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施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行审查批准后,可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暂行规定》共29条,对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
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暂行规定》按“一级审批”原则确定对中间业务的审批程序,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人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某项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人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国银行分行新开办某项中间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其总行授权的管理部门统一向人行总行申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其总行获准开办的业务范围内开办中间业务,开办前无须再报人行审批或备案,只需向人行当地管辖行报告。中间业务准入制度按业务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其中,适用审批制的业务有10种,适用备案制的业务有15种。
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由人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按此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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