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解释:代理证券业务不是混业经营

2001年07月06日 12:33  证券日报 

  本报讯(记者秦翠莉)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共计二十九条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在经过央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那么,对于代理证券业务到底该如何界定?记者专门采访了央行的有关人士。  该人士称,规定中所称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首先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不是混业经营。形象点讲,就像现在的银行代理保险、代收高校学费一样,主要是为方便客户。因此,不能将规定中所称的代理证券业务理解为是混业经营的开始,也不能认为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流入证券市场,银行的钱还是银行的,不会由此而进入证券市场,那样,央行是要对其进行处罚的。另外,由于目前还没有出现新的、具体的代理方式,还不能说规定出台后现存的一些代理的范围会出现怎样的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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