注延迟入账 不过,银保监会表示,费用延迟入账等情况仍存在。 据了解,各家公司仍不同程度存在费用延迟入账的情况,因此相关费用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真实的费用水平。另外,还出现了一些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的苗头。 因此,下一步,各地银保监局的监管力度不会放松,将对突出机构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对于顶风作案,多个地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在目前停止地级市机构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可将采取监管措施的范围扩大到省级机构。 针对“近期费用延迟入账问题出现抬头,造成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现象,不排除各地银保监局会根据从市场掌握的有关信息与费用指标的差异情况,对突出公司进行重点查处。同时,也加大对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苗头有关情况的关注。[详情]

国际金融报 | 2019年10月29日 06:54
87家机构因车险被罚 车险调整阵痛期如何走出差异化?
87家机构因车险被罚 车险调整阵痛期如何走出差异化?

  7家机构、126个责任人因车险被罚 车险调整阵痛期如何走出差异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北京报道 2019-10-29 07:00 今年上半年,尽管全国车险手续费支出同比下降38.47%,但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加45.37%。7-9月,车险业务及管理费同比下降2%,反映出虚列费用问题有所好转。 今年以来,车险始终是监管关注重点,监管部门文件频出、罚单频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车险综合费用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业务及管理费快速增长势头得到遏制。不过,当前各家公司仍不同程度存在费用延迟入账的情况,此外还出现了一些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的苗头。对此,监管部门将保持监管力度不放松、对突出机构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近日,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亦引起市场关注。一些市场人士认为,这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信号,但具体影响还要视实际情况判断。 费用延迟入账情况仍存在 监管部门正重拳出击整治车险市场乱象。今年2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近期车险市场监管有关情况的函》;7月,下发《关于加大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有关事项的函》;9月,下发《关于2019年前3季度车险市场监管有关情况的函》。 今年以来,18家银保监局(含下辖银保分局)累计对87家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机构罚款合计1735.5万元;对126个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罚款合计526.5万元。 其中,处罚机构5个以上的地区有:黑龙江(处罚机构18个,对机构罚款合计461.5万元;处罚责任人24个,对责任人罚款合计145.5万元);重庆(处罚机构10个,对机构罚款合计348万元;处罚责任人15个,对责任人罚款合计131万元)。 今年前三季度,28家银保监局(含下辖银保分局)累计对111个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其中省级机构2个、计划单列市机构4个、地级市机构98个、县级机构7个,共涉及28个法人机构。 其中,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措施超过5个以上机构的地区有:山东(16个)、内蒙古(12个)、河北(10个)、贵州(7个)、黑龙江(6个)、云南(6个)、重庆(6个)。值得一提的是,7月以来,监管力度持续加大,7-9月分别对10个、15个、31个机构采取这一措施,数量逐月增加,其中包括天津2家省级机构和厦门2家计划单列市机构。 例如,9月,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对16家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其中,12家为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有4家。其原因主要是:妨碍监督检查,财务数据不真实,虚列服务费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代投保人签名、代抄投保声明、编制虚假投保信息等。 在严监管下,车险市场已发生积极变化。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车险综合费用率分别为40.12%、39.17%、 38.04%,同比分别上升0.11个百分点、下降1.64个百分点、下降5.10个百分点,整体呈下降趋势。 与此同时,业务及管理费快速增长势头得到遏制。今年上半年,尽管全国车险手续费支出同比下降38.47%,但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加45.37%。7-9月,车险业务及管理费同比下降2%,反映出虚列费用问题有所好转。 不过,当前各家公司仍不同程度存在费用延迟入账的情况,此外还出现了一些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的苗头。 对此,银保监会建议各银保监局保持监管力度不放松、对突出机构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具体而言,对于顶风作案、多个地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监管将继续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在目前停止地级市机构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把监管措施范围扩大到省级机构。同时,建议各银保监局从结合掌握的市场有关信息与费用指标差异,对突出公司进行重点查处。同时,也将加大对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苗头的关注。 车险由审批改为备案 车险市场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不过,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不少市场人士都主张加快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现阶段,保险市场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再强调规模,加上非车业务快速的增长,都为车险业务调整提供了时间,短期阵痛可以接受。”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坦言。 今年1-8月,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215亿元,占比60.16%,占比较去年同期下降4.1个百分点,非车险业务比重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互联网车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47.66亿元,同比负增长18.12%;业务占比持续下滑至38.70%。与之相对的是,互联网非车险保费收入233.86亿元,同比增长60.12%;业务占比持续提升至61.30%,首次高于互联网车险业务。 上述人士续称:“不仅是费率市场化的问题,车险产品还要体现服务的差异化。这一关不过,疙瘩解不开,市场主体没有出路,因为按照目前的市场环境,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无法与大公司竞争,依靠的手段或是费用低,或是品牌信任度,或是返还手续费,产品和费率结构都同质化,还是要走差异化经营的路子。”[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9年10月29日 01:50
财险大变革:车险拟改备案制 非"三类产品"备案权下放
财险大变革:车险拟改备案制 非

  原标题:财险市场大变革!车险拟改备案制,非“三类产品”备案权下放 国际金融报记者 唐烨 车险行业近来有喜有忧:喜的是产品开发的自主权更大了,忧的是监管对于乱象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10月25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征求稿”),向各财产保险公司、各银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稿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明确产品备案流程。 车险、1年期以上信保产品改备案制 此次意见征求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银保监会调整了产品的审批备案范围。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监管部门审批。然而,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银保监会拟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表示,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此外,监管层决定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将权力下放到地方监管局。 银保监会表示,应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下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此次意见征求稿还表示,将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提纲挈领,银保监局负责落地执行。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 ◎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 ◎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 ◎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 ◎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明确产品备案流程 关于产品的备案流程,该意见征求稿中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产品申报主体。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二是产品报送方式。 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将产品注册数据及时导入“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司无需再次报送产品备案材料,银保监局通过该系统管理员账号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 三是产品备案报送材料。 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 下列险种产品备案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 二是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提供具有在相应区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开发财政保费补贴型产品,应提供可真实反映地方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如政府出具的开办方案等),以及反映参保农户代表意见的书面材料。 三是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四是其他产品备案材料应符合产品自主注册指引要求。 此外,修订产品的应当提供保险条款或费率修订前后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某保险公司车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车险等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非“三类产品”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后,有望提升监管效率,激发保险产品更多创新。[详情]

国际金融报 | 2019年10月26日 01:00
财险监管酝酿"大变革"!非"三类产品"备案将下放
财险监管酝酿

  财险监管酝酿“大变革”!车险、1年期信用保证险将改备案制,非“三类产品”备案将下放 券商中国 邓雄鹰 财险监管酝酿重大变革。 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保险有望由目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非“三类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这一变化被业内人士解读为“财险创新将迎来新时代”!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将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 车险、部分信用保证险将改备案制 近年来,财险保费收入增长放缓,车险占比逐年下降,车险费率改革进入深水区。此次《意见稿》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今年前8月,财险公司保费收入8669亿元,同比增长11%,其中车险保费5215亿元,占比60%。 《意见稿》包含两大主要内容,一是改进产品管理方式,完善产品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报备。其中,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是改进产品管理方式的核心内容。 此前,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监管部门会审批。 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此次《意见稿》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对于部分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激发财险市场活力有积极意义。例如车险产品采用备案制后,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大产品供给,车险产品创新迎来更大空间。而且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等于一放了之,监管部门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有效监管。 《意见稿》亦指出,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也有人士认为,当前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进入深水区,备案制的推出或意味着车险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此举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定价能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压力。 非“三类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 《意见稿》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根据《意见稿》,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案流程方面,财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车险等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非“三类产品”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后,有望提升监管效率,保险产品创新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当然,监管方式的变革也对各地银保监局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战。 [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10月25日 10:19
银保监会拟调整财产险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中国证券报 | 2019年10月25日 05:34
重磅!财险市场或迎重大变革 车险费率管制将全面放开?
重磅!财险市场或迎重大变革 车险费率管制将全面放开?

  文/赵子牛 财险行业迎来重大变革!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向业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银保监会研究决定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 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拟将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明确产品备案流程;二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将除车险等三类产品外其他产品的备案权、监管权下放到各地方银保监局,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 审批制改备案制 车险费率管制或将全面放开 近年来,商车费改的推进进展一直受到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提出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或许意味着商车费改将进一步提速,同时也是监管将全面放开车险费率管制的一种信号。 此前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送原保监会审批。然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银保监会发现,上述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为此,《征求意见稿》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将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强调,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有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不排除未来会进行的修改。车险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彰显了监管推进商车费改的决心,也或许将会对车险定价能力不强的中小险企产生较大冲击,对整个行业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明确财险产品备案流程 财险总公司为申报主体 除了提出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调整后的财险产品备案流程。《征求意见稿》显示,财险公司总公司应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 具体来看, 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下称三类产品),由财险总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备案。 而其余财险产品,若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应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在产品报送方式方面,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其中,三类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则需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将产品注册数据及时导入“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财险公司无需再次报送产品备案材料,银保监局通过该系统管理员账号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 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属地监管 下放多数产品监管权至地方 《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还将针对财险产品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银保监会与各地方银保监局将各司其职,明确划分监管范围与权限。 具体而言,银保监会将负责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的备案及监管。其余所有产品的备案及监管,均由各地方银保监局负责。这意味着,大多数财险产品的监管权和备案权将被下放至地方。同时,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将更多权限下放至地方,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也对地方的监管能力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有助于促进地方部门对产品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提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监管职责,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会强调,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要严格产品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产品管理管控,做好产品清理修订,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各银保监局要统筹好产品监管工作,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产品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要建设好产品监管队伍,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要落实好各项产品监管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附: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属地监管一览表 [详情]

新浪财经 | 2019年10月24日 22:21
银保监会发通知: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改备案制
银保监会发通知: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改备案制

  银保监会发通知: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改备案制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刘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已向各财险公司、各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 具体而言,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将产险原来一些标准化产品从审批改为备案,确实更贴合实际,原来的产品太标准了,审批的意义不大。其它更多是监管层面的分工以及产品备案上的规范化要求,这些对于产险监管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是有必要的。” 图片来源:摄图网 调整产品备案范围 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人士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 调整产品备案范围是: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等。 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产品备案流程,首先产品备案申报主体为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 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产品报送方式上,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 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 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 此外,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银保监会人士还强调,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24日 16:50
财险变革启幕?监管拟将车险审批制改备案制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10月24日 14:13
买二手车未变更交强险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24日 11:12
监管叫停超百家机构车险业务 重罚顶风作案险企2千万
监管叫停超百家机构车险业务 重罚顶风作案险企2千万

  原标题:监管叫停超百家机构车险业务 重罚顶风作案险企逾2000万元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苏向杲 “叫停业务+行政处罚”双管齐下,年内银保监会重拳出击车险乱象。 《证券日报》记者10月29日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期向各银保监局下发了《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车险市场监管有关情况的函》。该文件显示,前三季度,28家银保监局已累计对111个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18家银保监局累计对87家保险机构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合计罚款2262万元。 不难看出,今年以来监管对财险公司处罚力度颇大。一家中型财险公司管理层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商业车险费改后,车险市场以高费用为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的问题突出,一些公司,尤其是个别大型险企把赔付率下降带来的红利作为竞争的本钱,导致车险费用水平居高不下。今年以来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利于行业发展,更利于中小财险公司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对于顶风作案,多个地区存在违法违规的公司,在目前停止地级市机构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可将采取监管措施的范围扩大到省级机构。” 叫停车险机构111家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在叫停的车险经营机构中,省级机构2个、计划单列市机构4个、地级市机构98个、县级机构7个。这些分支机构分别来自28家法人财险公司。 采取上述措施超过5个以上机构的地区有:山东(16个)、内蒙古(12个)、河北(10个)、贵州(7个)、黑龙江(6个)、云南(6个)、重庆(6个)。 7月份以来,监管力度持续加大,被采取措施的机构数量逐月增加。7月份至9月份,各地银保监局分别对10个、15个、31个机构采取上述措施,其中包括天津2家省级机构和厦门2家计划单列市机构。 实际上,今年以来,监管持续强化对保险公司车险经营乱象的监管力度,出台多份文件,引导险企规范经营车险业务。 比如,9月初,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下发《关于明确银保监分局对车险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有关事项的函》,明确表示银保监局可对相关地市级及以下保险机构采取责令停止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稍前的7月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大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有关事项的函》,要求各银保监局对于2019年7月1日后财险公司仍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外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重点打击。 2019年1月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针对当下车险市场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两方面问题提出具体举措。 87家机构被重罚 除叫停车险业务之外,监管对保险机构及个人处罚也未放松。 据记者了解,前三季度,18家银保监局已累计对87家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机构罚款合计1735.5万元;对126个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罚款合计526.5万元。 处罚机构数量较多的地方有黑龙江、重庆。其中,黑龙江被处罚的机构18个,机构罚款合计462.5万元;处罚责任人24个,合计罚款145.5万元。重庆被处罚机构的10个,罚款合计348万元;处罚责任人15个,合计罚款131万元。 根据前三季度银保监会对车险机构处罚的原因来看,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或业务员返还现金的方式比较普遍。二是,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保险公司通过虚列宣传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科目来套取手续费的方式比较普遍。三是,费用数据不真实,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承诺支付高于报批水平的手续费率,但不及时入账。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车险经营机构屡屡顶风作案与车险市场竞争激烈,新车销量萎靡不振也有一定关系。群益证券分析师廖晨凯认为,估计新车销售承压依旧拖累车险增长。展望未来,新车销售并未实质性改善,对车险增长掣肘依然存在,另外随着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入,车险市场竞争更激烈。 当然,车险竞争激烈,增长潜力不足并不是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借口,合规经营仍是险企经营车险业务的底线,从监管趋势来看,未来银保监会对车险经营监管力度“只紧不松”。 银保监会强调,“下一步,建议各银保监局保持监管力度不放松,对突出机构采取严厉措施。对于顶风作案、多个地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在目前停止地级市机构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可能会将采取监管措施的范围扩大到省级机构。” 针对“近期费用延迟入账问题又抬头、造成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现象,银保监会建议各地银保监局保持高度关注。不排除会结合从市场掌握的有关信息与费用指标的差异情况,对突出公司进行重点查处。同时,还将加大对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苗头等情况的关注。[详情]

111家机构被叫停商车险业务 87家机构被罚逾1700万元
111家机构被叫停商车险业务 87家机构被罚逾1700万元

  原标题:111家机构被叫停商车险业务 87家机构被罚逾1700万元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一边是审批制拟改备案制,车险或拥有更多自主权;另一边则是乱象整治不手软,严监管持续。“一松一紧”之间,是车险行业的“新兆头”。 10月2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各地28家银保监局累计对111个分支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18家银保监局累计对87家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机构罚款累计1735.5万元;126个责任人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罚款合计526.5万元。 银保监会表示,各地银保监局加大对市场乱象的治理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车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车险市场秩序好转。但各地监管尺度、监管力度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仍较突出。 111家车险机构被叫停 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各地28家银保监局已累计对全国28家财险公司的111个分支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其中,省级机构2个,计划单列市机构4个,地市级机构98个,县级机构7个。 具体来看,山东、内蒙古、河北最多,分别为16个、12个、10个。还有4个地方被采取措施的机构超过5个:贵州7个,黑龙江6个,云南6个,重庆6个。 7月以来,监管力度持续加大,被采取措施机构数量逐月增加。7至9月,各地银保监局分别对10个、15个、31个机构釆取上述措施,其中包括天津2家省级机构和厦门2家计划单列市机构。 87家机构被罚1735.5万元 今年以来,18家银保监局已累计对87家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机构罚款合计1735.5万元;对126个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罚款合计526.5万元。 处罚机构数量较多的地方有黑龙江、重庆。其中,黑龙江处罚机构18个,机构罚款合计462.5万元;处罚责任人24个,合计罚款145.5万元。重庆处罚机构10个,罚款合计348万元;处罚责任人15个,合计罚款131万元。 而被查处的问题也多是行业的顽疾,如通过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或业务员返还现金;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保险公司通过虚列宣传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科目来套取手续费;费用数据不真实,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承诺支付高于报批水平的手续费率,但不及时入账。 综合费用率下降5.1% 得益于监管的高压状态,市场环境得到了不少改善。 今年以来,综合费用率呈下降趋势。2019年1至3季度,全国车险综合费用率分别为40.12%、39.17%、38.04%,分别同比上升0.11个百分点、下降1.64个百分点、下降5.1个百分点。 业务及管理费快速增长势头得到遏制。2019年上半年,尽管全国车险手续费支出同比下降38.47%,但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加45.37%,行业普遍存在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手续费的问题。而数据显示,2019年7至9月,车险业务及管理费用同比下降2%,反映出虚列费用问题有所好转。 重点关注延迟入账 不过,银保监会表示,费用延迟入账等情况仍存在。 据了解,各家公司仍不同程度存在费用延迟入账的情况,因此相关费用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真实的费用水平。另外,还出现了一些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的苗头。 因此,下一步,各地银保监局的监管力度不会放松,将对突出机构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对于顶风作案,多个地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在目前停止地级市机构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可将采取监管措施的范围扩大到省级机构。 针对“近期费用延迟入账问题出现抬头,造成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现象,不排除各地银保监局会根据从市场掌握的有关信息与费用指标的差异情况,对突出公司进行重点查处。同时,也加大对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苗头有关情况的关注。[详情]

87家机构因车险被罚 车险调整阵痛期如何走出差异化?
87家机构因车险被罚 车险调整阵痛期如何走出差异化?

  7家机构、126个责任人因车险被罚 车险调整阵痛期如何走出差异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北京报道 2019-10-29 07:00 今年上半年,尽管全国车险手续费支出同比下降38.47%,但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加45.37%。7-9月,车险业务及管理费同比下降2%,反映出虚列费用问题有所好转。 今年以来,车险始终是监管关注重点,监管部门文件频出、罚单频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车险综合费用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业务及管理费快速增长势头得到遏制。不过,当前各家公司仍不同程度存在费用延迟入账的情况,此外还出现了一些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的苗头。对此,监管部门将保持监管力度不放松、对突出机构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近日,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亦引起市场关注。一些市场人士认为,这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信号,但具体影响还要视实际情况判断。 费用延迟入账情况仍存在 监管部门正重拳出击整治车险市场乱象。今年2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近期车险市场监管有关情况的函》;7月,下发《关于加大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有关事项的函》;9月,下发《关于2019年前3季度车险市场监管有关情况的函》。 今年以来,18家银保监局(含下辖银保分局)累计对87家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机构罚款合计1735.5万元;对126个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罚款合计526.5万元。 其中,处罚机构5个以上的地区有:黑龙江(处罚机构18个,对机构罚款合计461.5万元;处罚责任人24个,对责任人罚款合计145.5万元);重庆(处罚机构10个,对机构罚款合计348万元;处罚责任人15个,对责任人罚款合计131万元)。 今年前三季度,28家银保监局(含下辖银保分局)累计对111个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其中省级机构2个、计划单列市机构4个、地级市机构98个、县级机构7个,共涉及28个法人机构。 其中,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措施超过5个以上机构的地区有:山东(16个)、内蒙古(12个)、河北(10个)、贵州(7个)、黑龙江(6个)、云南(6个)、重庆(6个)。值得一提的是,7月以来,监管力度持续加大,7-9月分别对10个、15个、31个机构采取这一措施,数量逐月增加,其中包括天津2家省级机构和厦门2家计划单列市机构。 例如,9月,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对16家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其中,12家为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有4家。其原因主要是:妨碍监督检查,财务数据不真实,虚列服务费套取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代投保人签名、代抄投保声明、编制虚假投保信息等。 在严监管下,车险市场已发生积极变化。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车险综合费用率分别为40.12%、39.17%、 38.04%,同比分别上升0.11个百分点、下降1.64个百分点、下降5.10个百分点,整体呈下降趋势。 与此同时,业务及管理费快速增长势头得到遏制。今年上半年,尽管全国车险手续费支出同比下降38.47%,但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加45.37%。7-9月,车险业务及管理费同比下降2%,反映出虚列费用问题有所好转。 不过,当前各家公司仍不同程度存在费用延迟入账的情况,此外还出现了一些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的苗头。 对此,银保监会建议各银保监局保持监管力度不放松、对突出机构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具体而言,对于顶风作案、多个地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监管将继续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在目前停止地级市机构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把监管措施范围扩大到省级机构。同时,建议各银保监局从结合掌握的市场有关信息与费用指标差异,对突出公司进行重点查处。同时,也将加大对通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费用苗头的关注。 车险由审批改为备案 车险市场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不过,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不少市场人士都主张加快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现阶段,保险市场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再强调规模,加上非车业务快速的增长,都为车险业务调整提供了时间,短期阵痛可以接受。”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坦言。 今年1-8月,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215亿元,占比60.16%,占比较去年同期下降4.1个百分点,非车险业务比重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互联网车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47.66亿元,同比负增长18.12%;业务占比持续下滑至38.70%。与之相对的是,互联网非车险保费收入233.86亿元,同比增长60.12%;业务占比持续提升至61.30%,首次高于互联网车险业务。 上述人士续称:“不仅是费率市场化的问题,车险产品还要体现服务的差异化。这一关不过,疙瘩解不开,市场主体没有出路,因为按照目前的市场环境,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无法与大公司竞争,依靠的手段或是费用低,或是品牌信任度,或是返还手续费,产品和费率结构都同质化,还是要走差异化经营的路子。”[详情]

财险大变革:车险拟改备案制 非"三类产品"备案权下放
财险大变革:车险拟改备案制 非

  原标题:财险市场大变革!车险拟改备案制,非“三类产品”备案权下放 国际金融报记者 唐烨 车险行业近来有喜有忧:喜的是产品开发的自主权更大了,忧的是监管对于乱象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10月25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征求稿”),向各财产保险公司、各银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稿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明确产品备案流程。 车险、1年期以上信保产品改备案制 此次意见征求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银保监会调整了产品的审批备案范围。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监管部门审批。然而,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银保监会拟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表示,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此外,监管层决定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将权力下放到地方监管局。 银保监会表示,应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下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此次意见征求稿还表示,将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提纲挈领,银保监局负责落地执行。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 ◎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 ◎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 ◎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 ◎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明确产品备案流程 关于产品的备案流程,该意见征求稿中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产品申报主体。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二是产品报送方式。 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将产品注册数据及时导入“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司无需再次报送产品备案材料,银保监局通过该系统管理员账号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 三是产品备案报送材料。 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 下列险种产品备案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 二是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提供具有在相应区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开发财政保费补贴型产品,应提供可真实反映地方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如政府出具的开办方案等),以及反映参保农户代表意见的书面材料。 三是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四是其他产品备案材料应符合产品自主注册指引要求。 此外,修订产品的应当提供保险条款或费率修订前后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某保险公司车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车险等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非“三类产品”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后,有望提升监管效率,激发保险产品更多创新。[详情]

财险监管酝酿"大变革"!非"三类产品"备案将下放
财险监管酝酿

  财险监管酝酿“大变革”!车险、1年期信用保证险将改备案制,非“三类产品”备案将下放 券商中国 邓雄鹰 财险监管酝酿重大变革。 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保险有望由目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非“三类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这一变化被业内人士解读为“财险创新将迎来新时代”!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将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 车险、部分信用保证险将改备案制 近年来,财险保费收入增长放缓,车险占比逐年下降,车险费率改革进入深水区。此次《意见稿》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今年前8月,财险公司保费收入8669亿元,同比增长11%,其中车险保费5215亿元,占比60%。 《意见稿》包含两大主要内容,一是改进产品管理方式,完善产品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报备。其中,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是改进产品管理方式的核心内容。 此前,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监管部门会审批。 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此次《意见稿》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对于部分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激发财险市场活力有积极意义。例如车险产品采用备案制后,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大产品供给,车险产品创新迎来更大空间。而且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等于一放了之,监管部门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有效监管。 《意见稿》亦指出,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也有人士认为,当前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进入深水区,备案制的推出或意味着车险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此举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定价能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压力。 非“三类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 《意见稿》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根据《意见稿》,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案流程方面,财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车险等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非“三类产品”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后,有望提升监管效率,保险产品创新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当然,监管方式的变革也对各地银保监局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战。 [详情]

银保监会拟调整财产险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银保监会拟调整财产险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原标题:银保监会拟调整财产险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本报记者 潘昶安  中国证券报记者10月24日获悉,日前银保监会财险部向业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改进产品管理方式,完善产品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报备。 银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此次监管方式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 车险等产品拟改为备案制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银保监会调整了产品的审批备案范围。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或意味着监管部门可能全面放开车险费率管制,险企将自行拟定车险费率进行备案,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将进一步深化。 《征求意见稿》中还突出了属地监管。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监管职责分工也将进一步明确。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财产险总公司为备案申报主体 《征求意见稿》还对产品申报主体、报送方式、产品备案报送材料进行了细化规定。产品申报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的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产品报送方式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 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详情]

重磅!财险市场或迎重大变革 车险费率管制将全面放开?
重磅!财险市场或迎重大变革 车险费率管制将全面放开?

  文/赵子牛 财险行业迎来重大变革!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向业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银保监会研究决定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 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拟将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明确产品备案流程;二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将除车险等三类产品外其他产品的备案权、监管权下放到各地方银保监局,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 审批制改备案制 车险费率管制或将全面放开 近年来,商车费改的推进进展一直受到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提出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或许意味着商车费改将进一步提速,同时也是监管将全面放开车险费率管制的一种信号。 此前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送原保监会审批。然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银保监会发现,上述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为此,《征求意见稿》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将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强调,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有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不排除未来会进行的修改。车险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彰显了监管推进商车费改的决心,也或许将会对车险定价能力不强的中小险企产生较大冲击,对整个行业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明确财险产品备案流程 财险总公司为申报主体 除了提出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调整后的财险产品备案流程。《征求意见稿》显示,财险公司总公司应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 具体来看, 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下称三类产品),由财险总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备案。 而其余财险产品,若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应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在产品报送方式方面,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其中,三类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则需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将产品注册数据及时导入“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财险公司无需再次报送产品备案材料,银保监局通过该系统管理员账号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 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属地监管 下放多数产品监管权至地方 《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还将针对财险产品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银保监会与各地方银保监局将各司其职,明确划分监管范围与权限。 具体而言,银保监会将负责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的备案及监管。其余所有产品的备案及监管,均由各地方银保监局负责。这意味着,大多数财险产品的监管权和备案权将被下放至地方。同时,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将更多权限下放至地方,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也对地方的监管能力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有助于促进地方部门对产品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提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监管职责,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会强调,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要严格产品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产品管理管控,做好产品清理修订,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各银保监局要统筹好产品监管工作,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产品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要建设好产品监管队伍,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要落实好各项产品监管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附: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属地监管一览表 [详情]

银保监会发通知: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改备案制
银保监会发通知: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改备案制

  银保监会发通知: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改备案制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刘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已向各财险公司、各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 具体而言,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将产险原来一些标准化产品从审批改为备案,确实更贴合实际,原来的产品太标准了,审批的意义不大。其它更多是监管层面的分工以及产品备案上的规范化要求,这些对于产险监管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是有必要的。” 图片来源:摄图网 调整产品备案范围 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人士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 调整产品备案范围是: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等。 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产品备案流程,首先产品备案申报主体为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 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产品报送方式上,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 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 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 此外,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银保监会人士还强调,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详情]

财险变革启幕?监管拟将车险审批制改备案制
财险变革启幕?监管拟将车险审批制改备案制

  原标题:财险变革启幕?监管拟将车险审批制改备案制,下放多数财险产品备案监管权至各地银保监局 来源:慧保天下 近期,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广泛流传。根据该份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监管酝酿对财产险产品监管实施改革,其中最核心之处就在于,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证保险拟由审批制改备案制。 不少市场人士解读认为,这或意味着监管将全面放开车险费率管制,保险公司可自行拟定车险费率进行备案,而这对于中小险企而言将产生重大冲击,因为大公司无论是在品牌知名度还是在风险管控能力方面都更有优势,其一旦降价,中小险企只能以更低的价格赢取市场,最终以车险业务巨亏告终。 也有观点认为,“放管服”是大势所趋,但《征求意见稿》拟定的还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放开的程度还要看最终的操作指引是如何规定的,现在不宜过早下定论。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深化“放管服”非常看重,就在昨天(10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优化营商环境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高度,并提出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等,深化“放管服”从此有了制度保障。 由此可以预期的是,保险领域,监管的“放管服”依然会继续,而这次是财产险产品监管政策开了一个头。 01 深化“放管服”,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证保险拟由审批制改备案制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但《征求意见稿》认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车险产品、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都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对于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有观点认为,车险产品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是“严监管”态势下的“放管服”,这表明了监管提速推进商车费改的坚定决心,征求意见稿扮演着小石子角色,先行探探波澜。意见稿一旦落地,有利于定价能力更强的大公司,而对于能力较差的中小公司将产生显著冲击。 也有观点认为,“放管服”是大势所趋,但《征求意见稿》拟定的还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放开的程度还要看最终的操作指引是如何规定的,现在不宜过早下定论。 02 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除车险、农险以及信用保证保险外,其余均由各银保监局负责备案监管 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拟针对财产保险产品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具体而言,就是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各司其职: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拟明确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 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 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 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 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03 明确产品备案流程,拟明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进行备案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财产险产品备案的流程。 根据《征求意见稿》,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 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 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产品报送的方式。要求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 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 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 04 车险产品监管拟审批制改备案制,商车费改提速? 通过《征求意见稿》,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表明了监管推进商车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决心,这是大势所趋,但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于公司而言,将意味着巨大的挑战,对于定价能力不强的中小公司而言,尤其如此。 因为车险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是定价,“得定价者得天下”。存量经营的时代,选择重于努力更为明显,行业快速从原来的“撒费用、做业务”切换到“设计业务、选择业务”的定制化环节。车险产品审批制下,监管替公司把控着产品关,产品差异性不大。一旦彻底实施备案制,将把原本保护伞下羽翼未满的中小公司推入竞争的疾风中,人才、技术、数据的缺失在产品竞争中难占上风。 因为中小公司不得不面对两大困境: 一是精算职能加速转变,资源重新配置。精算的两大重要职能是负债评估和产品定价,负债评估是对既往业务的评判,定价则面向未来带公司飞。两项职能的天平早已开始倾斜,欧美费率市场化地区经验表明两项职能的精算人力配比将向1:4趋近,全国性财险公司的定价精算人力配置应该在15-20人。先知先觉者未雨绸缪,各大公司在区域精算中心的基础上,在省分公司大力配置精算人员,把精算人员到岗率纳入一把手考核指标。从平安财险近期的招聘岗位要求看,全部服务于定价工作。而中小公司在这方面显然尚缺乏准备。 二是组织架构调整,流程优化决定效率。面对商车费改,人们谈数据、生态、定价、技术、因子,鲜有谈起组织变革,但这恰恰是最本质的,行舟至此,避无可避。组织决定资源和流程,内部流程的顺畅润滑度直接决定了前线的效率。最顺畅的模式应该是某第二集团的公司,把车险生命表智能工程确定为三大核心战略,设立独立的智能定价中心,统揽车险定价落地工作。对于中小险企而言,组织架构变革显然也需要时间来准备。 05 严监管+“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全国在发力 一面是严监管,一面是“放管服”,看似矛盾的监管态度之下,却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打实的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决定深化“放管服”,改进财产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的同时,国务院也于10月23日正式下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将优化营商环境上升到了法规的高度。 按照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10月23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透露的信息,下一步,将以《条例》的出台为新的起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首先,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其次,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进一步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此外,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特别是要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获得信贷、办理企业注销和破产等方面的堵点痛点。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可以预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方针下,保险监管领域的“放管服”仍将继续,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还只是开了一个头。[详情]

买二手车未变更交强险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买二手车未变更交强险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涂颖浩 车辆交易时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便出现了保险合同与行驶证登记车辆牌照的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若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又以“涉案车辆车牌与保单登记不一致”拒赔,车主该怎么办? 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就是以此为由拒赔的。《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样的案例还不少,那么,交强险保险单上的车辆号牌与行驶证上的不同,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仅仅依靠车辆牌照识别承保车辆是否合适?保险公司以车牌信息不一致拒赔,法院又是否支持? 特殊情况:二手车交强险为原车主投保 根据江苏高院官方信息,2017年10月,刘某驾驶号牌为浙XX6501的重型货车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汪某4处以上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杨某负同等责任,汪某无责任。汪某经治疗出院后,将货车车主张某及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2.2万元,余下部分由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了该事故,理由是:该公司承保的车辆所登记号牌为浙XX1057,与事发时事故车辆的登记号牌不一致。 根据原告汪某提供的证据,法官发现,发生事故的货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牌为浙XX6501,而交强险保险单上被保险机动车号牌为浙XX1057,号牌确实不一样,但对应的车辆识别代码和发动机号码却是一致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特殊的状况?本案另一被告张某表示,事故车辆是其在2017年初从原车主处购买的二手车,车辆交强险还是原车主投保的,对于投保车辆号牌与如今车辆号牌不一致的情况,张某表示并不清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货车和电动自行车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汪某无责任,且货车为机动车。法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损失应由为货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货车方及电动自行车方按责承担。 车牌号码不是识别机动车的唯一信息 关于车牌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交强险保险单上的车辆号牌与行驶证上的不同,但是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车辆信息一致,可以认定是事故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实。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该案件涉及到的特殊情况,法院法官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基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以及交强险强制承保、不能拒保的特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所有人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不应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偿的障碍,否则将有悖于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 基于以上规定,此案事故车辆交易时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虽然出现了保险合同与行驶证登记车辆牌照不一致的情况,基于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法院依法认定了事故车辆投保的事实并支持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例在司法上此前也有较为一致的判决结果。2013年11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也以“车牌号与保单不一致”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在我国,车牌号码虽是识别机动车的主要信息,但并不是唯一信息,发动机号、车架号、机动车型号也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信息。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基于自愿原则,以发动机号、车架号作为机动车信息签订保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原则,应当依约履赔。 此外,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尽快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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