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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为义:“囚徒经济”与股市诚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3日 10:54 新浪财经

  摘要:本文从“理性经济人”经济博弈角度,深入剖析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诚信危机的内在根源,论证了治理诚信危机是解决证券市场危机的治本手段之一,并据此提出了强效的制度改革建议。

  关键词:囚徒经济 诚信 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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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为义

  诚信是个很普通、很古老的道德规范,在我国个人利益最大化被弱化的计划经济制度中,它在法律调整约束力中不具有强制性。可在市场经济环境体系中,理性经济人的本质动机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们凭借信息不对称的面纱和制度缺陷的信用平台,去追求损人利己的最大化利益,尤其在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导致旷世惊呼的“诚信危机”。

  实质上,14岁的中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着诚信问题,只不过历史阶段不同,这一矛盾被激化的程度不同而已。在这一简短的发展过程中,滥用信用、违反诚信义务而导致合法投资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违法行为人,既包括上市公司、券商、经纪服务商等,更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如国有股减持风波、主板市场的银广夏与郑百文事件等、直至中小企业板的琼花事件,频繁爆发的决策不慎重、信息虚假与欺诈等行为,让投资者严重失望,尤其使之费解的是,我们的制度不作为,我们的监管当局不作为,我们的政府为什么也如此不作为呢?

  众所周知,信用是证券市场的基石,社会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砖瓦,一旦诚信危机严重化,社会投资人因损失惨重必然做出逆选择,其最终结果套牢的买单必然是政府或政府机构,这是必会触发金融风险。面对这些问题,本文仅从经济学角度加以一定诠释。

  1、证券市场“理性经济人”的结构图谱

  仅就参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动机来分析,可以形象地将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示意为警察(证券监管者)、商人(证券发行者与证券经纪人)、消费者(证券产品投资者)。理论上讲,“警察”的行为动机是实现该市场环境的公平、稳定、有序与高效的运行,目的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商人和消费者却都是“自私自利”的理性的个体“经济人”,其行为的价值趋向理所当然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自身损失最小化。

  可是,由于中国经济制度渐进改革的强效路径依赖性,导致了证券市场存在诸如“股权分置”、一股独大、同股不同权、不道德“圈钱”、违规成本低廉、弱势投资人利益保护不作为等改革进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产生了明显的“蝴蝶效应”,并表现在证券市场结构图谱的渐变过程中。

  2、“囚徒经济”博弈环境中的诚信虚置

  资本的优化配置应该是证券市场的灵魂功能,而融资或“圈钱”只不过是该市场的筹资手段,在市场化日臻完善的证券市场中,优胜劣汰是该市场中资本生态竞争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通过“市场无形手”的直接作用,日益体现了诚信是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本前提、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目前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一九”或“二八”现象,个体投资者的淡出或边缘化,无不留下了诚信危机的印迹,结果是一次次地引起股市的剧烈震荡或“危机”,以及投资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信心的完全丧失。

  在以信用为基础的证券市场中,出现诚信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是经济人非法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穷尽诉求。在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中,如果我们就参与主体的利益博弈结构来剖析,至少存在如下不健康的关系特征:

  (1)、发行者的强势和投资者、尤其是个体投资者的弱势。其突出表现为,一面是上市公司凭借政策外衣,实施对资本获取的贪婪追求,而忽视对投资者持续利益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责任;另一面是投资者、尤其是个体投资者有效参与权和信息获取权的弱化。其结果是,上市公司的破产,只是投资者的破产,而非发行者、控股股东、或实质经营者的破产。

  (2)、“同体监督”形成的利益合谋,法规效率弱化[1],造就了强势恒强、弱势恒弱的利益失衡“定律”。上述证券市场结构图谱清晰地给出,国有股独大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资委、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商与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证监会,实质上仍然受制于统一控制主体——政府的意志约束,这种“同体监督”体制,必然强化了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而弱化了负有上市公司经营不作为、违规、伪信等责任的实质经营者的过失成本,此种体制形成的“猪智博弈”环境,又使得社会法人大股东、民营资本股权独大的实质控制人去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平台,来享受这一道“合法”而丰盛的“免费午餐”,由此构建的证券市场的强势群体(大股东、经纪商与机构投资者),必然使得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个体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不作为,执行效率被倍增弱化之终结。

  这种对上市公司资本实质控制人违规、不作为等低约束成本的制度环境,必然使得强势群体充分利用“市场无形手”来实现“经济人”的本质目标——低成本地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自身资本的积累或扩张。由此可见,目前的制度实质上是为强势群体合谋、共同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准备了较好的保护伞。更为致命的是,使得强势群体阶层陷入“囚徒困境[2]”的不健康博弈竞争环境之中,博弈产生的纳什均衡,也就是合谋群体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终结,即造假、包庇等伪信者因不守信用而能够获取更大利益,诚信“经济人”却因守法提升了竞争成本而使自身处于竞争劣势,如此,竞争者趋同的结果是——所有“经济人”都会变得诚信全无,社会经济走向“囚徒经济”的歧途中。不难看出,这种“囚徒经济”博弈环境中的诚信虚置是必然的,是现行制度的痼疾。

  3、根治“诚信危机”的有效药方是实施昂贵的责任人伪信成本制度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竞争者自律和公平竞争;一个坏的制度,则必然滋生不公平竞争,提升交易成本,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充分体现了现行制度的缺陷,假如我们把证券市场比作“银行”,那么根据张卫星等有关专家的测算,截止现在,这家“银行”已经亏损了13000多亿元人民币,这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广大社会投资人的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因此,要使我国证券市场真正成为引导社会储蓄资本投资、实现投资资本增值的“磁力”市场,通过金融创新提供新产品固然必需,但这绝不是解决证券市场危机的“治本”药方,现实已经很清楚地显示,权力、利益与问责等制衡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才是证券市场危机与民心丧失的本质根源。

  为此,要促使我国的上市公司、证券经纪商彻底并自觉地摒弃“囚徒经济”的利益博弈模式,而真正履行对投资人利益尽责的义务和诚信信用,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解此类“囚徒经济”利益链的实质性强效举措,应该是在现有证券法律的基础上,完善与强化实施对责任人的高昂伪信成本制度,从而实现以市场、经济或法律手段对违规违法者的震慑,对守法守信者的激励。具体改革建议为:

  (1)、修改证券法、公司法,增补发现重大或一贯违法违规事件时,允许投资人全额赎回股本金制度,强制上市公司退市。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没有充分审慎投资人(尤其是个体投资者)是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作出的被动投资决策,而法律却又在风险自负的原则下,规定了投资人在成为股东之后应该承担的所谓“合法”风险,即非公司破产不允许退股和风险共担制度,该制度至少产生两方面的恶性后果:一是上市公司竭尽全力包装自己,掩盖欺诈、伪信与违法等历史行为,本质目的是上市圈钱,损害中小投资人利益,而不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实现投资人资本增值,这就是强势群体合谋行为屡禁不止、劣质公司充斥目前证券市场的根本原因;二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因信息不完备使普遍经历过受骗投资股票的投资人缺失保全其投资本金兑付的法律依据,最终只能等待公司破产退市,这实质上是通过法律强制中小股东血本无归,为此,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只能够加速淡出证券市场。所以,只有实施这一法律修正条款,才能有效实现“违者自负”这一公正原则,并可确保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继续完善违法违规处罚制度,推行伪信责任人高成本制度,致使违法、伪信者高代价,甚至破产。这是破解“囚徒经济”利益链的致命措施。其理由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利益博弈关系中,强势群体始终掌握着强效操控利益杠杆的砝码,实践也证明他们总是利用现行相关法律的低处罚制度、低约束效率,去竭尽全力地从事违法、违规、伪信等的合谋行为,侵害投资者利益,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秩序,大幅提高了市场的监督成本,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要从本质根源上彻底制止这种屡禁不止的、严重破坏证券市场基础的违法、伪信行为,其最优方案只有一个,就是对违法、伪信等责任人实施高成本制裁,包括严厉的从业限制、数倍于非法所得或所造成损失的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3)、加大媒体视窗服务社会的正向诉求。大力宣传诚信与合法经营的公司,曝光伪信、违法违规经营的公司,加大公众的守法诚信教育力度,培育社会诚信意识,引导公众自觉消费守法、诚信经营的优质公司的产品,实现产品终端消费者监督模式,这样,既达到了低成本监督劣质公司的目的,又达到了重构诚信社会的目标。

  (4)、实施信用税收制度。政府依据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税收,即对守法诚信的公司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以降低产品成本,让利于消费者,从而进一步提高该类公司产品品牌效应,增强其产品竞争力;相反,对违法、违规、伪信的公司产品加征处罚性税收,以降低此类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总之,笔者认为,要真正根除诚信危机发生的根源,就必须致命打击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与伪信行为,这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潜在金融危机与逐渐脱离群众的治本方案之一,理论与实践均已证明,制度革新是实施这一打击的经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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